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死刑存废问题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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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e just translated the article but i feel a bit strange. i hop anyone can help edit some phrase. thx --秋铃 16:32 2006年6月14日 (UTC)
引用文献
[编辑]不要老是引用个人Blog上的说法和个人心得,作为理论依据(单纯个人研究心得欠缺代表性,又违反wiki准则的);个人Blog顶多可以拿来作为证明某项事实存在的例子而已。
你这样说法不正确,废死团体是一个学者组织,而支持死刑方的是整体大众,你这样的主张明显是要惕除死刑方的发言,既然是争议性辩论话题,明显增加自己支持方的发言却以来源作为理由来排除另一方的说词很不恰当,这行为是违反维基准则的。--chenjo (留言) 2010年5月27日 (四) 03:13 (UTC)
我是指支持死刑方要拿有代表性团体或人物具有严肃与学术性的言论,以增加说服力与参考价值。支持死刑方可以参照此条目在其他语言维基的作法。维基准则是要符合“中立观点”、“可供查证”及“非原创研究”三大方针。部落格上的个人想法明显不符合。
内文中有人直接引用李茂生老师发表的文章原文,既没有标示引用来源,也没有注释,很可能会有侵权问题。Oikeiosis (留言) 2011年8月20日 (六) 21:16 (UTC)
- 支持两位的看法,应该移除非公正的参考来源,使条目符合维基准则,所以我先移除了部分失效连结和部落格信息。且应多拿些大陆及各国的资料相互佐证,毕竟这条目不应只是谈论台湾的情形。Steven81514(留言) 2012年12月23日 (日) 15:56 (UTC)
支持死刑的论证,有康德跟卢梭等死灰(留言) 2018年12月14日 (五) 08:51 (UTC)
论点的客观性
[编辑]死刑的优劣比较偏向废除一方, 有失公允. --Pagan 03:48 2007年12月21日 (UTC)
- 死刑已存在不知多少世纪,废除(废死)也只不上个世纪中才渐渐出现各国,死刑制度根久已长,何需多详述?大部分都理解死刑存在必要,可是废死所能理解的算是少数,多数人不解或是观念问题,所以废除议题自然呼声而起,讨论自然出现,只是存在这一面没太多人下来论述,如此而已,何来失公允? 。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02:10 (UTC)
[理据]这段为何反对废除死刑方的理由大多是带有情绪化的语气?编写的人是有意要制造反对废除死刑方的负面形象吗,如果不是希望能修正为客观的申论语气--chenjo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7:36 (UTC)
死刑的优劣比较偏向废除一方, 有失公允. --Pagan 03:48 2007年12月21日 (UTC)
- 现在的写法已更偏向废除一方。Estartenf843h3er201105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12:54 (UTC)
- 现有的对死刑的研究成果似乎是偏向反对死刑的。死刑吓阻力似乎是一个争辩的焦点(死刑相对无期徒刑的吓阻力,至今依旧有争议);而成本问题,至少就美国部分的研究结果来看,似乎是对死刑存续不利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52800444 )
- 个人意见:若死刑的吓阻力明显较高,今天这吓阻力就不会成为焦点,而死刑存废也不会有如此大的问题,不过这是个人的看法,千万不要写进条目里。
- 我对这问题有自己的看法,不过写条目是另一回事,不能偏废--高坂桐乃@キリリン氏 2012年2月5日 (日) 10:33 (UTC)
死刑存废焦点:
- 支持死刑的理由:应报、死刑是补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好方法、死刑对重大犯罪较具吓阻力、死刑可大幅节省牢狱成本、死刑可阻止某些罪犯再犯、民意高度倾向支持死刑
- 反对死刑的理由:人权、死刑不是补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好方法或不能误罚为赔、死刑事实上不具更多吓阻力、死刑不会比较便宜、死刑冤狱不可挽回、国际人权主流反对死刑
