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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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仍挂上 {{fame}} 或 {{notability}} 模板的条目
[编辑](已挂关注度模板30天)
来源搜索:“"中国申网"”——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
- (×)删除,缺乏关注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8日 (三) 11:48 (UTC)
- (×)删除,明显的广告,都可以直接挂快删。--GodCallMeGod(留言) 2012年8月10日 (五) 02:08 (UTC)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6:04 (UTC)
来源搜索:“"豪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
- (×)删除,缺乏关注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8日 (三) 11:48 (UTC)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6:04 (UTC)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 —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2:32 (UTC)
(关注度到期但未提删之条目有朱芷莹、北京地铁DKZ15型电动车组、北京地铁DKZ16型电动车组、台大薰风国乐团、组合象棋。如任何编辑认为以上条目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另行提删。7日后还没有人提删, 管理员可帮忙移除关注度模板。)
(×)删除理据:关注度过期,缺乏关注度,单一事件关注度。媒体报道除了文中提到的绯闻外,没有其他报道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3日 (五) 02:32 (UTC)
- (×)删除:不是著名人物,且内容过短,关于她的东西也不多。【Eliza Doolittle@ROC〔TW〕- Sanchong〔新北三重区〕】 (24小时留言联络) 2012年8月3日 (五) 10:34 (UTC)
- (○)保留 虽然是性感嫩模,但有一定的报导, 并非只有非礼事件一次: 吴尧尧天然D奶冇加工、吴尧尧身材保养靠打波、30岁吴尧尧照扮学生妹--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2:42 (UTC)
- (○)保留 非substub,有媒体报导,已出版个人写真集,属渐露头角的香港模特儿。--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8月3日 (五) 05:20 (UTC)
- (!)意见:缺乏足够的关注度,且只是单一事件〈非礼案件〉中的受害者,比起那些徒有绯闻的女艺人,更为缺乏保留价值。CVS(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03:39 (UTC)
- (:)回应:上面已提供很多非礼案件以外的报导--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7日 (二) 01:32 (UTC)
- (○)保留:理解,改为投保留票。CVS(留言) 2012年8月18日 (六) 06:42 (UTC)
- (○)保留:关注程度足够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6:04 (UTC)
已保留。--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8月23日 (四) 06:14 (UTC)
(×)删除理据:过期小小作品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2:35 (UTC)
- (×)删除:明显内容过短,而且也没有详尽介绍这为啥东东。【Eliza Doolittle@ROC〔TW〕- Sanchong〔新北三重区〕】 (24小时留言联络) 2012年8月3日 (五) 10:39 (UTC)
- (○)保留:已扩充至多于50字,但搜查不到其中文名称。--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8月3日 (五) 06:44 (UTC)
- (!)意见:无关注度,几乎毫无介绍。CVS(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03:43 (UTC)
- (※)注意:提删理由是小小作品。--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8月7日 (二) 01:29 (UTC)
- (!)意见: 关注度问题按例要再挂模版--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7日 (二) 01:31 (UTC)
- (×)删除:条目连基本的简单介绍内容亦都缺乏,几乎是亳无介绍。CVS(留言) 2012年8月7日 (二) 02:41 (UTC)
- (:)回应:30天后再投吧!XD --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8月7日 (二) 02:47 (UTC)
- (:)回应:如果三十日后条目乃在,大家当然可以再来投票。本人的删除理由很清楚,就是“条目连基本的简单介绍内容亦都缺乏,几乎是亳无介绍”,与关注度没有关系,故此不需要三十日后再次来投票,管理员会自行判断,多谢足下邀请。CVS(留言) 2012年8月7日 (二) 02:51 (UTC)
