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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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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自我宣传,英文区有类似条目,创建者帐号名相仿(英为en:user:Rgs23,此为User:Rgs2323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Sakamotosan 2012年11月26日 (一) 00:26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0:0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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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关注度过期。缺乏关注度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1月26日 (一) 01:38 (UTC)[回复]

(○)保留理据:有一定知名度。Haudai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4:08 (UTC)[回复]


无共识 无共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0日 (一) 03:5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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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疑似广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VC XC 2012年11月26日 (一) 02:04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0:03 (UTC)[回复]

30天仍挂上{{notability}}模板的条目

[编辑]

(已挂关注度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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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卓著出版社"”——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已保留。--♥VC XC 2012年12月2日 (日) 23:0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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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朴书俊"”——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保留理据:有一定知名度。Haudai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4:08 (UTC)[回复]
(○)保留:有关注度[1]--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6日 (一) 06:38 (UTC)[回复]

已保留。--♥VC XC 2012年12月2日 (日) 23:07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合并火凤燎原角色列表#水镜八奇。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来源搜索:"水镜八奇"”——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已并入火凤燎原角色列表#水镜八奇。--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7日 (一) 03:0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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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萧玉燕"”——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保留理据:有一定知名度。Haudai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4:08 (UTC)[回复]
(×)删除:茄哩啡--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6日 (一) 06:32 (UTC)[回复]
(×)删除理据:知名度不足,全部电视及电影角色属跑龙套,虽然部分角色有名字,不过一看皆是小角色,加上已退出娱乐圈,无记录性可取。 沙漠少年隆美尔 留言别用狗的言语,军方听不懂! 2012年11月27日 (二) 02:43 (UTC)[回复]
(×)删除,同上。-- 豆腐daveduv留言 2012年11月27日 (二) 17:03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0:0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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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福禄寿囍"”——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保留理据:有一定知名度。Haudai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4:08 (UTC)[回复]


无共识 无共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6日 (日) 02:56 (UTC)[回复]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26日 (一) 02:27 (UTC)[回复]

砀山一小已于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11/25提删)
(关注度到期但未提删之条目有吉川萌香港融乐会Q弟侦探因幡。如任何编辑认为以上条目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另行提删。7日后还没有人提删, 管理员可帮忙移除关注度模板。)
香港私人屋苑列表企业家列表音乐家列表运动员列表西文地名列表/A西文地名列表/Z等条目非关注度问题,请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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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过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26日 (一) 02:31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0:0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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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过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26日 (一) 02:31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0:0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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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过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26日 (一) 02:31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0:0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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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无来源,需整理版面。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2:47 (UTC)[回复]

虽然无来源不应成为删除之理由,但审视条目内容并无对“Seajs”自身主题的基本定义,,因此直接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1:3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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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参考: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9/19#中文地名索引/A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6日 (一) 02:49 (UTC)[回复]
请问列表内容方针已经制定完成了吗?--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26日 (一) 03:18 (UTC)[回复]
(?)疑问 题外话:什么叫“西文”?--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26日 (一) 06:34 (UTC)[回复]
可能是西方语文的统称,应该不是西班牙语、西德语或西非语。--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6日 (一) 06:41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1:4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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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可用分类代替,见香港私人屋苑下的各区子分类。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6日 (一) 03:06 (UTC)[回复]
(+)支持,--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3:34 (UTC)[回复]

(○)保留相对香港公共屋邨列表香港居者有其屋列表香港私人屋苑列表是比较弱,但私人楼宇占香港约一半人口,应该有简单列表方便未来编辑,而前两表都没有各区子分类。由此看来,应该是删除香港私人屋苑的各区子分类,而非删除总表。Ykh留言2012年11月29日 (四) 15:44 (UTC)[回复]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1日 (二) 03:0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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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可用分类代替,而且现有资料极不齐全。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6日 (一) 03:09 (UTC)[回复]
(+)支持,--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3:34 (UTC)[回复]
(×)删除。残缺不全,且可用分类代替,无存在必要。DeBit留言2012年11月28日 (三) 14:34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1:5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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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纯列表,可用分类代替。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6日 (一) 03:12 (UTC)[回复]
(×)删除,理由同上。DeBit留言2012年11月28日 (三) 14:37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1:5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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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可用分类代替,见运动员下的各子分类。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6日 (一) 03:16 (UTC)[回复]
(+)支持,--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3:34 (UTC)[回复]

(○)保留理据:很实用。Haudai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4:08 (UTC)[回复]

(:)回应:没有收录准则。全世界现今或曾经出名的职业或业余运动员数以十万计,都要一一列举出来吗?--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6日 (一) 05:15 (UTC)[回复]
(×)删除,理由同上。DeBit留言2012年11月28日 (三) 14:37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1:5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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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无参考来源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3:37 (UTC)[回复]

如非原创或虚构,无参考来源不应成为删除的理由。--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1: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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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无参考来源,格式混乱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3:38 (UTC)[回复]

(!)意见参考来源为纪宜廷本人提供个人完整资历,格式混乱主因于我是第一次编辑,还不知有固定格式可参考。 莫杰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14:24 (UTC)莫杰[回复]