- 支持死刑与反对死刑争锋相对的点:吓阻力、成本、应报与人权
似乎比较常见的大概就是这几点,绕来绕去似乎也是在这几点之上,欢迎大家补充与修正--高坂桐乃@キリリン氏 2012年2月5日 (日) 10:33 (UTC)
尽量保存原意把大纲和支持与反对论点概要清理了一番,有些纯主观叙述删了--FiniteStateMachine(留言) 2015年6月7日 (日) 17:05 (UTC)
关于高植澎案
[编辑]请不要再重复这些与死刑存废无关的情绪性指控,如果连续撤销都还继续下去,我会直接把整个段落删除,直接替换别的案例。 Oikeiosis (留言) 2011年8月22日 (一) 03:57 (UTC)
台湾死刑存废问题
[编辑]此篇以台湾人的视角去讨论死刑存废,是不是应该改名为“台湾死刑存废问题”呢?言论引据都缺乏地域中立性 Flywhc (留言) 2010年5月28日 (五) 16:58 (UTC)
大陆迟早也要面临这国际压力的,也欢迎大陆维基人以大陆方的角度来参与--chenjo (留言) 2010年5月28日 (五) 17:54 (UTC)
- 已经修改,以台湾人的视角去讨论死刑存废已移动至“中华民国死刑制度”
话说
[编辑]话说“废除死刑的理由”的这一段应该可以和“死刑的优缺点与关于死刑存废的各种看法”这一段做合并,不知大家的意见如何?--Bi oci emke demesi. Nyalma de tusa arambi! 2010年4月12日 (一) 13:06 (UTC)
- 可以和最后编辑“废除死刑的理由”的作者讨论,是不是可以整合。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13:39 (UTC)
内文暂存
[编辑]死刑的优缺点与关于死刑存废的各种看法
[编辑]- 若发生冤狱、死刑完全无法弥补司法错误,但废除死刑只是治标,无法治司法失误的本。
- 司法错误可能会导致无辜者被杀或被关,也可能(同时)导致罪犯逍遥法外,不管有没有死刑,这问题都存在,因此降低司法误判对治安及人权的帮助,比废除死刑高许多。
- 死刑是否可以节省成本是争论点,一般认为死刑成本最低,也是最为有用的措施,但至少在美国某些州,有研究指出死刑之成本比无期徒刑要高出很多,例如在得克萨斯州,1994年一例死刑案件要花费纳税人平均230万美元,几乎是将一个人监禁在防范最安全的监狱里40年所需费用的3倍[1]。
- 死刑可能造成重要人证死亡,就算这个人没有被冤枉,可是他也知道一些重要事实,而这些事实可能可帮助警方破案。
- 死刑可以避免再犯与越狱的问题,有些国家,像是其被越狱、逃狱比率、次数、人数较高的国家,管理不善,惩处力度不足的狱政太差,犯人就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实际上良好的监狱管理才能完全解决越狱问题。而实际上的无期徒刑(绝对会把犯人关到死亡),也可以解决再犯问题。
- 如果坐牢跟度假差不多,徒刑没有吓阻意义,因此改善狱政对治安有很大的帮助。
- 死刑大大增加了犯罪成本,对重罪有明显的吓阻作用。菲律宾先废除再恢复死刑的事例[2][3],说明反对死刑者的“废除死刑不会提高犯罪率”的说法至少很可能不适用于治安不良的国家(然菲律宾又于2006年再次废除死刑),另外也有新闻报导指称,韩国停止执行死刑11年后,杀人犯人数增加[4];不过已知比起较重的刑度,定罪率的高低对犯罪率的影响更大[5]。
- 死刑也可能只是一种“复仇意念”的制度化,可能拒绝了原谅,也可能令罪犯失去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有些时候在死刑实施时,被处死的可能只是一个已经悔过自新、拥有良知的好人,这反而是社会的一种损失。事实也有许多例子,前死囚在重获自由后,积极地投入了社会服务与关怀工作。且若因死刑而死的人也是个有良知、对社会有帮助的人,难道他就该死?但是否改过自新,是否只是做样子,也只有加害人自己知道。但亦有人认为死刑真正的目的是让犯罪者确实面对、认知自己的罪行,不论其是否已改过,而死刑亦非报仇的手段[6]。
- 有些人认为将犯罪者处死,可帮助受害者及其家属之心理从创伤中回复,某些受害者家属亦如是认为[7],不过亦有人认为,死刑是否该废除与受害人之权益与保护是两回事[8]。
- 废除死刑被某些人及某些团体认为是人权的提升与进步[9][10],但对其他人而言,废死刑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利与心声的忽略甚至于是侵害,废死刑之行为,甚至被某些人认为是种伪善的表现,有时也被认为是种不尊重民意的行为[11][12]。
因为感觉这段与下面双方理由的内容有所重复,因此移动至此,有意见欢迎提出或直接将此段移回;另外得找时间将现在“理据”这段与此处所放之这段文字给合并甚至于是表格化了=_="--Bi oci emke demesi. Nyalma de tusa arambi! 2010年4月19日 (一) 06:26 (UTC)
