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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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磅秤

市制(或市用制)是现行中国大陆金门马祖的民间市场上惯用的度量衡制度。市制是在1930年开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基于国际单位制改革原有的营造尺库平制而成。

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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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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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使用市用制之前,民国4年(1915年)1月7日,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其第二条明定营造尺库平制以及万国权度通制并行。[1]国民政府于1929年(民国18年)2月2日制定2月16日公布颁布《度量衡法》、1930年(民国19年)1月1日实施,[2]其第二条:“中华民国度量衡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并暂设辅制称曰市用制。”[2]其第五条:“市用制长度以三分之一为市尺(简作尺),重量以千克二分之一为市斤(简作斤),容量以升为市升(简作升),一斤分为十六两,一千五百尺定为一里,六千平方尺定为一亩,其余均以十进。”[2]其第十一条:“凡有关度量衡之事项,除私人买卖交易得暂行市用制外,均应用标准制。”[2]

1945年才归由中华民国统治台湾澎湖,则一直以使用台制为主。

使用市用制的中华民国法律有:

法源 立法日期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所用市用制单位 法条效力
度量衡法》第二、五、六、十一条 1929年2月2日 1929年2月16日 1930年1月1日 非现行,下次1954年版不再使用市用制,但仍有部分法律继续使用市用制。
警察服制条例》第三十八条 1937年6月4日 1937年7月2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尺 非现行,下次1947年版继续使用市尺。
民国三十年粮食库券条例》第五条 1941年9月10日 1941年9月22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市斗 停止适用于1973年。
民国三十二年粮食库券条例》第五条 1943年7月30日 1943年8月12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市斗 停止适用于1973年。
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十条 1944年8月30日 1944年9月19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合、市担、两 废止于1977年,下次1954年版不再使用市用制。
盐政条例》第八条 1947年2月20日 1947年3月12日 自公布日施行 衡器以市用制为准 废止于2004年,1955年版不再使用市用制。
警察服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1947年9月25日 1947年11月13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尺 非现行,下次1977年版不再使用市用制。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第四条 1948年10月29日 1948年11月10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市斤 废止于1997年,1949年6月28日总统令指定全国为本条例实施区域。
民国三十八年黄金短期公债条例》第二、十一条 未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与追认 1949年1月19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两、市钱 现行,蒋中正总统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紧急处分径行公布。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国家统一前,债务不予处理。
国产烟酒类税条例》第六、九、十七条 1950年5月31日 1950年6月12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斤 废止于1992年。
反共抗俄战士授田条例》第四条 1951年10月5日 1951年10月16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斤 废止于1989年。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第四条 1952年11月14日 1952年11月29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市斤 废止于1987年,1953年1月3日行政院令指定全国为施行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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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民国的市用制沿用了一段时间。1959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原来以国际公制为基础所制定的市制,在我国人民日常生活中已经习惯通用,可以保留”,但也规定等于500克的市斤,长期等于16(旧)市两,应当改成等于10(新)市两:“市制原定十六两为一斤,因为折算麻烦,应当一律改成十两为一斤;这一改革的时间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决定。中医处方用药,为了防止计算差错,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计量单位,不予改革。”[3]

1977年4月5月,国务院以“国发[1977]37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批转了国家标准计量局卫生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同意将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改为米制的“克”、“毫克”、“升”、“毫升”,并要求“新出版的和修订再版的中医中药书刊、药典、规范和教材,一律采用米制计量单位”,从197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事实上废止了最后的“1市斤等于16市两”的行业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7年5月27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4]1981年7月14日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12.暂时允许使用的市制单位列于表10,其它市制单位不准使用。一般不要将市制单位与国际单位制单位制或任何其它单位构成组合单位。”[5]当时暂时允许使用的市制单位,就是长度的里、丈、尺、寸、分,质量的担、斤、两、钱、分,以及面积的亩、分、厘。[6]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7]