See http://en.wikipedia.org/wiki/Raka,_Tibet—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81.105.63.121(对话)于2012年8月8日 (三) 18:33加入。
已非小小作品,故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6:04 (UTC)
(×)删除理据:过期小小作品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2:35 (UTC)
- (×)删除:同上。【Eliza Doolittle@ROC〔TW〕- Sanchong〔新北三重区〕】 (24小时留言联络) 2012年8月3日 (五) 10:39 (UTC)
- (○)保留:已扩充至多于50字。--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8月3日 (五) 07:06 (UTC)
- (○)保留:具有历史价值。CVS(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03:43 (UTC)
已保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10日 (五) 02:34 (UTC)
(×)删除理据:过期小小作品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2:36 (UTC)
- (×)删除:同上。【Eliza Doolittle@ROC〔TW〕- Sanchong〔新北三重区〕】 (24小时留言联络) 2012年8月3日 (五) 10:39 (UTC)
- (○)保留:已扩充至多于50字。--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8月4日 (六) 01:32 (UTC)
- (○)保留:具有历史价值。CVS(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03:43 (UTC)
已保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10日 (五) 02:34 (UTC)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3日 (五) 02:40 (UTC)
已并入论人性。--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6:04 (UTC)
(×)删除理据:整个条目内容多是议论,夹叙夹议,非百科内容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3日 (五) 02:41 (UTC)
- (►)重定向?--达师 - 218 - 372 2012年8月3日 (五) 16:35 (UTC)
- (×)删除--CHEM.is.TRY 2012年8月3日 (五) 18:05 (UTC)
删除后改为重定向。--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6:04 (UTC)
(×)删除理据:错误命名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2011wp(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3:10 (UTC)
已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10日 (五) 02:34 (UTC)
(×)删除或(►)移动理据:模板名不恰当,放在某模板的子页面都比这好。这几个模板没有怎么被使用,可以考虑在上层展开后删除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3:40 (UTC)
- (!)意见 & (±)合并:能否与“维基百科:用户框/地域/大中华地区”的相关模板合并? 【Eliza Doolittle@ROC〔TW〕- Sanchong〔新北三重区〕】 (24小时留言联络) 2012年8月3日 (五) 12:54 (UTC)
- 强烈建议不要使用这种名称,一般人实在是没办法光从数字看出和这些地方有什么关连,同时也请参考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User:2011wp把大量简单模板和计划页面变成编辑迷宫之讨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3日 (五) 06:37 (UTC)
- 数字应该是自编的,原作者想弄一个通用的{{User Location}},从这些页面中获取数据后填充。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8:54 (UTC)
- 强烈建议不要使用这种名称,一般人实在是没办法光从数字看出和这些地方有什么关连,同时也请参考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User:2011wp把大量简单模板和计划页面变成编辑迷宫之讨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3日 (五) 06:37 (UTC)
- (×)删除,乱来。--CHEM.is.TRY 2012年8月3日 (五) 18:03 (UTC)
- (×)删除:不明所以。--KuailongTM 2012年8月4日 (六) 09:07 (UTC)
- (×)删除,不明白编号,使用时像是迷宫。--石(留言) 2012年8月4日 (六) 11:40 (UTC)
- 因符合快速删除准则G10,已由石删除。--石(留言) 2012年8月5日 (日) 02:43 (UTC)
(±)合并到和谐5型内燃机车。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路过围观人士 2012年8月3日 (五) 05:44 (UTC)