双方论点
[编辑]在下打算大幅重新整理这部分,原列表附于下:ceku 2010年5月15日 (六) 14:15 (UTC)
废除死刑的理由
[编辑]- 尊重生命,保障人权。政府和法律固然该扬善止恶,但死刑不是好方法。
- 怕司法不公,误判或冤狱使死刑导致无可挽救的后果(死刑若错杀冤枉无辜的人,则完全无法补救);而且政府的黑暗比想像中严重,例如台湾在解严后仍有数例枉死案例(而且是在枪决前就知道冤狱可能性极高),人难以能保证自己不会在某天莫名其妙的被诬指成强奸杀人犯。就算遵守科学办案与严格司法审查,死刑仍有误判可能的;若司法素质不佳,死刑一定会造成误杀,如近年台湾的江国庆就是无辜被枪毙。[13]
- 死刑具歧视性,在不自由的国家,被判死刑的常为贫穷、少数或弱势群体,用来消灭异议人士。[14]
- 不可杀人,以暴制暴并非良策。泯灭人性的杀人魔王也该被期盼悔改与被原谅,没有人该死。心怀宽恕比心怀报仇更正面。期待人受相同的死亡惩罚,其实心理也大有问题,因为死刑无法消除被害者家属的怨恨。
- 死刑常被滥用,没有一套放诸四海的标准判断何人该死。
- 死刑造成很多家庭悲剧。塑造很多破碎家庭,让社会有更多社会问题。
- 除了死刑外,尚有其他管道补偿受害者家属,且受害者家属补偿和死刑是两回事。[15]
- 没有确实的数据表明死刑比无期徒刑更有用。[16]
- 如果重罪犯少,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成本分担给纳税人也只是很小的数目;如果重罪犯多,是整个社会的失败(例如缺乏支援体系),纳税人有义务负担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成本,并体悟社会有义务改革以减少重罪犯的产生。
- 以成本论,就算维持死刑,死刑犯的人数与监狱人数比较也是九牛一毛,减少的成本非常有限。甚至在司法先进的国家,死刑的费用亦不一定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低。[1]这是因为就算在司法公正科学办案的国家,仍有多起枉死的先例;死刑判决若不经过高成本多次反复上诉,一个误判就会造成高昂社会成本。
- 虽然美国、日本、中国仍维持死刑,但废除死刑合于国际潮流。原本要废除又执行死刑是国际笑话。既然重罪犯已经不可能出狱,维护国际观感大于弥补受害者家属心理。
-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和死刑一样有将重罪者与社会隔绝与吓阻犯罪的效果,[17]且对造成的侵害较小。[18]欧洲先进国家重视重刑犯人权,建造舒适的监狱环境,可以减少重罪犯的侵略,教化他们成为更有自信和能力的人,这才是狱政的重点。 [19]
- 对犯罪者罪行的惩罚,还有很多比死刑更好的替代方案。梅根法案、三振出局条款、充足而且高品质的司法警政人员、足够的经费、更生人及轻刑犯的辅导才能遏止重大犯罪;而且就算维持死刑,应永久隔离的犯人也不是全被判死刑,相较于处死少数死刑犯,“确实把所有应永久隔离的犯人关到死亡”、“避免犯人在监狱里面建立犯罪网络及交换情报”及“有效监控辅导出狱者”才是更有效的预防方法。人民不能看到死刑就忘了检视政府是否对犯罪防制有疏忽。
- 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实,但尚未吐露,不杀他们可能在未来帮助厘清其他案件,执行死刑可以说是毁灭证物。
反对废除死刑的理由
[编辑]- 当罪犯行为和罪犯的人格已经到了必须永久隔离的阶段,以死刑作为永久隔离之手段有其必要性。
- 死刑犯的生命权不该凌驾在所有道德价值观之上,成为衡量人权的唯一标准,导致人权名声不彰的国家不执行死刑来博取国际上人权指数名声,但真正人权受到压迫威胁的该国国民的人权却被漠视这诡异现象。
- 废除死刑的人主张罪犯有悔改之可能性,但同时却未重视到受害者家属之感受,且强迫被害者家属宽恕罪犯,无异是对被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 当废除死刑还未成为国家全体国民的社会共识时,跳过全民共识决定这一阶段而以各种手段逼使政府贸然停止死刑并强迫国民接受死刑以废除,这不符合民主国家之程序,且漠视国家公民之人权。
- 废死人士主张死刑判决的上诉的成本之沉重,但却忽视到终身监禁的食宿与管理成本更在其诉讼成本之上,且必须由全体国家纳税人负担,国家之财政乃合法纳税人之财产,主张有义务需供养需永久隔离犯人不符合国家体制之合理性,当犯人无悔改之可能且有终身隔离社会之绝对必要性时,供养此人犯至老死只是浪费国家资源的无意义行为。
- 各国法律体制国情和国家财富等因素并不相同,不可能完全一致,贸然废除死刑,造成司法体制混乱,社会成本谁来负责?
