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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文件存废讨论/记录/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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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讨论已经结束,讨论无共识,以上页面暂时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讨论-历史-日志-链入-删除上传者为User:Jyxyl9对话(+)-贡献-上传记录-封禁
(×)删除理据:并非自由版权。地图管理条例仅允许“无偿使用”不代表允许任何人运用于任何目的,例如不得任意修改制作衍生作品,且未明确规定可以商业使用,该条例不是自由版权协议。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Wcam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1:01 (UTC)[回复]

(○)保留自然资源部(原国家测绘局)标准地图服务网站写明:“可用于新闻宣传用图、书刊报纸插图、广告展示背景图、工艺品设计底图等,也可作为编制公开版地图的参考底图。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浏览、下载标准地图,直接使用标准地图时需要标注审图号。”并未禁止商业使用。这应该可以属于著作权标签中“有版权,但版权持有者允许任何人为任何目的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类别。——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3日 (五) 14:02 (UTC)[回复]
同一网页还写明“对地图内容编辑(包括放大、缩小和裁切)改动的,公开使用前需要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即不允许任意修改制作衍生作品。--Wcam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4:32 (UTC)[回复]
这样写是因为,《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版发行的地图(包括将自由版权地图在境内出版)都要进行审核,地图审核是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不能和“不允许任意修改制作衍生作品”挂钩。测绘局举例的“广告展示背景图、工艺品设计底图”事实上已经属于衍生作品了。——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3日 (五) 14:54 (UTC)[回复]
以上声明仅适用于来自bzdt.nasg.gov.cn的地图,而被提删文件的来源处并无任何自由版权或“无偿使用”相关声明,相反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明确声明“本网站内容……任何媒体、互联网站和商业机构不得利用本网站发布的内容进行商业性的原版原式地转载,也不得歪曲和篡改本网站所发布的内容。”再者,《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依照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有足够显著证据(达到c:COM:PRP要求)证明该图片并非自由版权。--Wcam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5:13 (UTC)[回复]
吉林省标准地图服务。这才是这张地图的版权声明……另外“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与“无偿使用”并不矛盾,著作权标签也有有版权而可无偿使用的例子。——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3日 (五) 15:14 (UTC)[回复]
还是一样,仅允许免费浏览、下载。我认为“可用于新闻宣传用图、书刊报纸插图、广告展示背景图、工艺品设计底图等”这句声明非常含糊,其法律意义非常不明确,不可等同于自由版权。参见c:Commons:Licensing/zh,甚至单纯地标注上“此作品可以让任何人使用”或类似的语句都是不够的。--Wcam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5:24 (UTC)[回复]
第一,从该版权声明的目的看,“使用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的权威、科学、准确的地图,有利于防止“问题地图”的产生和传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领海完整。”这已经属于“特地请求该作品被复制使用”的范畴,可以视为对该图的广泛传播及衍生制作的认可。
第二,“可用于新闻宣传用图、书刊报纸插图、广告展示背景图、工艺品设计底图等,也可作为编制公开版地图的参考底图”本身只是对其用途的举例,而不是限制性声明,亦符合《地图管理条例》的“无偿使用”原则。应当判定为“有版权但是可用许可”的范围。
第三,“允许免费浏览、下载”(属限制性声明)是您自己的说法,原文是“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浏览、下载标准地图”(未作限制性声明)。这两者的语义是不同的,不要混淆视听。——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3日 (五) 15:34 (UTC)[回复]
如果那句话只是对其用途的举例,那么许可使用的范围在哪里有明确界定?现在明确已知可以免费浏览、下载,那么是否有明确声明允许再创作?是否有明确声明允许商业使用?是否有明确声明许可永久有效(无过期时间)及不可撤回?如果以上问题都没有明确答案,依据c:Commons:Licensing/zhc:COM:PRP,不可在维基媒体计划中作为自由内容使用。--Wcam留言
(您忘记签名了)第一,版权声明所例举的“广告展示背景图、工艺品设计底图”本身就代表着其对商业使用和再创作的认可,测绘局的原意也并没有对用途进行限制。第二,鉴于作者“特地请求该作品被复制使用”,及该图片的公益性公共服务性质,从其原意来看显然没有“过期时间”“撤回”的问题。标准地图服务的授权法源是《地图管理条例》,其立法性质使得无偿使用许可本身就是不可撤回的。(另外,为什么一直引用共享资源的政策,共享资源和维基百科本地的版权政策并不完全相同。)——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3日 (五) 16:07 (UTC)[回复]