已并入和谐5型内燃机车。--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6:04 (UTC)
(±)合并到马塞尔·阮。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MakecatTalkDC10 2012年8月3日 (五) 05:57 (UTC)
- ( ✓ )同意--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8月3日 (五) 06:19 (UTC)
- (►)已重定向至马塞尔·阮。--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6:04 (UTC)
(×)删除理据:已被合并回深圳北站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路过围观人士 2012年8月3日 (五) 06:07 (UTC)
- (○)保留,因为深圳北站应该是指高速铁路的车站,不应过分详述当地铁路,应在深圳北站简短介绍,并插入链接(深圳北站 (深圳地铁)),并在深圳北站 (深圳地铁)详述。例子有广州南站、广州东站、广州站。--K's Sirius (有话想说?) 2012年8月3日 (五) 06:55 (UTC)
- 那就请清理深圳北站相应内容,并与相应修改者商讨——路过围观人士 2012年8月3日 (五) 11:33 (UTC)
- (×)删除或(►)重定向,如若合并后发生不便可以再分拆;不应由社群作一刀切处理。共构的反而放在一起比较好吧。--达师 - 218 - 372 2012年8月3日 (五) 16:27 (UTC)
- (○)保留,地铁的深圳北站及高铁的深圳北站只是同名车站,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因而不应将两者合并。--Curveatoms(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16:34 (UTC)
- (○)保留,应拆分。最近还有人手工剪切合并的……--CHEM.is.TRY 2012年8月3日 (五) 18:02 (UTC)
- (×)删除:理由与提出的删除理据同样,此条目的内容已经被合并回相关条目,而且两站属于共站,故此建议删除此新重复条目。CVS(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03:43 (UTC)
(○)保留:中文维基一贯的做法都是把不同铁路网的车站分别以不同条目介绍,而且分开介绍对不同受众较为便利。寿司猫 讨论 2012年8月6日 (一) 17:22 (UTC)- (=)中立:发现布吉站一样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但布吉站似乎更为复杂,因为龙岗线的大堂和月台似乎是一个独立建筑,但无论是合并还是拆分都似乎难以说明车站楼层。但在这个条目里,无论是合并还是拆分都有其好处。寿司猫 讨论 2012年8月7日 (二) 13:11 (UTC)
- (×)删除:我是深圳北站条目的主编者,没想到竟然冒出一个深圳北站 (深圳地铁)条目,有些吃惊,特此说明:
- 深圳北站 (深圳地铁)删除理由并非已被合并回深圳北站。恰恰相反,深圳北站 (深圳地铁)几天前才创建,内容全部抄自本人所写的深圳北站相关章节,且链入条目数为0,是一个孤立页面。
- 深圳北站条目在2011年8月前一直是单独一个,后来才被无故拆分为多个条目,使得内容破碎。
- 地铁的深圳北站及高铁的深圳北站绝非“只是同名车站”,而是同一个车站。正如达师所说,两者根本是同一座建筑——如何拆分?写条目时就考虑到了深圳北站高度共构的特点,并参考了北京西站、台北车站条目(两者均为优良)。
- 从“车站总体布局”一节的表格就可以看出,地铁深圳北站和高铁深圳北站完全共构,如果非要拆分,则不仅内容叠床架屋,且两者的结构都讲不清楚(参见历史版本,其中的车站结构都是错误的)。
- “中文维基一贯的做法都是把不同铁路网的车站分别以不同条目介绍”,何以见得?至少社群未有达成共识。按此说法,试试拆分台北车站或东京站条目如何?我认为应当考虑到深圳北站的特点,不应仅以广州某些车站为标准。如果您亲自到过深圳北站,我想您肯定不会同意硬性拆分的做法。DeBit(留言) 2012年8月7日 (二) 08:32 (UTC)
- (×)删除,英文版对共构的车站基本上也是用同一条目叙述的。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12年8月8日 (三) 09:46 (UTC)
- (!)意见,由于已被合回深圳北站,而且基于相关编写者的资料,两站为共构车站,但地铁站与火车站的性质不同,我最后建议(►)重定向至深圳北站#地铁车站--路过围观人士 2012年8月10日 (五) 01:43 (UTC)
已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10日 (五) 02:34 (UTC)
(×)删除理据:未看到 Makecat 为持续出没破坏者的对应资料(活动时期, IP地址, 严重度, ......), 怀疑此页面的真实性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Wolfch (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6:10 (UTC)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3准则,已快速删除。--MakecatTalkDC10 2012年8月3日 (五) 06:19 (UTC)
(×)删除理据:孤立模板、严重拖慢包含页面的读取速度例如[1]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同舟(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9:06 (UTC)
- 请等待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Wikipedia:管理员名单的编辑战讨论完毕后再进行讨论。原讨论尚未完毕,结果有可能会取消Zhxy 519的相关编辑,这样Template:Adminlist/table就不能删除了。--2011wp(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9:11 (UTC)
