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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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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to ft}} (讨论-历史-信息-日志-链入-删除

(×)删除理据:无使用,改用{{Convert}},英文维基已删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tt|e+ung?\2o/3=] 2013年3月11日 (一) 00:08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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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box with columns2}} (讨论-历史-信息-日志-链入-删除

(×)删除理据:无使用,用途不明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tt|e+ung?\2o/3=] 2013年3月11日 (一) 01:25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30天后仍挂有{{notability}}模板的条目

[编辑]

(已挂关注度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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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陈佩洁"”——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1:2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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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来源搜索:"姜发"”——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删除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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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铃木木乃美"”——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删除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合并护廷十三队#七番队(瀞灵廷内部护卫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来源搜索:"狛村左阵"”——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合并。可合并至护廷十三队条目里,并稍加修饰内容即可。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Escarcha留言2013年3月14日 (一) 12:23 (UTC)[回复]

(?)疑问为什么该条目要挂两个存废讨论模板?Kevin留言2013年3月18日 (一) 17:30 (UTC)[回复]


合并 已并入护廷十三队#七番队(瀞灵廷内部护卫队)。--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22日 (五) 11:5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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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成伟食品"”——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删除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提报(×)删除以上关注度不足条目的维基人及时间: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Nivekin请留言 2013年3月11日 (一) 02:19 (UTC)[回复]

(关注度到期但未提删之条目有孔好古。如任何编辑认为以上条目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另行提删。7日后还没有人提删, 管理员可帮忙移除关注度模板。)

本讨论已经结束,处理结果:在讨论区块外的投票,且未指定投票的条目,无效。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该投票无效,原因:投票投再讨论区外,若要对孔好古投票,请至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03/12#孔好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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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过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3年3月11日 (一) 02:23 (UTC)[回复]

保留 已非小小作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已转送疑似侵权讨论。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不合理使用之用户页,且疑似侵权。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03:39 (UTC)[回复]

--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 2013年3月11日 (一) 04:4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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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原创研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讨论页被墙?也请用HTTPS 2013年3月11日 (一) 03:43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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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维基词典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Yangfl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04:34 (UTC)[回复]

转移至维基词典。--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3月19日 (二) 01:2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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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原创研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Kuailong 2013年3月11日 (一) 05:46 (UTC)[回复]

快速删除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0准则,User:Mys 721tx快速删除。--Makecat 2013年3月12日 (二) 02:1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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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ux-software-screenshot}} (讨论-历史-信息-日志-链入-删除

(×)删除理据:无翻译模板,删除理由见:en wiki tfd log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tt|e+ung?\2o/3=] 2013年3月11日 (一) 07:31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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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不适合维基的条目,维基百科不是新闻报道(单一事件)。而且条目命名不正确,臣杀君、儿子杀父母为之“弑”,成年人杀死普通婴儿只可以称为“杀”。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3月11日 (一) 07:49 (UTC)[回复]
(○)保留,为何TW提删的时候不敢告诉条目创建者呢?呵呵。首先条目符合事件关注度的标注,也符合收录标准。条目命名不正确,不应当是条目删除的原因。弑杀两个字同义,所谓区别只不过是一部分历史学家坚持的春秋笔法而故意做的区别。--Walter Grassroot () 2013年3月12日 (二) 05:00 (UTC)[回复]
(○)快速保留,已经更名。--Makecat 2013年3月15日 (五) 08:58 (UTC)[回复]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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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Wing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07:50 (UTC)[回复]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移动浪费警力。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维基百科:维基百科不是词典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3月11日 (一) 07:51 (UTC)[回复]
(○)保留:稍为使用几分钟的时间就已经可以改善上述的条目。CVS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10:13 (UTC)[回复]
(:)回应:具关注意。CVS留言2013年3月20日 (三) 01:25 (UTC)[回复]
(:)回应:所见略同,已经移动。CVS留言2013年3月20日 (三) 01:25 (UTC)[回复]
提议不错,上述均为具关注度的条目,日后可以考虑创建,多谢助理。CVS留言2013年3月20日 (三) 01:25 (UTC)[回复]
(○)保留:已改为浪费警力--北极企鹅观赏团留言2013年3月23日 (六) 03:12 (UTC)[回复]

移动 已移动浪费警力。--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30日 (六) 00:4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重定向小牧线。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合并。可能为重复页面,已存在仅有用字模式差异的页面小牧线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angent-bot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08:30 (UTC)[回复]

(►) 已重定向至小牧线。--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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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自传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Yangfl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08:35 (UTC)[回复]
(?)异议:所有无关注度的条目最好依据关注度程序走一遍。--宇帆(留言·) 2013年3月11日 (一) 14:10 (UTC)[回复]
(×)删除:内容单纯自传,没有其他来源,条目名称也不适合维基百科的命名规则。--腐尸王留言

删除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不合理使用用户页,原创研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Yangfl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08:40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重复提出,请求无效。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合并。可能为重复页面,已存在仅有用字模式差异的页面纳谷悟朗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angent-bot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12:00 (UTC)[回复]

保留 为重定向页面,!l3ux。6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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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Iokseng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14:02 (UTC)[回复]
(?)异议:所有无关注度的条目最好依据关注度程序走一遍。--宇帆(留言·) 2013年3月11日 (一) 14:10 (UTC)[回复]
(!)意见:虽已有挂关注度模板,但很显然地这个条目在当前是无任何重要性的,因此提出存废讨论也未尝不可。--Iokseng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15:13 (UTC)[回复]
(×)删除非公众/知名人物,或是(±)合并刘畊宏#家庭--张雨星(留言给我) 2013年3月13日 (三) 17:56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3月18日 (一) 13:2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