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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讨论:One jar 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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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rrotkit维基和平约章维基布告板‎ 2015年4月18日 (六) 01:47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多谢指教。 点亮台湾留言2016年2月21日 (日) 09:25 (UTC)[回复]

编辑讨论

[编辑]

您好,编辑争议,请见条目讨论页、客栈都有说明(link见条目讨论页)。之前提过理由例如第一手非第三方来源、以及分类不当等。欢迎您在讨论中提出实质理由来交流切磋。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7月10日 (日) 06:53 (UTC)[回复]

您好,并非无理删除。Marvin删除是有理由(第一手非第三方来源)的编辑争议。已经知会您在条目讨论页、客栈有相关讨论。您要重复前面的编辑,应当提出实质理由。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7月10日 (日) 06:57 (UTC)[回复]
您好,其他用户已多次于编辑理由、条目讨论页、您个人讨论页,都已提醒您先参与讨论。建议您先看前面的讨论过程,并提出您的实质见解,而不宜采取编辑战作法。拒绝参与讨论而无理由编辑,可能才是破坏喔。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7月10日 (日) 07:00 (UTC)[回复]
由于滥用编辑权限,据维基百科的封禁方针回退不过三原则,您已被禁止一周内编辑维基百科。在封禁结束后,我们依然欢迎您作出建设性的编辑。如果您对封禁的理由持有异议,请您通过发邮件的方式向封禁您的管理员或者其他管理员申诉。您也可以在您的用户讨论页加入{{封禁申诉}}并说明您申诉的理由或您的疑问。重新注册一个账户或者直接使用匿名身份在维基百科的页面申诉的做法,会被视为绕过封禁发言,可能导致您的封禁时间被延长。

--Antigng留言2016年7月10日 (日) 07:09 (UTC) [回复]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拒绝。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我只是恢复被支持FLG用户删除了的合理内容,外加为部分没有来源的内容添加上了可靠来源,我每次编辑都有编辑摘要,而且和对方也有留言他,条目讨论页我也有发言,然后被亲FLG人士继续无礼删除,我只是恢复,是反破坏。即使是3RR,都是封禁1天而不是3天,在此提出严正抗议。查看了不少讨论和处理之后发现,管理员Antigng有刻意保护法轮功的倾向,事实上对方Marvin2009和Wetrace长期在很多条目编辑战,他从来都当看不见。 --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7月10日 (日) 07:20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此封禁决定的复检已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拒绝这位用户的申诉。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WP:3RR没有理由,且经查并非初犯,因此封禁3天。认定为编辑争议,并非反破坏。另若无法提除明确证据,请收回对管理员Antigng的指控。
  处理人:James970028留言2016年7月10日 (日) 08:49 (UTC)[回复]
  1. 你认为只要你觉得加入的内容是合理的,恢复你加入内容的行为就是反破坏,不受限制。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在任何一个不涉及破坏的编辑战中,双方都会认为自己的编辑是合理的,但是彼此就是存在分歧。这种分歧需要通过讨论解决。不讨论,反复修改内容;或是边讨论,边反复修改内容都属于WP:编辑战的行为。这种行为对维基百科只有害处,没有好处,一定会受到WP:3RR的限制。即使你使用的编辑摘要,也不能表明回退行为是对的。方针也指出,应当避免透过编辑摘要与他人沟通。
  2. 我既没有封禁你1天,也没有封禁你3天,我封禁了你一个星期。原因是你之前因为3rr被封禁过一次。

--Antigng留言2016年7月10日 (日) 08:58 (UTC)[回复]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拒绝。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上次封禁更可笑,我根本没有违反3RR,然后我申诉没人理会,自己过了31小时封禁期限,可以查我当初的申诉,讨论页历史版本里有。上次并没违反3RR的证据就在天津港的编辑历史,一查就知道不存在24小时回退超过3次的情况。

这次因为有人删除有可靠来源内容,我只是恢复到管理员的版本,并且再添加了来源,然后有的人继续删除,我恢复,不是故意编辑战,编辑战是对方的行为。

另外,这次不是封3天,是一周,根本不合理。

--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7月10日 (日) 09:05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此封禁决定的复检已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拒绝这位用户的申诉。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WP:3RR:“3RR的目的是阻止编辑战。此原则并没有赋予用户每24小时内可执行三次回退的法定权利,或者支持将回退作为一种编辑技巧。”另外有关编辑战问题,一个巴掌拍不响。封禁长短问题可再议,前提是您需要理解WP:3RR编辑战
  处理人:Lakokat 2016年7月10日 (日) 14:14 (UTC)[回复]
  1. 编辑战是对方的行为,这种看法不正确。编辑战是双方/多方的行为,而不是单方面的行为。
  2. 你认为你加入的内容/他人删掉的内容符合WP:V,所以就是反破坏行为。这种看法同样不正确。我们还有其他内容方针,例如WP:NPOVWP:NORWP:NOT,即使你加入的内容符合WP:V没有争议,是否符合其他内容方针仍然可能存在争议。
  3. 上次封禁时,你在24小时内做出了四次类似的编辑:[1][2][3][4]