- 拖慢页面读取速度的不是{{Adminlist/table}},是{{Place}}。{{Place}}我已经设置了static功能加快读取速度。--2011wp(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9:25 (UTC)
- (×)删除--CHEM.is.TRY 2012年8月3日 (五) 10:27 (UTC)
- 请说明理由。--2011wp(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10:39 (UTC)
- (×)删除,无必要、增加维护难度。--达师 - 218 - 372 2012年8月3日 (五) 16:28 (UTC)
(×)删除理据:非百科内容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eon3289(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9:14 (UTC)
(×)删除,已有本地电话特种业务列表 (中国大陆)--2011wp(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9:33 (UTC)
已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10日 (五) 02:35 (UTC)
(×)删除理据:参考丁丁是个人才,涉嫌人身攻击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Zhxy 519(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9:20 (UTC)
- 这个模板内容来自User:Sameboat,不是我原创的--2011wp(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9:23 (UTC)
- 请问2011wp尊敬吉米·威尔士吗?是的话请看en:Wikipedia:Jimbo on Userboxes。-- 同舟(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9:30 (UTC)
- (×)删除,另外之前2011wp的傀儡UAL55也创建过同名模板,见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0/07/29--CHEM.is.TRY 2012年8月3日 (五) 10:31 (UTC)
- 请注意User:2011wp = User:UAL55只是Mewaqua的观点,请不要照搬。--58.62.115.82(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10:35 (UTC)
- 接着IP用户58.62.115.82说的话:我建的这个与UAL55建的那个内容完全不同。--2011wp(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10:39 (UTC)
- 照搬观点什么时候变成不允许的事情了?此外我也觉得他们是傀儡,不行吗?--CHEM.is.TRY 2012年8月3日 (五) 10:42 (UTC)
- 请注意User:2011wp = User:UAL55只是Mewaqua的观点,请不要照搬。--58.62.115.82(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10:35 (UTC)
- (×)删除,明显的人身攻击,这样的模板不具通用性,而且User:Sameboat的是自己写给自己的,例子不适用——路过围观人士 2012年8月3日 (五) 11:36 (UTC)
- (×)删除,指名道姓的讥讽。--Mewaqua 2012年8月3日 (五) 12:08 (UTC)
- (×)删除,涉嫌人身攻击。--石(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14:42 (UTC)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2准则,已由User:Wing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3日 (五) 23:51 (UTC)
(×)删除理据:没有可靠第三方来源,疑似原创研究。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Jackchows(休假中) 2012年8月3日 (五) 11:07 (UTC)
已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10日 (五) 02:34 (UTC)
(×)删除理据:非百科内容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路过围观人士 2012年8月3日 (五) 12:14 (UTC)
已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10日 (五) 02:34 (UTC)
广告,本来是被提出快速删除,因为有争议,所以提供社群探讨--Wing(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14:08 (UTC)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1准则,已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3日 (五) 23:57 (UTC)
广告--Wing(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14:22 (UTC)
- 符合快速删除准则G11,已由Wangxuan8331800删除。--石(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16:14 (UTC)