- 死刑的判定可以非常谨慎:例如仅有罪证确凿的杀人行为并不会被判死刑,还要符合行为凶残等条件,且有多层程序可平反。规定只要有冤狱可能就不得判死刑是应该的,但当达成此条件时,以微乎极微的冤狱可能性否定死刑并不合理。
- 冤狱问题应从司法警政体制进行修正,以废除死刑减少冤狱不但不合逻辑且缘木求鱼;若司法警政机关不愿意改进并重罚故意制造冤狱者,只以废除死刑来应付人民不满,无法减少人民无辜被关的几率及恐惧感。
- 废除死刑并非国际潮流,虽有不少国家在欧盟的外交压力下修改或废除死刑,但亦有国家在废除死刑后又再度恢复死刑。
- 终身监禁之痛苦只有罪犯本人能体会,未尝受牢狱之苦的人如何能体会其牢狱吓阻力?但给有犯罪意识之人有“杀人不用偿命”的观念却是有实证可循。
- 国家律法制定应对国民负责,以“国际潮流”盲目废除死刑不是民主国家该有之行为,这无视国民之权益。
反对废除死刑的理由第12项
[编辑]“与其争取废除重罪犯的死刑,还不如废除流浪动物安乐死”这段出自于苹果日报中对于网友对王清峰的口角批评,究报导内容而言也未出现第12项标题的言论,此项理论充满主观上的负面言词,个人觉得十分不适合贴在此,将在PO文后于已删除,盼请两位编写的网友见谅。
把犯罪控制写在误判一段里很奇怪
[编辑]把犯罪控制,例如关于犯罪率等,写在误判一段里很奇怪。应该要分开 Dowba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13:24 (UTC)
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美国的死刑制度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BryanStevenson教授在“中美刑法热点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所作主题报告的摘要 引用错误:带有name属性“mgsxzd”的
<ref>
标签用不同内容定义了多次 - ^ http://news.bbc.co.uk/hi/chinese/news/newsid_3343000/33431692.stm
- ^ http://www.amnesty.tw/?p=18
- ^ 韩国11年未执行死刑 杀人犯增多─PChome新闻
- ^ http://readforjoy.blogspot.com/2008/06/blog-post.html
- ^ 如福田孝行杀人案中,受害人家属本村洋所言:“死刑制度绝对不能废止。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相关内容引用自 http://blog.xuite.net/caty/life/24138313
- ^ http://news.cts.com.tw/cna/politics/201003/201003100425896.html
- ^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0772613
- ^ http://www.amnesty.tw/?p=916
-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59268&article_category_id=1570&article_id=28729
- ^ http://qq0526.blogspot.com/2007/04/blog-post_27.html
- ^ 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09/06/04/deathsentence
- ^ 林如昕. 謝姓女童姦殺案 刑求速審年內槍決監委批軍方如強盜. 中国时报. 2010/05/13 (中文(台湾)).
- ^ 廢除死刑. 国际特赦组织台湾总会 (中文(台湾)).
- ^ 用刑罰慰藉被害人家屬?--台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 联合踹人天地 (中文(台湾)).
- ^ 死刑的「藥物實驗」. 联合踹人天地 (中文(台湾)).
- ^ 死刑專題二--對「死刑應不應該廢除---1」的反擊(2007.01.25改錯字一修). 联合踹人天地 (中文(台湾)).
