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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靳如超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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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件的一些看法(创建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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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说一下编辑的原因,以及给后来的编辑者提供建议。首先,这个案件是一个已经发生并结束的案件,所依据的必须是案件的判决。而判决本身是没有版权的,这点上请某些喜欢在鄙人后面狂尾随的人士注意啦。其次,本案件是一个客观发生的案件,题目采用“主要犯罪人+性质+案”,这个是法院判决文书中最常用到的。而公安机关则采用“地点+日期+性质+案”,后者是考虑到侦破的需要以及犯罪人未确定等情况。因为该案已经侦破并判决执行,所以遵从法院文书,希望不要因此而产生移动战。再次,这个案件是一个很独立的因私宣泄的恶性案件,鄙人请一些民运人士不要到具体的法律文件中借题发挥。最后,向参与侦破该案的所有民警和公众致敬,并向死去的109位同胞默哀。—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8日 (一) 21:34 (UTC)[回复]

我说的内容没有来源,石家庄人都知道,我亲眼所见,同期内,北国牌子整个被炸下来,喷水池和垃圾桶炸伤交警,地道桥公车被炸,这是大家都看到的,怎么没有解释,还有我没钱眼看见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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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内容没有来源,石家庄人都知道,我亲眼所见,同期内,北国牌子整个被炸下来,喷水池和垃圾桶炸伤交警,地道桥公车被炸,这是大家都看到的,怎么没有解释,还有我没钱眼看见的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