中国大陆民间至今仍习用“斤”作为重量单位,因此,一般的商店、超市或者菜市场为方便顾客,标示价格时仍以一斤为单位(或与千克并行),只是受法规限制会写成“500克”。此外,日常交流时不少人以“斤”来衡量体重(但习惯使用千克者亦不少),用于农业、林业和城市建设的土地丈量仍常用“亩”,有些服装店和布店基于习惯,也会使用市尺、市寸丈量布料或顾客身材。然而,基于上述改革,这些市用制单位已经完全成为SI制派生单位。[来源请求]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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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由于当时仍然为英国葡萄牙属地,并没有受此等改革影响,民间仍然沿用传统单位,后来并和英制公制同时使用。

目前的市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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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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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依据民国18年(1929年)《度量衡法》第六条,1930年1月1日施行,直接法定的换算用粗体。中华人民共和国1959年《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列出的市制长度单位是市、市、市、市、市、市,不再列出中华民国公布的[8]

市制长度单位的基本单位是“尺”,一尺合国际单位制三分之一米。

1里 = 15引 = 150丈 = 1500尺 = 1,5000寸 = 15,0000分 = 150,0000釐 = 1500,0000毫 = 500米
  1引 = 10丈 = 100尺 = 1000寸 = 1,0000分 = 10,0000釐 = 100,0000毫 = 33 ⅓ 米
  0.1引 = 1丈 = 10尺 = 100寸 = 1000分 = 1,0000釐 = 10,0000毫 = 3 ⅓ 米
  0.01引 = 0.1丈 = 1尺 = 10寸 = 100分 = 1000釐 = 1,0000毫 = ⅓ 米
  0.001引 = 0.01丈 = 0.1尺 = 1寸 = 10分 = 100釐 = 1000毫 = ⅓ 分米
  0.0001引 = 0.001丈 = 0.01尺 = 0.1寸 = 1分 = 10釐 = 100毫 = ⅓ 厘米
  0.00001引 = 0.0001丈 = 0.001尺 = 0.01寸 = 0.1分 = 1釐 = 10毫 = ⅓ 毫米
  0.000001引 = 0.00001丈 = 0.0001尺 = 0.001寸 = 0.01分 = = 0.1釐 = 1毫 = 33 ⅓ 微米

与公制换算

  • 2里 = 1 公里
  • 3丈 = 10米
  • 3尺 = 1米
  • 3寸 = 10 厘米[9]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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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依据民国18年(1929年)《度量衡法》第六条,1930年1月1日施行,直接法定的换算用粗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沿用。

1顷 = 100亩 = 1000分 = 1,0000釐 = 10,0000毫 = 60,0000平方尺 = 66666 23 平方米
0.01顷 = 1亩 = 10分 = 100釐 = 1000毫 = 6000平方尺 = 666 23 平方米
0.001顷 = 0.1亩 = 1分 = 10釐 = 100毫 = 600平方尺 = 66 23 平方米
0.0001顷 = 0.01亩 = 0.1分 = 1釐 = 10毫 = 60平方尺 = 6 23 平方米
0.00001顷 = 0.001亩 = 0.01分 = 0.1釐 = 1毫 = 6平方尺 = 23 平方米
  • 1平方丈 = 100平方尺
  • 1平方尺 = 100平方寸[10]

换算

  • 基本换算1公顷 = 15亩
  • 1平方丈 = 11 19 平方米

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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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中华民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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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依据民国18年(1929年)《度量衡法》第六条,1930年1月1日施行,直接法定的换算用粗体