- ^ 死刑廢不廢--被情緒沖昏頭的法律問題. 联合踹人天地 (中文(台湾)).
- ^ 挪威豪華監獄 殺人、性侵重刑犯住套房. NowNew (中文(台湾)).
关于2011本次保护
[编辑]请参考User_talk:Ccasci与关于Ccasci兄在死刑存废问题履次的编辑。 其实在下主要希望能获得Ccasci兄比较好的解释,并没想到要用上保护。很抱歉造成想编辑本页面同志的麻烦。 Kanashimi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15:35 (UTC)
即是没有争议了吗?可以撤除保护了吗?边个反对?Ccasci (留言) 2011年2月3日 (四) 00:12 (UTC)
若在1997年陈进兴连续犯案时做类似民调,95%的民众是不同意废除死刑的,现在约75%。Estartenf843h3er201105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12:46 (UTC)
preserve
[编辑]死刑存废问题辨析,死刑存废之外的第三条道路
[编辑]此条目或其章节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
第一个问题,要不要废除国家杀人的特权。 一谈到废除死刑的问题,有人就立即想到“杀人不用偿命”,甚至联想到“有人挥舞屠刀到处杀人”的恐怖,因而坚决反对死刑的废除,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废除死刑,是要废除国家执行死刑的特权,即废除国家杀人的特权,而并没有要废除私人自卫的权利。在有人肆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时候,当事人正当防卫的权利不受剥夺,即自卫权不受剥夺。私人之间,实力相差并不大,自卫权的存在,受害人的反击,对私人之间的冲突,可以起到必要的恐怖平衡作用。 而国家享有杀人的特权,国家借平息私人冲突的名义,施行血腥镇压,维护恐怖统治。面对国家这个“杀人不用偿命”的超级巨人,任何人都犹如蚂蚁,生命在国家手中,生命卑微如草菅,在国家恐怖之中战栗,在祈求国家仁慈中苟活。国家的“去强民”以弱民政策,就是要将人民变成国家容易管理控制的牧羊,坚决消灭桀骜不受驯服的领头羊,靠的正是享有“肉体”消灭(杀人)的特权。 虽然在宪法上国家属于人民,但是国家享有杀人的特权,实质上将人民变成国家的奴隶,任何胆敢违背国家意愿的人都将遭到肉体上的消灭。人民并非国家的主人,而是国家的奴隶。人民连罢工的权利都没有,更没有改变国家的权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国家,只是拟制的人,国家权力属于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国家享有杀人的特权,实质上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借国家之名,借履行职务之名,享有“杀人不用偿命”的特权。他们可以躲到幕后,借国家之名,行特权之实,握有“生杀予夺”的特权。 因此,国家杀人的特权必需废除,从而从根本上废除有人享有的“借国家之名杀人”的特权。
第二个问题,如何阻止私人间的仇杀。 当有人因种种原因杀了人,在没有国家干预之前,施行的是私人复仇,受害人的家属向杀人者寻仇报复,导致了冤冤相报,甚至世代的血亲复仇。国家干预之后,私人复仇被禁止,而代替为国家复仇。国家提起刑事诉讼、进行裁判、执行刑罚,实现对有罪的人的惩罚和报复。国家报复斩断了冤冤相报的链条,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有效阻止了私人间的仇杀。 但国家错杀了人,执行国家权力的人错杀了人,该如何办?国家赔偿,是用钱来赔偿,生命已经消逝,无法重生,以钱赔命,显失公平。按“以命偿命”的公平,国家没有命可以赔偿,就不应享有杀人的特权。 另外,用国家复仇代替私人复仇,国家涉身其中,利害相关,违背了裁判中立的原则。 因此,要阻止私人间的仇杀,国家需要干预,但又不能过度干预,不能违背裁判中立的原则。
第三,尝试对死刑制度重新设计。