--Antigng留言2016年7月10日 (日) 09:22 (UTC)[回复]

最后一次是不同的编辑,而且是在和回退的对方讨论,达成共识后,进行的编辑,根本不构成3RR,果然如人所言,中文维基是法轮功的天下啊。恐怖!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7月18日 (一) 03:47 (UTC)[回复]
(!)意见--您好,您上面的陈述与事实有明显出入。首先您最后一次编辑仍是相同内容的回退,其次您并未与在下实际讨论、也未曾达成共识。提供您参考
  1. One jar ball在最后一次编辑理由说,其在条目讨论页有发言15:00,但那是在14:59才"第一次留言",且内容无实质理由--只说添加可靠来源被删除-但那实际上是新华网的非第三方来源。
  2. One jar ball说“每次编辑都有编辑摘要”--与事实不符---但是One jar ball两天四次"全部回退"时只有两次提编辑理由“破坏者无理删除有正规来源脚注的内容”、“恢复不合理被删除内容”(没实质理由)---但这些内容,前面已有其他用户讨论了几天,One jar ball也不顾其他用户已表明被删除内容是"非第三方的第一手来源"。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7月18日 (一) 04:01 (UTC)[回复]
我没和你说话,你说的和我前面说的完全不是一件事。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7月18日 (一) 04:20 (UTC)[回复]

江泽民条目

[编辑]

您好,针对您删除9千字元可靠来源的编辑,在下已于条目讨论页[5]留言询问其他用户,也ping了您并留言给您。还请您具体说明您的看法,以便改善条目。谢谢。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7月19日 (二) 03:53 (UTC)[回复]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拒绝。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我只是回退破坏,其他好几个用户也和我一样回退了那个破坏,为何要封禁我? --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7月21日 (四) 05:59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此封禁决定的复检已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拒绝这位用户的申诉。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封禁你的原因是长期编辑战。编辑争议问题请前去讨论。
  处理人:--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6年7月21日 (四) 06:12 (UTC)[回复]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拒绝。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维基百科方针有规定的,对于在世人物的条目内容,必须务求真实性,因此我没有破坏,我只是删掉那些真实性高度存疑的“法轮功活摘器官”的内容。

既然回退我编辑的Wetrace被减少封禁时间为2周,我请求平等处理,也减少我的封禁时间为2周。

--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8月1日 (一) 04:33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此封禁决定的复检已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拒绝这位用户的申诉。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这并非平等问题,从争议开始至今无人指控您破坏,且Wetrace已表达详细阅读方针,而阁下仅为坚持己见,不肯退步。希望阁下仔细思考,切勿意气用事,谢谢。
  处理人:James970028留言2016年8月1日 (一) 06:49 (UTC)[回复]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接受。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我也读了方针了,会先讨论,避免那种编辑打架,谢谢。 --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8月2日 (二) 09:35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此封禁决定的复检已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接受这位用户的申诉并调整封禁。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已修改为一日后结束,万望阁下避免类似行为。
  处理人:Jimmy Xu 2016年8月13日 (六) 23:27 (UTC)[回复]
(!)意见-对于One jar Ball的说法,在下Wetrace为当事人之一,由于One jar ball的说法,已明显与事实不符、且影响在下信誉,在下做些澄清与补充:
  1. One jar Ball说“既然回退我编辑的Wetrace被减少封禁时间为2周,我请求平等处理,也减少我的封禁时间为2周。”
    1. 说法与事实不符。Wetrace从头到尾并未回退One jar ball。One Jar Ball情况,与Wetrace在本案状况大相径庭。
    2. Wetrace在编辑战开始之前,具理由恢复一次被删除9千字内容,过程中主动讨论8次
    3. One Jar Ball的删除理由不足,具有挑衅性;且是在苏州宇文宙武、IP用户编辑战停歇10小时后(Wetrace也未介入而只是说明讨论),不看条目讨论页参与讨论,而直接重启编辑战,一举删除9千字元。(可参考此处说明[6]
  2. One jar Ball说“只是删掉那些真实性高度存疑的“法轮功活摘器官”的内容。”
    1. 与事实不符,活摘器官指控仅占被删除内容的一部分,其他无涉的也被完全删除。且器官指控,并不违反生者传记方针,因有大量第三方可靠媒体报导/多国国会决议/联合国等资料。
    2. Wetrace在讨论页邀请One jar ball说明,并主动告知生者传记方针的范畴,One jar ball在条目保护后才出现说明,可惜并未具体回应。
    3. Wetrace在条目讨论页给One Jar Ball留言----“Ine jar ball 以“扯淡的法轮功器官”为理由,大回退9千多字元、十多笔编辑,到One jar ball的版本[9]。请问具体理由是?(1)关于一般性镇压的内容描述,有大量的第三方可靠来源。(2)关于强摘器官‘指控’,也有大量第三方可靠来源,也已经说是‘指控’了,并加入中国政府否认的说法。而且周永康,已经被中共高官黄洁夫、蒋彦永等人公开说涉及囚犯器官移植。奥地利新闻社报导,江泽民与周涉入。”
    4. Wetrace在条目讨论页给One Jar Ball留言----“活摘器官已说是“指控”,而且有大量第三方可靠来源、包括多国国会公开谴责;联合国官员都为此公开批评中共了。您个人若认为“真实性很低”,应引用第三方可靠来源来讨论。---生者传记方针是“移除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性内容”,活摘指控,显然非方针所指状况。(1)您应当具体而实质的讨论,而非泛泛一句就删除;还请您具体引用“哪个方针、怎么说、何以符合这里您说的状况”,并具体回应在下的说明。(2)其次,您以“器官争议”为理由,却同时不具理由删除了其他大部分内容;显然非出于建设性、寻求共识的编辑。”
  3. One Jar Ball注册一年多,迄今编辑350次,经常出现在特定用户之后编辑战(一些敏感条目,亦有其他2016年5月6月注册用户参与编辑战);一次性删除9千字元的挑衅编辑作法,完全不像新编辑或少量编辑用户之习性。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8月2日 (二) 23:18 (UTC)[回复]