(×)删除理据:没有统一的纳入标准,使用分类足以;曾经存在过类似的模板且经讨论后删除(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在21世纪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SyaNHs 2012年8月3日 (五) 14:25 (UTC)
- (○)保留:关于纳入标准:一般是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在中国和国际上引起广泛报导。而能够在维基百科中建立相关条目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符合这两个要求。
- 模板的必要性:模板比分类更加直观,现今的中国群体性事件主要列为某某年中国群体性事件和某某地区群体性事件这两个分类(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条目没有列入这些分类),如果观者想要观看维基百科上近几年来在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条目,最起码需要点击数次方能看全或找到自己想看的条目,十分麻烦。而模板就很方便的解决了问题,而且观者也可以直接去查看自己感兴趣相关条目。
- 另外,在英文维基百科中也有相类似的模板,见:en:Template:21st_century_unrest_in_the_People's_Republic_of_China——浪子小李(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21:01 (UTC)
- (!)意见:“一定规模”“广泛报道”都是多少?就拿现在模板的纳入条目作比较的话,仅根据RFA和BBC的新闻,2012年7月还应该加入西安,阳山,成都,武汉和仁怀等五次的请愿抗议活动。中国一年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发生近30万起,这个数量级下“有一定规模且得到广泛报道”的群体性事件有多少可想而知,在没有准确的纳入标准又数量庞大的情况应该使用的是分类而非模板;英文维基百科的模板存在不能说明什么,类似模板监视者关注者都很少(监视者少于30),只是没有人想去提删他罢了。--SyaNHs 2012年8月5日 (日) 17:13 (UTC)
- (:)回应:我个人以为,符合下面标准的,都可以称之为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 (!)意见:“一定规模”“广泛报道”都是多少?就拿现在模板的纳入条目作比较的话,仅根据RFA和BBC的新闻,2012年7月还应该加入西安,阳山,成都,武汉和仁怀等五次的请愿抗议活动。中国一年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发生近30万起,这个数量级下“有一定规模且得到广泛报道”的群体性事件有多少可想而知,在没有准确的纳入标准又数量庞大的情况应该使用的是分类而非模板;英文维基百科的模板存在不能说明什么,类似模板监视者关注者都很少(监视者少于30),只是没有人想去提删他罢了。--SyaNHs 2012年8月5日 (日) 17:13 (UTC)
- 模板内的条目基本上符合这两个条件。——语句不通顺不舒服斯基┣●┫不想屌我敬请留言呐亲 2012年8月5日 (日) 22:06 (UTC)
- 在某个革命中,有大量的记者,分不清其他人是专门来的还是过路人停留为围观记者。好像有支持者说,大多数人是专门来的;反对者说,大多数人是为围观各国记者。请问这个怎么算?--王小朋友(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17:02 (UTC)
- 此类事件一般会被一些人士或媒体赋予特别的含义,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增加了他们的关注度,同时也极具代表性,而从影响力来看,国际媒体也会对此有大量报道和评论,而大陆官方媒体也会发表相关的评论。因此,可以符合上面的两点要求。至于其他事件,我个人觉得,应按是否站在路中间的人数来计算,站在路边及以外的,与站在路口间人士有明显隔阂的,算围观人士,其他的算参与人士。——语句不通顺不舒服斯基┣●┫不想屌我敬请留言呐亲 2012年8月6日 (一) 23:24 (UTC)
- 这个模板的问题在于,你编不出一张表来,标准真的会下降到和分类无异的“中文维基百科收录了此条目”,反而变成了讨论事件条目的关注度标准了。--达师 - 218 - 372 2012年8月7日 (二) 06:53 (UTC)
-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样的模板有必要这么做吗?没必要,但这样的模板会比原先的分类会更加直观,虽然事件之间大多彼此独立,但均属于同一类型的突发事件,可以让观者更容易地找到相类似的条目,而这也正是模板的最直接作用;有必要,但需要修改,比如说标准不一等,那么就需要你我共同去完善,而不是在没有确切违背维基方针的情况下,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就去删除。——语句不通顺不舒服斯基┣●┫不想屌我敬请留言呐亲 2012年8月7日 (二) 07:18 (UTC)
- 这个模板的问题在于,你编不出一张表来,标准真的会下降到和分类无异的“中文维基百科收录了此条目”,反而变成了讨论事件条目的关注度标准了。--达师 - 218 - 372 2012年8月7日 (二) 06:53 (UTC)
- 此类事件一般会被一些人士或媒体赋予特别的含义,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增加了他们的关注度,同时也极具代表性,而从影响力来看,国际媒体也会对此有大量报道和评论,而大陆官方媒体也会发表相关的评论。因此,可以符合上面的两点要求。至于其他事件,我个人觉得,应按是否站在路中间的人数来计算,站在路边及以外的,与站在路口间人士有明显隔阂的,算围观人士,其他的算参与人士。——语句不通顺不舒服斯基┣●┫不想屌我敬请留言呐亲 2012年8月6日 (一) 23:24 (UTC)