这是你自己仅根据一个例举性的描述对著作权人意愿的臆断,并不代表著作权人所希望的授权是符合自由版权要求的。根据声明的文本,也无法得出这样的声明符合自由版权协议这一结论。如果授权协议并未明确我上条留言提出的问题,则不应认为其符合自由版权。维基媒体基金会对自由版权的定义采用的是Definition of Free Cultural Works,这适用于所有维基媒体计划。--Wcam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7:48 (UTC)[回复]
你还可以参考一些常用的自由版权协议,例如GPL或部分CC协议,其协议文本都对是否允许复制、演绎、商业使用和是否可以撤回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因此对于自由版权协议,这些要素的明确表述缺一不可。--Wcam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7:56 (UTC)[回复]
我想这不是“我自己对著作权人意愿的臆断”。我们知道《地图管理条例》的上位法是《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由此可以判定:基础测绘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地图服务)的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特地请求该作品被复制使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六章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是国家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投资完成的,属公共财政支持的范畴,其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是国家的公共财产,应当用于公共服务,依法满足公众需求。
需要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是指:
(1)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 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2)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3)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5)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由此可以判定:基础测绘成果明确具有公益性公共服务性质,目的是满足公众需求
而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编著的《地图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
“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高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能力,并且将数据开放给社会使用,目的在于促进地理信息数据的充分应用,方便企业及时获取准确、详细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产业发展和产品开发。”
由此可以判定:基础测绘成果明确允许商用开放使用,目的是促进产品开发(衍生作品)。同时,根据之前所列的《地图管理条例》条款,明确标准地图无偿使用。——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3日 (五) 18:34 (UTC)[回复]
把你的“由此可以判定”去掉之后,你所提供的文本都没有对是否允许演绎、商业使用和是否可以撤回这几个关键问题给出直接正面的答案,这与绝大多数的自由版权协议文本的自由版权协议有显著不同。大多数的自由版权协议文本均有明确表述,不需进一步判定。--Wcam留言2018年7月15日 (日) 20:40 (UTC)[回复]
第一,什么叫没有“给出直接正面的答案”?以上条款内容都明确地回答了你之前提出的问题,“允许演绎、商业使用”都明确地作为法律措施的目的在法律释义中得到体现。“如果它看起来像鸭子,游泳像鸭子,叫声像鸭子,那么它非常可能就是只鸭子”,这些法规释义显然已经足够“直接正面”。事实上您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反证这些条文对标准地图的使用进行了限制。相反地,就司法实务方面来说,测绘局不但没有对各界使用标准地图进行限制性规定,反而对公众使用及媒体等机构商用获取采取引导、支持、鼓励的态度([1][2][3])。
第二,特别地,您对具有授权法源的版权许可还要求回答“是否可以撤回”的问题是否有些不切实际?正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出的公有领域文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使用权释出显然是不可逆的。
第三,请阁下不要使用“大多数的”、“绝大多数的”这种表述,这让人可以从逻辑上反证部分符合要求的自由版权协议文本并无明确表述。——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6日 (一) 05:35 (UTC)[回复]
(○)保留:根据Jyxyl9所言,应当保留。中二西奥多B 地震 | 吉林 2018年7月14日 (六) 09:06 (UTC)[回复]
上述所举法律条文或者声明,都没有明确说明允许任何人任意使用,用于任何目的。“可用于新闻宣传用图、书刊报纸插图、广告展示背景图、工艺品设计底图等”是一个限定用途的声明,也就是除此之外的使用是不可的。此外,用于公益事业或用于公共服务,并不等同与PD或可以任意使用,这更类似于仍然有著作权,但是在有限目的中可以使用的意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7月16日 (一) 01:19 (UTC)[回复]
(:)回应@Shizhao
用于新闻宣传用图、书刊报纸插图、广告展示背景图、工艺品设计底图”,请问哪里有“除此之外的使用是不可的”语义?在相应法规条文和释义中我没有看到任何对标准地图使用进行限制性规定的文字。谁主张谁举证,您主张该条款是“有限目的”、“限定用途的声明”,请给出相应的法律解释、释义或判例佐证。