死刑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死刑的请求权(诉权)、裁判权、执行权的归属问题。 在我国当前的死刑制度设计中,死刑的请求权(诉权)归检察院、裁判权归法院、执行权归公安,表面上三种权力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实际上都属于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国家专政独裁暴力统治的工具。 依裁判中立的原则,在新的死刑制度中,死刑的请求权(诉权)属于受害人家属,裁判权属于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和最终执行权属于受害人家属。法院享有对受害人家属的强制执行请求的批准权和最终执行的监督权。 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仍归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但诉权归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有权决定对谁提起诉讼,有权决定是要求赔钱还是要求偿命。也就是说,受害人家属有权在要求赔钱还是要求偿命之间作出选择,选择要求赔钱,就不能要求偿命;选择要求偿命就不能要求赔钱,二者只能择一。 法院中立,只能针对诉讼请求作出裁决。对于要求偿命的案件,法官根据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的证据和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裁定,依法作出是否支持偿命请求的判决。法院无权直接依职权作出死刑判决。 支持双方的和解。当杀人者悔过,愿意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赔偿受害人家属时,当受害人家属愿意接受其悔过并给与其宽恕时,和解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对受害人家属要求偿命的权利,予以尊重;对受害人家属是否愿意给与杀人者宽恕的权利,予以尊重。我们倡导宽恕,但并不强迫宽恕,我们要宽容他人的不宽恕。
当法院作出裁判支持受害人家属要求偿命的诉讼请求之后,受害人家属有请求强制执行死刑的权利。为了避免愤怒主导的冲动,对于判决生效后,受害人家属第一次请求强制执行死刑的请求,法院作出“驳回”裁定,并告知“应当慎重考虑”,“有权在五年之后再次提起强制执行死刑的请求”,从而给双方冷静考虑的机会,即有五年的缓冲期。五年之后,受害人家属再次提起强制执行死刑的请求,法院应当作出支持裁定,并告知请求人必需自己亲手执行(如按下电椅的开关,或注射死刑的执行开关),公安提供执行的条件,法院负责现场的监督,并应告知请求人,一旦有证据证明错杀,他就应当为错杀偿命,他是否要以命偿,就要依赖受冤家属的仁慈和宽恕程度。杀的请求权和执行权归受害人家属,如果错杀,错杀的后果也就应当由请求人承担。
~~~~刘尧杰2012年07月26日16:48
从讨论页移动来的
[编辑]其实死刑就存或废而已,死刑存废问题就是“法律该不该有死刑而已”这样的问题,死刑存废问题问题就我看,适用排中律和二分法(或说“该有死刑”、“不该有死刑”和“没有意见”的三分法),因此只要设计出法律允许在防卫以外的状况杀死有罪之人的,就是有死刑的制度,都是属于死刑存置论的一种,就是维持死刑想法的一种变体而已,没有所谓的“第三条路”存在。--ほしのゆめみ(欢迎大家光临天象馆,这里有着无论何时都决不会消失、美丽且无穷的光辉, 满天的星星正在等着大家的到来) 2012年9月26日 (三) 18:27 (UTC)
第三条路-死刑制度重新设计
[编辑]- 又要废除国家杀人的特权,又坚信杀人必须偿命,故将死刑制度重新设计。
- 新的死刑制度中,死刑的请求权(诉权)属于受害人家属,裁判权属于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和最终执行权属于受害人家属。法院享有对受害人家属的强制执行请求的批准权和最终执行的监督权。
- 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仍归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但诉权归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有权决定对谁提起诉讼,有权决定是要求赔钱还是要求偿命。
- 选择要求赔钱,就不能要求偿命;选择要求偿命就不能要求赔钱,二者只能择一。
- 法院无权直接依职权作出死刑判决,而是根据检调机关侦查查明的证据和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法作出是否支持偿命请求的判决。
- 对受害人家属要求偿命的权利,予以尊重;对受害人家属是否愿意给与杀人者宽恕的权利,予以尊重。
- 当法院作出裁判支持受害人家属要求偿命的诉讼请求之后,受害人家属有请求强制执行死刑的权利。
- 受害人家属第一次请求强制执行死刑的请求,法院应作出“驳回”裁定,并告知“应当慎重考虑”,“有权在五年之后再次提起强制执行死刑的请求”
