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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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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权威要由政府(即行政机关)来给予;即使法院作了公正的判决,政府不愿意执行也是没有用。政府的专制某程度是由人民造成的:很多人到今天仍然认为他无权对政府、国家领导人的决定有异议。--水水 08:04 2006年1月17日 (UTC)

有关刑法和民法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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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诉讼法已于2012年修正,因此对一些事实方面的错误进行了修改。
  2. 各部门“依法”“制订”和“解释”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和案件标准,在普通法地区和部分大陆法地区中,解释法律是司法机构独有的权力,无需全国人大授权。这句话中立性有问题,或者没有引用来源,其次逻辑有些混乱。中国大陆法系是大陆法系,不知道跟普通法有什么关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是经过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授权依据为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3. 尽管现实中律师的权利还没有能完全得到保证,但是先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到通过经历了14年,前后经历的7次审议。我觉得这个不能叫做“面临的压力较小”。另外《民法通则》于2009年被修正过。

--Ewan0707留言2014年4月25日 (五) 06:10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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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6月11日 (日) 13:3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