与阁下的说法相反,《地图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该条例第五条也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义务性规定),契合了本地图版权声明中“使用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的权威、科学、准确的地图,有利于防止“问题地图”的产生和传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领海完整。”的说法。——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6日 (一) 05:35 (UTC)[回复]
《地图管理条例》并非著作权相关法律,该条文也没有说明与著作权相关。无法得出“开放共享”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开放共享,而且即使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开放共享,也没有明确声明或规定此开放共享的范围,以及著作权上的归属到底如何。此外,因为著作权是一但完成立即生效的,除非有特别声明或规定,所以“可......等”是个排除条款。此外,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了对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也有新闻报道[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地图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但是,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本图,应该论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但是我觉得本图似乎并不属于这个范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7月16日 (一) 07:09 (UTC)[回复]
至少在版权持有人方面上,哪一个部门公开发布的图纸,就应当属于该部门自行测绘并有版权。我倾向于支持Jyxyl9的说法。--WQL留言2018年7月16日 (一) 07:55 (UTC)[回复]
(:)回应@Shizhao阁下参与讨论前能不能搞清楚状况?著作权的归属并不是本讨论的主题(著作权明确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该著作权明确地受法律保护)。《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是关于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将其持有著作权的标准地图(公益性地图)作品开放授权给社会公众使用。本图片主张适用“有版权但是可用许可”的标签,相应地,本存废讨论是关于该授权的许可范围(能否商用、能否演绎)的问题。至于你所说的著作权上的归属,上文讨论中列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已有解答。——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6日 (一) 08:03 (UTC)[回复]
列举的条例都没有明确的说明这些地图的著作权状况到底是如何,即使你推导出的“开放授权给社会公众使用”也是非常模糊,很难得出可以任何人任意使用于任何目的。而我对地图测绘的理解,“开放授权给社会公众使用”只是鼓励把原来保密不给人用的地图,给公众使用,但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开放授权给社会公众使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7月16日 (一) 11:30 (UTC)[回复]
WP:原创研究都搬出来了,二哈二哈中二西奥多B 地震 | 吉林 2018年7月16日 (一) 13:02 (UTC)[回复]
(:)回应@Shizhao
第一,在您加入讨论前,麻烦先看看原图网站首页吉林省标准地图服务“为满足广大社会公众需求,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编制了标准地图”,请问这还不足以表示“这些地图的著作权状况”吗?本图的著作权状况从来没有争议,请您不要纠缠于此。
第二,麻烦认真阅读别人之前列出的法律法规及其释义,“开放授权给社会公众使用”不是我推导出的,而是《地图管理条例释义》写明的:“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高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能力,并且将数据开放给社会使用……”。而允许商用、演绎等也已经在上述讨论中明确分析过了,请认真阅读别人的发言,以便了解讨论进度。
第三,在您提出高见前,麻烦给出相关法源依据,“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开放授权给社会公众使用’”口说无凭,“我对地图测绘的理解”不足为据,恳请您给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解释或释义佐证您的观点。——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6日 (一) 17:43 (UTC)[回复]
未经许可复制合法出版的地图,包括测绘部门发行的地图,有被判刑的风险:[5][6][7]。--Wcam留言2018年7月16日 (一) 15:07 (UTC)[回复]
(:)回应
第一,您列举出的新闻链接并不涉及“测绘部门”。上海市测绘院属于事业单位,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中华地图学社、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和山东省地图出版社属于企业单位。它们都不是《测绘法》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即您所称的“测绘部门”)。
第二,使用公益性标准地图不属于“未经许可复制合法出版的地图”。首先,标准地图本身不属于出版品(没有ISBN号和CIP数据)。其次,使用标准地图不属于“未经许可复制”,《地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益性地图无偿使用;自然资源部官网“使用正确的地图”亦明确建议“二、如何获取正确的地图 (1) 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下载正确的地图。”——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6日 (一) 18:12 (UTC)[回复]