- 在某个革命中,有大量的记者,分不清其他人是专门来的还是过路人停留为围观记者。好像有支持者说,大多数人是专门来的;反对者说,大多数人是为围观各国记者。请问这个怎么算?--王小朋友(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17:02 (UTC)
- 模板内的条目基本上符合这两个条件。——语句不通顺不舒服斯基┣●┫不想屌我敬请留言呐亲 2012年8月5日 (日) 22:06 (UTC)
- (○)保留: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群体性事件中,关注度到达维基百科收录标准的似乎并不多。因此,纳入标准定为纳入到达维基百科收录关注度的相关条目的标准即可。--王小朋友(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21:24 (UTC)
- (~)补充:模板按照时间明确标出,便于读者导航。--王小朋友(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17:02 (UTC)
- (○)保留:中国大陆经常都发生群体性事件,有相关模板会清楚易明。【Eliza Doolittle@ROC〔TW〕- Sanchong〔新北三重区〕】 (24小时留言联络) 2012年8月4日 (六) 23:15 (UTC)
- (×)删除,“一定”规模是多大规模?“广泛”报道是多广泛的报道?如果“这个模板的收录标准为维基百科有此条目”,那么还不如用分类代替。--达师 - 218 - 372 2012年8月4日 (六) 16:22 (UTC)
- 这样阅读起来比分类方便,而且按时间整理好了。而分类是按拼音顺序的。--王小朋友(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15:12 (UTC)
- 可以使用分类排序字。而且做一个列表都比做一个模板强。--达师 - 218 - 372 2012年8月7日 (二) 06:53 (UTC)
- 这样阅读起来比分类方便,而且按时间整理好了。而分类是按拼音顺序的。--王小朋友(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15:12 (UTC)
- (○)保留,被境外媒体连续性追访为准好吗?--Iflwlou [ M { 2012年8月4日 (六) 17:55 (UTC)
- “连续性追访”是追访多少次写出多少字的报道?--达师 - 218 - 372 2012年8月5日 (日) 08:21 (UTC)
- 恐怕在这些条目里,几乎没有在发生一段时间后,还被大篇幅、多家媒体报道的。--王小朋友(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15:12 (UTC)
- 作为突发新闻类的事件,本来就不太符合关注度的要求,能够在事情过后一段时间,还仍然有诸多媒体报道的,极少,比如说当时轰动一时的占领华尔街和中国茉莉花革命(后者现在看起来更像是一个笑话)。如果严格按照关注度来算的话,绝大多数突发新闻类事件都可以删除——当然,我也始终觉得,相比起现今大量加入的那些历代科考中几甲几元的家伙来,此类条目的关注度还是极大的。但是,我还是想说的是,我认为维基百科有一个不太明显的意义,即记录历史,不会因为一起事件在某一个时间段内有极大的关注度,却因没有对社会或者其他产生影响而不去记录。——语句不通顺不舒服斯基┣●┫不想屌我敬请留言呐亲 2012年8月6日 (一) 15:53 (UTC)
“ | 对某次影响深远的事件具有前导或触发作用的事件,可能具有关注度。这通常会对社会和法律的观点及行为产生影响。 | ” |
这些事件大多数对中国社会有影响,关于比如政府信息公开、言论自由。因此符合关注度。可以由对相关事件的评论证明。--王小朋友(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17:13 (UTC)
- (×)快速删除,已有同类模板被删。其实应该G5的。--CHEM.is.TRY 2012年8月7日 (二) 07:58 (UTC)
已快速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10日 (五) 02:34 (UTC)
(×)删除理据:文不对题,条目中说的是一个人,根本没提乐曲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3日 (五) 15:08 (UTC)
- (×)删除:过短,而且条目内容是介绍人物,非歌曲。【Eliza Doolittle@ROC〔TW〕- Sanchong〔新北三重区〕】 (24小时留言联络) 2012年8月4日 (六) 21:00 (UTC)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6:04 (UTC)
(×)删除理据:全部抄自On Call 36小时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3日 (五) 15:10 (UTC)
- (×)删除:抄袭,而且我没听过此剧集有第二集。【Eliza Doolittle@ROC〔TW〕- Sanchong〔新北三重区〕】 (24小时留言联络) 2012年8月4日 (六) 21:18 (UTC)
- (×)删除:并无证据显示该剧正在开拍。--Tvbosco(留言) 2012年8月5日 (日) 12:12 (UTC)
- (×)删除,抄袭+未造型。—— 天真傻子 §⇈ 狼来了!狼来了!⇨ 2012年8月7日 (二) 08:36 (UTC)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6:04 (UTC)
(±)合并到三公经费。没有单独的必要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8月3日 (五) 15:21 (UTC)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6:0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