如非原创或虚构,无参考来源不应成为删除的理由;格式问题已获得改善,故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2:0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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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百科内容,简直就是写blog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Sakamotosan 2012年11月26日 (一) 03:44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A1准则,已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26日 (一) 03:4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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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无来源、无基本定义,只有作品列表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VC XC 2012年11月26日 (一) 04:06 (UTC)[回复]

如非原创或虚构,无来源不应成为删除的理由。--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3:42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乌拉跨氪 2012年11月26日 (一) 08:36 (UTC)[回复]
(○)保留:痴女系AV女优--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6日 (一) 08:42 (UTC)[回复]

暂时保留,应依关注度程序处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2:0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已转送疑似侵权讨论。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已有乔四,没有链入页面--Wing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8:39 (UTC)[回复]


条目中未挂上{{afd}}模板,但已被转交侵权验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2:1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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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可靠来源--Wing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9:02 (UTC)[回复]


由于搜寻网络只找到一篇文章写到此名词,内容疑似恶搞,故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2:2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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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疑似广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广雅 范 2012年11月26日 (一) 10:03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2:1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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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文不对题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Jiangyu911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11:57 (UTC)[回复]

已快速删除。—Altt311留言2012年12月2日 (日) 09:2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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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只作为该组织宣传而设立,早前管理员彭鹏曾于10月13日在该页面加上“本条目类似广告或宣传性内容”,但是于一个月后便被用户HKTL移走,而内容仍然带有广告成分。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Hkaiw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14:01 (UTC)[回复]
(○)保留:惟需要改善其格式、风格。CVS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3:01 (UTC)[回复]

已保留。--♥VC XC 2012年12月2日 (日) 23:0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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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5/20无共识保留, 再交讨论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26日 (一) 14:34 (UTC)[回复]
写作风格疑似广告--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2月2日 (日) 05:06 (UTC)[回复]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1日 (二) 03:0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合并纬来电视网。基本上没有内容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26日 (一) 15:02 (UTC)[回复]

无内容,故直接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2:3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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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广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26日 (一) 15:06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1准则,User:Wangxuan8331800快速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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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纯简历+广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26日 (一) 15:18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2:24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无来源,过分短小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16:08 (UTC)[回复]

暂时保留,无来源不应成为删除之理由,如为小小作品应依小小作品程序处理,如确认为原创,可考虑以原创为理由提送讨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2:2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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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基于讨论共识本等模板被弃用,但不时仍被错误使用。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Xeror对话页贡献 2012年11月26日 (一) 17:34 (UTC)[回复]
我居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共识…… --达师218372 2012年11月27日 (二) 15:34 (UTC)[回复]
两年半以前的事了……Xeror兄邀请我帮忙,我也花了一点时间去回顾来龙去脉……基本上这讨论共识是建基于过多颜色会扰乱读者的事,至少英语版在上次讨论时已有规定不更改连结的字体颜色(en:Wikipedia:Accessibility#Color)。--Altt311留言2012年12月1日 (六) 04:54 (UTC)[回复]
(!)意见,删除前请先清理所有使用该模板的页面,避免条目显示不正常;或者重定向。否则,不宜立即删除。DeBit留言2012年11月28日 (三) 14:42 (UTC)[回复]
暂时已移除所有条目页面的连结,但用户页及讨论页应如何处理?用户页应通知该用户移除?讨论页应直接移除?另外除了上述模板,亦应移除所有重定向模板。--Xeror对话页贡献 2012年11月28日 (三) 17:42 (UTC)[回复]
用户页和讨论页可以直接移除,在编辑摘要里注明即可。善意修改应该不会引起反对。但问题是,链入页面实在太多,手工移除几乎是办不到的事情。可以考虑将模板修改为“色块+无颜色文本”的形式。这样既不违反共识,且模板仍有使用价值。DeBit留言2012年11月29日 (四) 07:43 (UTC)[回复]
(!)意见:讨论页应该没问题,但用户页不太肯定。两年前的讨论主要讨论条目中的问题,没有讨论其他页面,所以处理的只有条目。请问管理员可以就用户页方面提供意见吗?这次机器人在别人用户页移除模板引用是不是如DeBit兄所言,是善意编辑?另外,是否需要另外开一个讨论(例如在互助客栈)凝聚共识后才能跑机器人清理?谢谢--Altt311留言2012年12月1日 (六) 04:54 (UTC)[回复]
(!)意见:如果修改为“色块+无颜色文本”形式其实也存在问题,因为在内文不应用上色块,只能在资讯框内使用。讨论页其实不多,人工移除也不是大问题。--Xeror对话页贡献 2012年12月1日 (六) 13:11 (UTC)[回复]
(!)意见:使用到这些模板的用户页应该都属于沙盒性质,个人觉得可以不需要特地处理。至于讨论页,Template:北环线这类的用法也不需要处理(因为文字的表现上没影响),{{北環綫}}这种用法要不要考虑改为“{{tl|北環綫}}”替代?--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3:53 (UTC)[回复]
( ✓ )同意板友Alberth2 汪汪提议的处理方法。--Xeror对话页贡献 2012年12月4日 (二) 18:41 (UTC)[回复]
现已移除所有页面、讨论页的模板连结。目前只有用户页及存档页没处理。现在是否可以删除这些模板?--Xeror对话页贡献 2012年12月7日 (五) 06:52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8日 (六) 10:11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页面内容没有意义,也没有链入页面。名称不符合命名常规。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InstantNull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23:58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日 (一) 02:1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