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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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简称综援;英语:Comprehensive Social Security Assistance,缩写:CSSA)前身为于1971年4月1日设立的公共援助计划(英语:Public Assistance,简称公援,俗称救济金),于1993年更改为现时的计划,是香港社会福利中的一项入息补助。作为经济上无办法自给自足的香港市民的社会福利安全网,由香港社会福利署负责统筹。截至2015年4月,申领综援个案有250 436宗,受助人数有376 990人。[1]香港政府在2010/2011年度的综援总开支为184.8亿港元[2]。
历史
[编辑]1968年,社会救济不以现金援助,一家四口只提供20斤米/月(当年丝苗米0.12元/斤)。1971年之前,每位成年人扣除租金及学费后少于40元,可申请救济金,九岁以下小童则作半个成年人计算,此等人可得到援助,最高援助额3元[3]。1971年4月1日起,社会福利署重组公共援助计划,计划扩大:每位成年人扣除租金、学费及主要交通费后少于50元,可得到现金援助,全无收入人士最高可得70元援助;申请家庭合资格首3名家庭成员每人50元援助,次3名家庭成员每人40元援助,其余人士每人30元援助[4]。翌年增至最高110元援助,家庭合资格首3名家庭成员每人80元援助,次3名家庭成员每人60元援助,其余人士每人50元援助[5]。
申请资格
[编辑]2004年1月1日起,申请人必须在香港居住满7年,并在申请前一年内离港不多于56日。非法入境者以及并非以定居原因而在香港居留的人士(如外劳、旅客等)均不符合申请资格。18岁以下儿童可获得豁免居港7年限制。社会福利署署长可运用酌情权,批准向个案发放综援金。惟当局于2008年检讨政策,建议18岁以下者不可独自申请,必须由父母或照顾者代为申请。
申请人亦需通过入息及资产审查。申请人的家庭总收入以及总资产不得超过指定规定限额。
年龄介乎15岁至59岁、身体健康健全的申请人必须同时接受社会福利署的自力更生支援计划,积极寻找全职工作。
2013年12月18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申请人必须在香港居住满7年的限制违反《香港基本法》。[6]
综援金
[编辑]综援金本身可分为三部分:标准金额、补助金以及特别津贴。
- 补助金又可细分为六类:
- 长期个案补助金:连续领取综援12个月或以上者,家庭成员或申请人本身高龄、伤残、或有医生证明健康欠佳,每年可获发一次长期个案补助金,用作更换家居用品或耐用品。
- 单亲补助金:单亲家庭或独力照顾家庭者,每月可获发单亲补助金。
- 社区生活补助金: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如获得医生证明残疾程度达100%,或需长期护理而没有居住院舍,每月可获发社区生活补助金。
- 交通补助金:12-64岁的受助人而获得医生证明残疾程度达100%或需要经常护理,每月可获发交通补助金;此外,该等受助人(连同12岁以下残疾程度达100%或需要经常护理的儿童)亦可申请“残疾人士身份”个人八达通,并透过“长者及合资格残疾人士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计划”,于港铁、轻铁、港铁巴士(新界西北)、专营巴士、渡轮及大部分绿色专线小巴可享有每程优惠收费HK$2[7]。
- 院舍照顾补助金:居于非资助院舍而年老、残疾或经医生证明为健康欠佳的综援受助人,每月可获发院舍照顾补助金。
- 就业支援补助金:
- 特别津贴:这类津贴用以应付申请人个人或个别家庭需要,例如租金、水费、排污费、子女学费等教育费用、必需的交通费用、医生建议的膳食、复康及医疗用具、殓葬费等支出。
个案类别
[编辑]类别 | 2015 (二月)[8] | 百分比 |
---|---|---|
年老 | 148,811 | 59.19% |
永久性残疾 | 18,232 | 7.25% |
健康欠佳 | 24,723 | 9.83% |
单亲 | 29,218 | 11.62% |
低收入 | 7,416 | 2.95% |
失业 | 18,131 | 7.21% |
其他 | 4,873 | 1.94% |
社会问题
[编辑]香港社会一方面关注市民滥用或骗取综援的个案;但另一方面,受助家庭备受歧视的问题也是社会焦点。