我的意思就是你列举的条例无法得出可以任何人任意使用于任何目的。将数据开放给社会使用、无偿使用都不等同于可以任何人任意使用于任何目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7月17日 (二) 00:54 (UTC)[回复]
总体来说,我倾向于(○)保留,但是还是有疑虑。因为来源的声明太含糊,很难确定是否可以任何人任意使用于任何目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7月17日 (二) 01:01 (UTC)[回复]
(:)回应@Shizhao若您能对著作权标签的用词提出更好的建议欢迎提出,谢谢。——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7日 (二) 02:14 (UTC)[回复]
(:)回应@Shizhao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我非常赞同:
对于版权问题,无论是基金会或是各个维基媒体计划的社群,一向都是采取从严限制的标准,尤其是Commons有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方针,即是对内容的自由程度有明显怀疑的情况下,不应将其界定为自由内容。--Wcam留言2018年7月18日 (三) 17:55 (UTC)[回复]
(:)回应
首先,本人在之前的讨论中已经逐一回应了您提出的三个“关键问题”,这幅公益性标准地图的自由程度已经显而易见,无需赘述。如果您对该幅作品的用途有任何疑问,也但说无妨。您一再枉顾本人所列的各项法规,这不具有建设性。
其次,存废讨论不是用煽情能够解决的,请您就您的观点列出明确论据,而不是使用虚无缥缈的大原则来加以套用。——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9日 (四) 14:39 (UTC)[回复]
道理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你回应我的三个关键问题没有用,问题是你举出的条文都没有明确回答这三个关键问题,因而我们无法100%确信这符合维基媒体对自由内容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应当从严要求,稳妥起见不宜接受。--Wcam留言2018年7月19日 (四) 19:20 (UTC)[回复]
相关条例法规我已经列举得清楚明白了,事实就摆在那里。对他人列举的论据闭目塞听、充耳不闻。在无法列出相应论据的情况下,自己搬出所谓“稳妥起见”的观点企图搪塞,这是行不通的。——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20日 (五) 03:03 (UTC)[回复]
我已多次举出基金会官方决议以及基金会采用的Definition of Free Cultural Works,你却仍然声称我“无法列出相应论据”,我对此表示遗憾。另外我必须指出请你在讨论时不要诉诸人身,又是“混淆视听”又是“煽情”又是“闭目塞听、充耳不闻”的,不是在维基百科讨论问题应有的态度。--Wcam留言2018年7月20日 (五) 15:19 (UTC)[回复]
(:)回应:原来连煽情、充耳不闻、混淆视听都算是“WP:人身攻击”了?很抱歉,我有点孤陋寡闻,还未曾见过这样的定义。如果人身攻击的标准已经变得这么低了,那我愿意道歉。——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21日 (六) 02:58 (UTC)[回复]
是的,按WP:人身攻击的要求,请对内容或观点发表意见,而不是对编辑者。我仅仅是不同意你的观点而已,而你对我的人身进行了负面定性。你不需要道歉,希望你今后自行留意。--Wcam留言2018年7月30日 (一) 12:54 (UTC)[回复]
本人可从来没“对你的人身进行了负面定性”,之前的话都是就您的观点所作的表述,请您不要强行混淆他人言语所指涉的对象,谢谢。——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30日 (一) 14:04 (UTC)[回复]

无共识。--AT 2018年8月17日 (五) 13:16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讨论-历史-日志-链入-删除上传者为User:Kakisssss.c对话(+)-贡献-上传记录-封禁
(×)删除理据:图片取自微博,侵权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Wcam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3:31 (UTC)[回复]

(○)保留:版权者写明禁抹logo禁二改,转图请注明来源,我没有抹logo没有二改,有注明出处,何来侵权?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kakisssss.c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3:45 (UTC)[回复]
原出处并无知识共享 署名 4.0许可协议,但你谎称“本作品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 4.0许可协议进行许可。”禁抹logo禁二改违反该协议。--Wcam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4:27 (UTC)[回复]
那可不可以拜托你们去找一张能用的照片?或者说,有什么方法才可以把在微博上得到版权者授权,说明只要禁抹logo禁二改,转图时有注明来源的照片放上维基百科?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kakisssss.c留言) 2018年7月13日 (五) 14:40(UTC)
对于在世人物,维基百科只可接受自由版权图片,自由版权意味着允许任何人可以使用、复制、修改和销售。你可以尝试联系原作者依据捐赠著作权材料之流程发送授权信。--Wcam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4:45 (UTC)[回复]
@kakisssss.c你应该找一张允许二改的照片放上来,这样就可以了。——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7月13日 (五) 15:12 (UTC)[回复]
@CopperSulfate根据基金会规定WP:NFCC#1。另请参见[8]。--Wcam留言2018年7月14日 (六) 13:17 (UTC)[回复]

删除。--AT 2018年7月19日 (四) 16:1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