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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402.G5 - 快速删除方针G5准则实施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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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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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编制基础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导则根据《快速删除方针(PL402)》(下称“方针”)对于G5准则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形成的惯例编制,适用于以G5为理由的快速删除。
第2条 适用对象
根据方针规定,G5准则适用于“曾经根据页面存废讨论、侵权审核或文件存废讨论结果删除后又重新创建的内容,而有关内容与已删除版本相同或非常相似,无论标题是否相同”的快速删除。
第3条 适用条件
根据方针规定,使用G5准则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曾经根据页面存废讨论、侵权审核或文件存废讨论结果删除;
  2. 重新创建的内容与已删除版本相同或非常相似。
第4条 排除适用的情形
根据方针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G5准则:
  1. 之前属于快速删除的;
  2. 与已删除版本明显不同,不能满足“相同或非常相似”要求的;
  3. 内容根据存废复核结果被恢复的;
  4. 重新创建的条目有机会发展的。
其中,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的,应以相同理由重新提送快速删除。
第5条 提请时的程序义务
根据方针规定,在提请时:
  1. 对于之前经页面存废讨论、文件存废讨论删除的,提请速删者须在速删模板标注原存废讨论页面的位置;
  2. 对于之前经侵权审核删除的或所提报页面目前疑似侵犯著作权的,提请速删者应一并加挂疑似侵权模板,并提供足以查证的相关删除资讯(例如,页面之前被删除日期、相关删除日志、原存废讨论页面的位置等)。
未标注必要的相关删除资讯,但能快速查证的,由快速删除的执行者在删除时进行补充标注,仍然视同已尽本条所要求的程序义务。

第二章 相似性适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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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相同或非常相似
重新创建的页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为是G5准则所称的“相同或非常相似”:
  1. 内容与已删除版本全文或其部分内容完全重合、几乎完全重合;
  2. 内容仅单纯对已删除版本全文或其部分内容进行了表述上的改编,与已删除版本全文或其部分内容实质重合。
第7条 视同非常相似
重新创建的页面有一下情形之一的,视同“相同或非常相似”:
  1. 利用源代码注释等方式将符合本导则第6条的内容隐藏在源代码中的;
  2. 由于非内容原因违反方针指引(如,关注度不足)而被删除,重建页面虽不符合本导则第6条,但仍违反上次存废讨论所指方针指引、原有的删除理据未能消除的。

第三章 发展潜力适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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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具有发展潜力
重新创建的条目虽符合本导则第6条第7条,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为是G5准则所称的“有机会发展”,应根据情况允许重建(保留)或移送至存废讨论、存废复核:
  1. 由于违反方针指引而被删除,但由于方针指引的修订,页面不再违反现行方针指引、原有的删除理据已经明显消除或已经不充分的;
  2. 由于违反方针指引而被删除,但由于内容的细微变化(如,补充足以证明关注度的来源),页面不再违反现行方针指引、原有的删除理据已经明显消除或已经不充分的。
其中,页面符合前款之规定,不再违反现行方针指引、原有的删除理据已经明显消除的,应优先考虑允许重建(保留);原有的删除理据已经不充分但仍需要讨论决定的,应优先考虑移送至存废讨论、存废复核。
第9条 发展潜力的参照适用
非条目空间页面符合本导则第8条有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为是G5准则所称的“有机会发展”:
  1. 由于违反方针指引而被删除,但由于页面使用状态等变化(如,模板重新被广泛使用),页面不再违反现行方针指引、原有的删除理据已经明显消除或已经不充分的。
页面符合前款之规定时,参照适用本导则第8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