- 五年之后,受害人家属再次提起强制执行死刑的请求,法院应当作出支持裁定,并告知请求人必需自己亲手执行(如按下电椅的开关,或注射死刑的执行开关),监所提供执行的条件,法院负责现场的监督,并应告知请求人,一旦有证据证明错杀,他就应当为错杀偿命,他是否要以命偿,就要依赖受冤家属的仁慈和宽恕程度。杀的请求权和执行权归受害人家属,如果错杀,错杀的后果也就应当由请求人承担。
差异:
- 死刑的请求权(诉权)与执行权,归属于受害人家属。
- 受害人家属有权决定对谁提起诉讼,有权决定是要求赔钱还是要求偿命,但选择要求赔钱,就不能要求偿命;选择要求偿命就不能要求赔钱,二者只能选一。
- 受害人家属必需自己亲手执行(如按下电椅的开关,或注射死刑的执行开关)
- 错杀的责任归属执行请求人,是否偿命,决定于受冤家属的仁慈和宽恕程度。
话说
[编辑]话说刚刚帮某些支持死刑的理由找了连结,不过都是找部落格的连结,可靠性或许有问题,尽管如此,那些东西好歹也能视为一种表态和意见,毕竟意见都是从人出来的。--AFTER ALL, YE SHALL NOT BELIEVE THE GENDER WHAT I'VE TOLD OR HINTED TO YOU BEFORE MEETING ME IN PERSON. 2012年10月2日 (二) 16:45 (UTC)
- 当然我不能保证给的出处和加在本百科里的那些内容的原作者的想法完全一致就是,只是根据我个人的看法,把一些看起来有提到的、大致相似的意见做为出处这样而已。另外很多支死刑的意见都是在讨论版之类的地方讲的,也许要再找时间将相关的讨论内容的连结补上也说不定‧‧‧--AFTER ALL, YE SHALL NOT BELIEVE THE GENDER WHAT I'VE TOLD OR HINTED TO YOU BEFORE MEETING ME IN PERSON. 2012年10月2日 (二) 16:47 (UTC)
条目该重写?
[编辑]看到有人挂上了模版,和里面的一些内容,也许该将条目重写比较好?不过话说回来,我似乎在这方面不是做得很中立、公正,若真的要重写的话,也许要请大家多多协助?
另外我感觉在台湾死刑存废问题似乎已经从法律问题变成政治问题了,就如人类起源问题在美国从科学问题变成政治问题一般。--山城上総 2012年12月16日 (日) 13:36 (UTC)
?
蔡京京在执行死刑后隔天认罪?
[编辑]我感觉这比较像是所谓的“认罪协商”(plea bargain)而不是“吓阻力”(deterrence)。--山城上総 2012年12月22日 (六) 20:05 (UTC)
删除网络谣言
[编辑]‘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 这段是xx支持者的网络谣言,实际上两国还是有执行。如边令诚、藤原广嗣被处死。--Outlookxp(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04:04 (UTC)
看到有人挂上了模版,和里面的一些内容,也许该将条目重写比较好?不过话说回来,我似乎在这方面不是做得很中立、公正(对此大家可以看我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编辑纪录来下评断),若真的要重写的话,也许要请大家多多协助?
另外我感觉在台湾死刑存废问题似乎已经从法律问题变成政治问题了,就如人类起源问题在美国从科学问题变成政治问题一般。--山城上総 2012年12月16日 (日) 13:37 (UTC)
- 对了,英语维基百科的相关条目一样有区域观点的问题,另外英语维基百科还有“美国死刑存废争议”(Capital punishment debate in the United States)的条目,也许该仿照英语维基百科一般,开个“中华民国死刑存废争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死刑存废争议”之类的会比较好?--山城上総 2012年12月16日 (日) 13:49 (UTC)
- 已经有了,台湾死刑存废问题Grjgt893u34(留言) 2015年6月1日 (一) 17:19 (UTC)
- 中立吗?条目内用国家数来评论,那以人口数来评断呢?有六成多的人口反对是这样吗?不是吗?废死方以人权、生命权论述,要是欧盟在中东死了人,国家武力不也是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甚至会祸及无辜百姓,没有存在两套标准吗?再问一次这条目真的中立吗?还别说什么政治问题,欧盟就不是传媒引导下的“政治正确”问题?36.227.110.50(留言) 2016年1月14日 (四) 22:27 (UTC)
天龙人?
