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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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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Illegal money),或称不法利益不义之财,通常指:

  1. 犯罪所得。
  2. 收受他人的犯罪所得之赠与。
  3. 黑吃黑,掠夺他人的犯罪所得。

在司法上,对于判刑确定的不法所得,大多会没收,或加征罚锾。而收受他人之不法所得,可能会被视为受益人,而视同共犯。

其它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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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劫的强盗,其非法所得之财物,常被称为“盗赃”。
  • 偷窃的窃贼,其非法所得之财物,常被称为“贼赃”。
  • 收买他人非法所得之财物,则称为“收赃”。

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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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媒体的宣传下,“不法所得”常被误导为只要拿来用于从事公益行为,就是劫富济贫、行侠仗义的英雄。 代表人物:罗宾汉廖添丁等。但事实上在现今的司法,在知情为不法之财物的情况下,收受不法所得是有罪的。就算是不知情为不法所得,仍需吐还其财物。

是否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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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所得是否课税?目前仍有争议。但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曾发出新闻稿“非法所得仍应合并课征综合所得税,如有漏报,仍应补税处罚”。[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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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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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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