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军事区
外观
(重定向自非军事化区域)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3年11月1日) |
非军事区(英语:Demilitarized zone,缩写:DMZ),亦可译为非武装区、非军事化区[1][2]等。原为军事术语,一般是指在接近停战线(armistice demarcation line)间,对有领土纠纷所设立的缓冲区。在现代,也引申为网络安全用语中(参见DMZ)。[3]
设置非军事区的目的,多以降低或避免冲突再爆发为主。在非军事区内的交战双方,所属的各军事力量或装备,除非另有约定,都应撤出非军事区。
世界上的非军事区多被视为中立领土,即交战双方均主张对其拥有主权、非殖民地、非无主地、非租借地等。
非军事区往往会形成两个国家间的事实边界,少部分非军事区也形成了自然保护区。
非军事区的分类
[编辑]- 多边非军事区:如上海五国会晤机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的约定;又如哥伦比亚曾在梅塔省的拉乌里韦等五个城市设立的非军事区。[4]
- 双边非军事区:多以国际势力介入而出现的非军事区,可能有第三国或联合国监督。如三八线、一七线、塞浦路斯联合国缓冲区、柏林墙等,就是著名的双边非军事区。
- 单边非军事区:两个军力不相当的交战国,其中一方片面所设立的非军事区,其设立者不一定是军力较弱者,如以色列单方宣布的非军事区。
现存的非军事区
[编辑]- 朝韩非军事区(朝鲜语:조선반도 비무장지대/朝鮮半島 非武裝地帶):又称三八线、根据《朝韩停战协定》而设立。
- 南极洲:根据《南极条约》,所有驻扎在该地的各国均不得在此进行任何军事行动,并且冻结领土所有权。
- 柏威夏寺:与其周围4.6公里土地,被国际法院裁定为临时非军事区。
- 西奈半岛:根据《埃及-以色列和平条约》,双方同意该地非军事化,以色列并同意限制其部队在邻近该地边境的数量。
- 斯瓦尔巴群岛:根据《斯瓦尔巴条约》,该地主权划归挪威所有,但永久非军事化,其居民的安全由挪威政府负责。
- 塞浦路斯联合国缓冲区:根据联合国186号决议设立的非军事区,用以分隔塞浦路斯与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
- 戈兰高地:一部分的土地由联合国维和部队控制。
已消失的非军事区
[编辑]- 满洲国与国民政府:根据《塘沽协定》,曾在华北成立。于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后取消。
- 意大利和法国:根据意大利和法国于1940年6月24日签订的法意停战协定,建立了一段包含由萨伏伊东部、格勒诺布尔延伸至尼斯的非军事区,旨在法国无法使用那里的阿尔卑斯防线,意大利实际军事控制区只有法意边境地区。该非军事区长达50公里,并一直由意大利控制。直到1942年11月意大利军事占领隆河东面的法国南部而取消。
- 南北越非军事区:通称一七线。南北越于越战前的分界线,因南越战败被吞并而消失。
- 斯科普斯山:曾是飞地,受联合国保护,现与以色列连接。
- 沙特阿拉伯—伊拉克中立区:1975年,两国均分该地。
- 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中立区:1970年,两国均分该地。
- 瑞典-挪威联合解体:1905年后,两国协议在彼此边境1公里处设立非军事区,1993年废除。
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国军简明美华军语辞典,中华民国国防部,2009年版。(繁体中文)
- 台海两岸军事互信机制之建构两岸划设非军事区之探讨,第三章“非军事区”设立之历史经验与案例,白永成,2004。(繁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