[编辑]在“对废除死刑团体反感”的段落,怎么跑出个这样的词汇? 希望能改成更严谨的词汇。--灵乌路空(留言) 2012年12月27日 (四) 08:42 (UTC)
- 似乎真的有民众以这种词来攻击废死者的:
- http://zh-tw.facebook.com/jacklovejanelong/posts/376377332452448
- http://www.8z1.net/a1356371354.html
--山城上総 2012年12月27日 (四) 21:32 (UTC)
叫圣母婊更贴切,因为真正的天龙人根本就不会去在乎死刑犯的死活,只有那些自以为是耶稣转世的圣母婊才会想化身成神来跳过公投直接修法废除死刑慷他人之慨拯救死刑犯。123.192.249.116(留言) 2018年3月5日 (一) 10:58 (UTC)
原创研究问题
[编辑]请勿在本条目加入原创研究,blog亦不是可靠来源。--Risk留言 2013年1月11日 (五) 12:19 (UTC)
- 虽然如此,不过有些确实存在但找不到或难以找到较权威来源的观点,我倒认为部落格或讨论板之类的还是可做为佐证,说明说并不是没有这回事;不过看来以后还是得去尽量找较权威的来源来佐证某些观点的存在性了‧‧‧--山城上総 2013年1月13日 (日) 12:19 (UTC)
- 难以找到权威来源的观点根本不应写入条目,不能找不到可靠来源就找部落格作为来源支持自己的观点。我也有看朱家安的blog,但blog的内容总不能当成来源并加进条目。--Risk留言 2013年1月13日 (日) 12:30 (UTC)
台湾法律研究者对死刑、吓阻力和比例原则的看法?!
[编辑]以下内容是就中华民国的状况来讨论的。
各位可看以下内容:
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detail.php?view_id=16542
下面的这几篇则似乎没有提及吓阻力,直接就更赤裸、更直接的“宪法保障的人权”来讨论死刑是否合宪:
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news/pl122.shtml
--山城上総 2013年1月23日 (三) 02:25 (UTC)
“宪法保障的人权”什么时候变成了只保护死刑犯的人权?123.192.249.116(留言) 2018年3月5日 (一) 11:03 (UTC)
原来“宪法”就跟“历史”一样只是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123.192.249.116(留言) 2018年3月5日 (一) 11:06 (UTC)
【凶宅打卡】血染游乐场之随机杀童事件 | 即时新闻 | 20160411 | 苹果日报
[编辑]冤案是主张废死者的主要论点
[编辑]但是我们只要禁止人类再继续担任法官,改由AlphaGo或著其他的人工智能来担任法官就足以杜绝一切冤案了,因为AlphaGo的智商绝对比任何人类法官高出好几十倍绝不可能出现任何误判。123.192.249.116(留言) 2018年3月5日 (一) 11:14 (UTC)
- 我感觉你说这话是因为你根本不了解AlphaGo,因外他只会下棋。你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下围棋专用AI。他下的好并不是因为智商高,他下五子棋可能下不过你,他根本不会下五子棋--Ted423(留言) 2019年2月24日 (日) 13:13 (UTC)
- 纵使有再逆天的人工智能,也仅是在数据计算和分析能力上的高而已。数据的采集还不是得靠人?一单凶案的调查,人证物证都要警、检亲自去千山万水甚至掘地三尺才能搜集得到。要是人工智能可以代替他们干这些事,还保证不会有漏有错——那根本就不需要讨论死刑存废这么低层次的问题了,到时人类一切活动人工智能都能代替。--唐吉诃德的剑(风车之战)十步杀一人 低头思故乡 2019年3月22日 (五) 04:36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死刑存废问题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andrewhammel.typepad.com/german_joys/2008/10/bleg-death-penalty-opinion-in-germany-after-2000.html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816084356/http://andrewhammel.typepad.com/german_joys/2008/10/bleg-death-penalty-opinion-in-germany-after-2000.html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6月6日 (三) 23:26 (UTC)
哲学观点的来源问题
[编辑]康德关于死刑犯的观点引用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一书中的段落,查证后该书并无此文本。请核实是否引用错误?或者应该为《道德形而上学》中的内容?--Prcmise(留言) 2018年8月26日 (日) 06:58 (UTC)
该文本应该位于《道德形而上学》中而非《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334--Prcmise(留言) 2018年8月26日 (日) 07:29 (UTC)
请求翻译
[编辑]请求精通日语的人翻译日语维基百科“死刑存廃问题”中的“死刑制度をめぐる思想史”及其子段落,并加入条目当中。--2001:B011:4005:1C85:D041:3018:BD9E:AA03(留言) 2021年5月18日 (二) 02:5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