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各省首长
外观
本分类包括北洋政府的各省民政长官(有的兼理军政,或由军政长官兼理)。护法军政府、广州中华民国政府的各省民政长官也一并收入。本分类不含省级以上和以下的民政长官,不含纯军政长官(另见Category: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都督),也不含广州国民政府及其后各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政府乃至汪精卫政权等的职官。本分类包含的主要职官有:
北洋政府各省民政长官
- 民政长:
- 1912年,湖北、四川、福建、江苏、江西、吉林、山西先后任命民政长
- 1913年1月8日,《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公布
- 1913年1月10日,北洋政府命令未设置民政长的各省,一律暂由都督兼任民政长
- 巡按使:
- 1914年5月23日,《省官制》公布
- 1914年7月8日,民政长改称“巡按使”
- 省长:
- 1916年7月6日,巡按使改称“省长”。22个省全部任命省长。
护法军政府各省民政长官
广州中华民国政府各省民政长官
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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