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野生动物保育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野生动物保育法(英语:Wildlife Conservation Act),基于保育野生动物,维护物种多样性,与自然生态之平衡,而制定的法律。

各地情况

[编辑]

台湾

[编辑]
  • 1989年6月23日,制定《野生动物保育法》。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地方为各县市政府的农业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澳大利亚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