我已经努力避免编辑战,但Wetrace看到我写什么他都要删除(破坏)

[编辑]

我已经努力避免编辑战了,但我无论我做了什么建设性编辑,都被Wetrace删除,被跟踪删内容我也没办法,但我还是会在讨论页讨论,之后就撤销其破坏。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8月30日 (二) 07:46 (UTC)[回复]

(:)回应-情况不是您说的这样吧。您在三个条目的编辑,
  1. 我都先写给您理由了,这些是旧问题,而且过去讨论页都有讨论过了;如果您仍然要做同样的操作,您应该先看以前的讨论、寻求共识再添加;但您并未回应之前的讨论啊。
  2. 而且在下可是详细的向您说明理由,此外,也提醒您使用的是“第一手来源”,不符合第三方可靠来源的要求啦。
  3. 而且,在下写给您多点理由后;您都并未具体回复,而只是重复贴上中共新华社的报导而已,您就回退了。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8月30日 (二) 07:48 (UTC)[回复]
(:)回应
  1. 在下没跟踪您啊,还是您跟踪在下呢?这几个条目,都是在下以前持续参与讨论编辑的条目啊。而且您之前在此发起过编辑战。您来添加之前讨论过的争议,在下当然会看到并讨论啊。
  2. 此外,您添加的新华社,在此议题上,不符合第三方可靠来源的要求,在下也一再提醒您了。
  3. 在下也没有“不停地删除”喔,请看看编辑历史。
  4. 您哪里避免编辑战的努力?请告诉我。您仍坚持使用不符合方针要求的非第三方来源,而且也一直没有具体回应在下的说明啊。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8月30日 (二) 07:56 (UTC)[回复]
(:)回应--在下仍然觉得不应该放入法轮功,您应持续讨论寻求共识、具体回应在下其他的理由,而不应直接加入。
  1. 中共方面的说法外,仍应考虑主流意见吧。而且已经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列表讨论此争议;在这一普世性定义的条目,就不应放进来吧。
  2. 但目前因为您非要放,在下为避免发生编辑战,只好先放第三方可靠来源补入参考。
  3. 另外,您仍然使用的是新华社来源,不符合第三方可靠来源喔。还请您替换。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8月30日 (二) 08:17 (UTC)[回复]

给您一个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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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破坏星章
不要和轮子生气,它们是负责搞笑的。--LISAN12330留言 2016年9月1日 (四) 03:39 (UTC)[回复]

201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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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似乎参与了一场编辑战。请留意,您在24小时内不可对一个页面执行超过三次的回退;在不同页面进行大量有争议的回退亦可能被判定是编辑战。请您不要继续进行回退操作,否则您将可能被禁止编辑维基百科。请善用讨论页与其他编者交流以期达成共识,另请参阅争议的解决。--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2月10日 (六) 14:44 (UTC)[回复]

是轮子破坏!One jar ball留言2018年2月10日 (六) 14:44 (UTC)[回复]

侵权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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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报复性提删。"并非合理的原因。请给予更具说服力的原因。感谢。--1233( T / C 2018年7月29日 (日) 11:33 (UTC)[回复]

查了一下,该批条目的确出现些许问题,建议还是重写吧。--1233( T / C 2018年7月29日 (日) 11:39 (UTC)[回复]

给您一个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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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幽默星章
二哈二哈中二西奥多B 地震 | 吉林 2018年7月29日 (日) 11:38 (UTC)[回复]

给您一个星章!

[编辑]
反破坏星章
(+)支持:条目合标,诸位风趣! Blissghost留言2018年7月29日 (日) 14:52 (UTC)[回复]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拒绝。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终于回来了,发现hosts不能用了,请求授予权限。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此封禁决定的复检已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拒绝这位用户的申诉。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用户已可编辑,无须IPBE。(oldid = 52095539,52095534,52077037)
  处理人:Kuailong 2018年11月21日 (三) 18:17 (UTC)[回复]

--One jar ball留言2018年11月19日 (一) 04:1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