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荷之战荷兰降书
类型 | 投降意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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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 | 1662年2月1日 |
签署地点 | 大员热兰遮城 |
生效日 | 1662年2月9日 |
签署者 | 南明郑氏军阀 荷兰东印度公司 |
保存处 | 海牙国家档案馆 |
语言 | 荷兰文 |
郑荷之战荷兰降书是郑成功攻台之役结束后,郑军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投降意向文书往来。这项外交文书之往返本于侵略者立场,文书往返内容虽然败方有颜面撤退、有尊严地向胜者争取合理生存权益,而侵略方以胜者为王驱离败者的作法,用各自表述条文,交换文书往来视为予以同意,达成遵守双方占领交接前的协定。这之中可以看到双方在谈判期间,注重撤离交接的过程,尊严名誉、资产负债清算、个人资产保护、换俘、互押人质、赔偿细目、败方基本生活权的保障等等都做了很清楚的规范,但却无明确土地割让范围之内容。不过根据梅氏日记的记载,郑成功并未遵守其诺言善待荷兰人[1]。
内容
[编辑]郑成功给荷兰人降书的提议
[编辑]由一方为自一六六一年五月一日到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围攻福尔摩沙热兰遮城的大明招讨大将军郑成功,另一方为荷兰国该城长官揆一及其议员们,所订立的条款如下:
- 双方都要把所造成的一切仇恨遗忘。
- 热兰遮城及其城外的工事、大炮及其他武器,粮食、商品、货币及所有其他物品,凡属于公司的都要交给国姓爷。
- 米、面包、葡萄酒、烧酒、肉、咸肉、油、醋、绳子、帆布、沥青、柏油、锚、火药、子弹、火绳及其他物品,凡所有被包围者从此地到巴达维亚的航程中所必需者,上述长官及议员们得以自上述公司的物品中,毫无阻碍地装进在泊船处及海边的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的船。
- 属于在福尔摩沙这城堡里的,以及在这战争中被带去其他地方的荷兰政府特殊人物的所有动产,经国姓爷的授权者检验之后,得以毫无短缺地装进上述的船。
- 除了上述物品之外,那二十八位众议会的议员们,每位得以带走二百个两盾半银币。此外有二十个人,即已婚的、单位主管及比较重要的人,合计带走一千个两盾半银币。
- 军人经过检查之后,可以带走他们的全部物品及货币,并依我们的习俗,全副武装,举著打开的旗子、燃着火绳、子弹上膛,打着鼓出去上船。
- 福尔摩沙的汉人之中,还有人向公司负债的,他们负债的金额和原因,或因贌租或因其他缘故,都将从公司的簿记中抄录出来,交给国姓爷。
- 这政府全部文件簿记,现在都得以带往巴达维亚。
- 所有的公司职员、自由民、妇女、儿童、男奴、女奴,在这战争中落在国姓爷领域里且尚在福尔摩沙的,国姓爷将从今日起八至十日内交给上述的船,那些在中国的,也要尽快送来交给上述的船。对于那些不在国姓爷的领域里而仍在福尔摩沙的公司其他人员,也要立刻给予通行证,以便去搭乘公司的船。
- 国姓爷要把他所夺去的船上的四只小艇及其附属设备立刻还给公司。
- 国姓爷也要安排足够的船给公司,以便运送人员和物品到巴达维亚。
- 农产品、牛和其他家畜以及其他为公司人员停留期间所需要的各类食物,要由国姓爷的部下以合理的价格,从今日起每天充足地供应给公司的上述人员。
- 在公司人员遗留在此地或未上船以前,国姓爷的兵士或其他部下,如果不是为公司工作而来,谁也不得越过目前用篮堡或该殿下的阵地所形成的界线,来接近这城堡或其城外工事。
- 在荷兰东印度公司人员撤离以前,城堡将只挂一面白旗。
- 仓库监督官在其他人员和物品都上船之后,将留在城堡里二至三天,然后才和人质一起上船。
- 国姓爷将派官员或将官Ongkim及其幕僚Punpauw Jamosie为人质,于本条约经双方各按本国的方式签字、盖章和宣誓之后,立刻送去停在泊船处的一艘公司的船。相对的,公司将派这政府的副首长Joan Oetgens van Waveren及众议会议员David Harthouwer为人质,到大员市镇国姓爷那里,他们将各留在上述二个地方,直到一切按照条约内容确实履行完毕。
- 国姓爷被囚在这城堡里的人,或被囚在此地泊船处公司船里的俘虏,将和我们被囚在国姓爷的领域里的俘虏交换。
- 本条约如有误会或确有需要而在此被遗漏之重要事项,将由双方基于能为对方接受的共识,立刻修正之。
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在大员的热兰遮城里
签名者:Frederick Coijett(揆一) 等二十八人
郑成功的回复
[编辑]1. 我同意双方发生过的所有问题都已经过去,不再存在,而且不再去想那些问题。
2. 按照所说的,该城堡所有的大炮、小炮、弹药、现款以及全部商品,都要毫无例外的交给我。
3. 米、烧酒、醋、油、肉、咸肉、面包、绳子、帆布、沥青、柏油、火药、子弹、火绳等物品,各船得携带航行途中所需要的数量。
4. 所有的平民其财物家私,经检验后都得以装上船。
5. 对那二十八个人,每人准予携带二百个两盾半银币;对其他那二十个较低阶的人,准予合计携带一千个两盾半银币。
6. 兵士准予携带他们的行李不受骚扰地上船;并得以全副武装,点燃火绳、子弹上膛、旗子打开并打鼓等。
7. 你们得以将公司簿记文件中有关债务的资料,或贌租的或商品的,要抄录交出来。
9. 所有的荷兰人,男的、女的、孩童、黑人,都将于八至十日内送到船里,还在我方的地方官及其他人,也将不例外地都交还你们;而且,那些可能在此地或其他地方躲藏尚未露面的人,也将同样平安地交还给你们。
10. 那五只被我们取得的小艇,将归还你们。
11. 各种船都将准予用来运送荷兰人上船。
13. 将命令兵士不得前往城堡附近,也不得有骚扰或暴力行为。
14. 在和约签订以前,该城堡得以挂一面白旗。
15. 该城堡里的要员们须于三日内,将他们的事务处理完毕、并进入船里。
16. 双方为此必须互换书面的条约,该书面的条约须经宣誓,并由重要人物签名;为达此目的,双方须互换人质。
17. 所有还在该城堡里的汉人须全部释放,同样,在我们这边还活着的荷兰人也将予以释放。
18. 如果还有任何细节在此被遗忘的,将予另行商讨。
大明永历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 菲力普‧梅著,江树生译。《梅氏日记: 荷兰土地测量师看郑成功》。汉声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