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许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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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玉秀曾于2012年12月13日通过新条目推荐投票,登上维基百科首页的“你知道吗?”栏位。 | ![]() |
新条目推荐讨论
- 哪位台湾刑法学者是中华民国司法院至2012年止最年轻的女性大法官、并强调“透明是民主的颜色、人权的盔甲”和正当法律程序对保障人性尊严之重要?
- 许玉秀条目由Wildcursive(讨论 | 贡献)提名,其作者为Wildcursive(讨论 | 贡献),属于“People”类型,提名于2012年12月9日 11:16 (UTC)。
- (-)反对,维基百科不是宣传政治理念的地方,请修改问题。--Fxqf·留言簿 2012年12月9日 (日) 12:46 (UTC)
- (:)回应:照引传主有合理可查证来源的话并无不妥,事实是无可修改的。--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2月9日 (日) 14:14 (UTC)
- (!)意见:问题的长度长了一些,强调理念也许可以只保留“透明是民主的颜色”等理念,另外“迄今”一词有些模糊不清,也许可以改为“中华民国司法院到2012年为止最年轻的女性大法官”,问题变的无聊了一些,不过没有模糊的问题--Wolfch (留言) 2012年12月9日 (日) 14:47 (UTC)
- (:)回应:多谢Wolfch兄的意见,已参酌节略修订。--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2月9日 (日) 15:22 (UTC)
- (+)支持,问题不太影响条目质素。--Alvin Lee 酒逢知己千杯少
话不投机半句多2012年12月9日 (日) 15:33 (UTC) - (+)支持--Wolfch (留言) 2012年12月9日 (日) 15:35 (UTC)
- (+)支持--质量不错,问题也合理,无政治宣传疑虑。只是和社群分享个人观点,无针对性,我想这也是维基有趣、美妙的地方。个人以为,这跟“政治宣传”无关---民主、人性尊严、人权、正当法律程序,台湾、中国大陆的宪法都有类似规定,也是普世价值。个人是学法律出身的,完全感觉不到政治味...;至少,在台湾,我们是这么看待-超越政治的独立价值。也许有的用户,会有不同的看法;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也是大致这么“写”的,可以去翻查看看;个人理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障,这个条目 是跟政治无关 的司法条目;不过,如果依照 中国共产党政法委的角度---那可能“很多很多”就可以是跟政治有关了。Wetrace(留言) 2012年12月9日 (日) 15:39 (UTC)
- (+)支持--Herbtea (讨论) 2012年12月10日 (一) 02:06 (UTC)
- (+)支持--特色人物适合维基。写的也不错。--追求“德而威善而尊”的诗琳童公主(留言) 2012年12月10日 (一) 02:32 (UTC)
- (+)支持兼(!)意见,条目不错,但是这个问题太长了,都快自成段落了。能简而不简,这不太好吧?--江畔何人初见月 江月何年初照人 2012年12月10日 (一) 08:07 (UTC)
- (:)回应:已再精简。--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2月10日 (一) 09:24 (UTC)
- (+)支持--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2年12月10日 (一) 12:41 (UTC)
- (!)意见:Wildcursive兄若是真心喜欢“长题目”,又为何顾忌别人呢?而且这也不是第一次,在前几次已被提出来,照理正常不会再发生才是,否则这次许玉秀提名一开始也不会有“长题目”现象。倒是认为Wildcursive兄,想改进就好好做,真心喜欢“长题目”就坚持自我,别让人质疑你动机不明,一下是听别人这样一下又自己是做那样,这动机挺怪的!Wildcursive兄要将自己先搞定自己。--36.232.217.131(留言) 2012年12月10日 (一) 14:17 (UTC)
- (:)回应:哈哈,多谢36.xxx兄指教!兄台活跃于各大版面,点评月旦之际偶有建设性或观察入微之言,很羡慕您这样来无影去无踪!个人以为既无明文限制,则问题内容与字数可由推荐人自行判断,是否合乎标准而足以登上首页则由社群判断,两者间自会取得平衡。我基本上不会为了争取票数而河蟹掉问题重要内容,尤其是本条,否则岂不辱没了择善固执的许大法官?我向来的目标或习惯是在问题中尽可能含括该条目的重要资讯,但有时下一刻想到上一刻没想到的精简方式,浓缩一下亦无不可。删改实质与精简形式可是大大不同。--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2月10日 (一) 15:38 (UTC)
- (:)回应:就是会担心你搞不定你自己,让人对你摸不着头绪,感觉你心想保留长题目,但被人意见后就开始立场不定,所以你做出来的事挺让人担心,你会不会搞不定你自己就把题目先搞糟了?--36.232.210.156(留言) 2012年12月10日 (一) 19:28 (UTC)
- (&)建议:题目更改主要是一次为限,除非“特例”才再一次更改,否则改太多次会有扰乱嫌疑。--36.232.210.156(留言) 2012年12月10日 (一) 19:32 (UTC)
- (:)回应:哈哈,多谢36.xxx兄指教!兄台活跃于各大版面,点评月旦之际偶有建设性或观察入微之言,很羡慕您这样来无影去无踪!个人以为既无明文限制,则问题内容与字数可由推荐人自行判断,是否合乎标准而足以登上首页则由社群判断,两者间自会取得平衡。我基本上不会为了争取票数而河蟹掉问题重要内容,尤其是本条,否则岂不辱没了择善固执的许大法官?我向来的目标或习惯是在问题中尽可能含括该条目的重要资讯,但有时下一刻想到上一刻没想到的精简方式,浓缩一下亦无不可。删改实质与精简形式可是大大不同。--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2月10日 (一) 15:38 (UTC)
- (+)支持--ITWN(留言) 2012年12月10日 (一) 17:31 (UTC)
- (+)支持-- 古来万事东流水,别君去兮何时还?且放白鹿青崖间,须行即骑访名山。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 2012年12月10日 (一) 17:40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12年12月12日 (三) 16:2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