1担 = 100斤 = 1600两= 1,6000钱 = 16,0000分 = 160,0000釐 = 1600,0000毫 = 1,6000,0000丝 = 5,0000克
0.01担 = 1斤 = 16两= 160钱 = 1600分 = 1,6000釐 = 16,0000毫 = 160,0000丝 = 500克
0.000625担 = 0.0625斤 = 1两= 10钱 = 100分 = 1000釐 = 10,000毫 = 10,0000丝 = 31.25克
0.0000625担 = 0.00625斤 = 0.1两= 1钱 = 10分 = 100釐 = 1000毫 = 10000丝 = 3.125克
0.00000625担 = 0.000625斤 = 0.01两= 0.1钱 = 1分 = 10釐 = 100毫 = 1000丝 = 0.3125克
0.000000625担 = 0.0000625斤 = 0.001两= 0.01钱 = 0.1分 = 1釐 = 10毫 = 100丝 = 0.03125克
0.0000000625担 = 0.00000625斤 = 0.0001两= 0.001钱 = 0.01分 = 0.1釐 = 1毫 = 10丝 = 0.003125克
0.00000000625担 = 0.000000625斤 = 0.00001两= 0.0001钱 = 0.001分 = 0.01釐 = 0.1毫 = 1丝 = 0.0003125克

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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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59年发布改制当年,《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列出的市制重量单位是市担、市斤、市两、市钱、市分、市厘,不再列出中华民国公布的毫、丝。[8]

市制重量单位的基本单位为“斤”,一斤合国际单位制0.5千克。斤两间进制改为十进制。

1担 = 100斤 = 1000两= 1,0000钱 = 10,0000分 = 100,0000厘 = 5,0000克
0.01担 = 1斤 = 10两= 100钱 = 1000分 = 1,0000厘 = 500克
0.001担 = 0.1斤 = 1两= 10钱 = 100分 = 1000厘 = 50克
0.0001担 = 0.01斤 = 0.1两= 1钱 = 10分 = 100厘 = 5克
0.00001担 = 0.001斤 = 0.01两= 0.1钱 = 1分 = 10厘 = 0.5克
0.000001担 = 0.0001斤 = 0.001两= 0.01钱 = 0.1分 = 1厘 = 0.05克

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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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依据民国18年(1929年)《度量衡法》第六条,1930年1月1日施行,直接法定的换算用粗体。中华人民共和国1959年《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列出的市制容量单位是市石、市斗、市升、市合,不再列出中华民国公布的列出勺、撮。[11]

明清旧制尚有撮、圭、粟、颗、粒、黍、稷、禾、槺、枇、粞等单位。

市制容积的基本单位为升,一升合国际单位制一公升,由于两个单位大小一样,所以,国际单位制的公升也简称为升。

1市石[12]= 10市斗 = 100市升 = 1000市合(gě) = 1,0000勺 = 10,0000撮 = 100
0.1市石 = 1市斗 = 10市升 = 100市合 = 1000勺 = 1,0000撮 = 10升
0.01市石 = 0.1市斗 = 1市升 = 10市合 = 100勺 = 1000撮 = 1
0.001市石 = 0.01市斗 = 0.1市升 = 1市合 = 10勺 = 100撮 = 0.1升
0.0001市石 = 0.001市斗 = 0.01市升 = 0.1市合 = 1勺 = 10撮 = 0.01升
0.00001市石 = 0.0001市斗 = 0.001市升 = 0.01市合 = 0.1勺 = 1撮 = 0.001升

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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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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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总统令法律第1号. 公布「權度法」. 政府公报(重印本)957期第85-94页. 中华民国国家图书馆政府公报资讯网. 民国4年(1915年)1月7日 [2012-1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2). 
  2. ^ 2.0 2.1 2.2 2.3 立法院法律系统:度量衡法 (民国18年)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4-04-25.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9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7月3日第16号(总号:18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311至312页《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尚未简化部分汉字。
  4. ^ [1][永久失效链接]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1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10月20日第十八号(总号:36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56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四、市制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一年第十八号(总号:365)第57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表10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4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4月1日第四号(总号:42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134至138页《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8. ^ 8.0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9年第16号(总号:180)第316页《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尚未简化部分汉字)
  9. ^ 度量衡法 (民国18年) 第五条
  10. ^ 度量衡法 (民国18年) 第六条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9年第16号(总号:180)第317页《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尚未简化部分汉字)
  12. ^ 今读dàn,但古书中统读shí,见《现代汉语词典》,《广韵》中“石”仅有一音,dàn或为今人误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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