诈骗综援个案有恶化的趋势;根据社会福利署的统计,经深入调查后确证有诈骗成分的个案2001/02财政年度236宗、总金额涉及1100万港元,2004/05年则有665宗,总金额涉及3960万港元。
2006年最受瞩目的骗取综援案件,被告是2004年印度洋大地震的生还者。梁惠淇及其丈夫高忠强在2004年底在泰国旅游期间遇上海啸,女方随海漂流多时终获救,两夫妇在香港传媒前大谈生还经验。但事件却揭发梁惠淇是综援申领者,2003年更申报丈夫失踪,从而领取单亲家庭补助金,涉案总金额达113,000港元。证据显示梁惠淇报称丈夫失踪期间,曾离港旅游9次,但由于离港日数没有超过指定限期而没有被社会福利署揭发。梁氏以个人名义申请单亲综援,因此其丈夫的资料未有在社署数据库出现,当局未有发现破绽。屯门裁判法院于2006年3月3日裁定梁惠淇罪名成立,21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监8个月,缓刑2年,及归还多取的2475元予社会福利署。[9]
事件揭露社会福利署审批综援申请人漏洞,但社会团体社区组织协会干事施丽珊接受《明报》访问表示,这是例外的个案,担心事件会妨碍有需要人士申请,建议社会福利署加强前线审批人手。[10]
另外,前香港最高法院法官李柏俭夫妇于2003-2005年期间,隐瞒193万元资产申领综援,在2007年1月26日被判入狱11个月。[11]年届82岁的李柏俭及81岁的李夫人,成为全港年纪最大的服刑囚犯之一。惩教署发言人表示,狱中不会对年长囚犯有任何优待。[12]主审裁判官李瀚良批评,社会福利署的评估机制存在漏洞并且容易被滥用。员工机构华员会社会保障助理分会主席陈振华同意机制存在漏洞,并表示人手短缺是导致调查不足的主因:“负责调查的部门员工有1600多人,每年却要调查30多万宗个案。”[13]
2011年,拥有硕士学历的梁健鹏因为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而申请每月领取1,830港元度日。中大硕士梁健鹏失业事件被香港传媒报道后,引起了香港社会的广泛关注。
另外,2013年高等法院的判决变相容许新来港人士住满一年即能申请综援,引起了社会对综援申请资格的反思。学者指出其争议点有二︰第一类支持者认为综援为社会福利(welfare),则其争议点在于谁有权接受此福利;第二类支持者认为综援是基本人权(human right),即争议点在于综援需要是否可预见的,个人人生规划中的个人责任。[14]
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存档副本. [2015-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24).
- ^ 社会福利署新闻稿:《2006年1月领取综援个案数字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发布于2006年2月8日,存取于2007年1月27日
- ^ 香港工商日报, 1971-08-16 第12页
- ^ 香港工商日报, 1971-01-12 第4页
- ^ 香港工商日报, 1972-04-03 第12页
- ^ 终院:“须居港七年”条件违宪 新移民可领综援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3-12-19. 成报,2013年12月18日
- ^ http://www.lwb.gov.hk/fare_concession/index_c.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劳工及福利局网页,2015-11-24查阅。
- ^ 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socsecu/sub_statistics/l[永久失效链接] ,按个案类别划分的综援个案数目(2015年2月)
- ^ 香港司法机构案件编号:TMCC3745/06。另见〈妻骗综援罪成 海啸鸳鸯铁窗相隔〉,载香港《明报》2006年3月4日
- ^ 〈社署称有助阻吓 团体忧歧视加剧〉,载香港《明报》2006年3月4日
- ^ 香港司法机构案件编号:KCCC637/06。另见〈前法官夫妇骗综援囚11月 官斥咎由自取毫无悔意〉,载香港《明报》2007年1月27日
- ^ 〈年老囚犯狱中无优待〉,载香港《明报》2007年1月27日
- ^ 〈官指综援制度存漏洞 只抽样调查〉,载香港《明报》2007年1月27日
- ^ 梁亦華(2014.1.5)︰綜援是人權?,《蘋果日報》。. [2014-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1-10).
外部链接
[编辑]- 社会福利署:综援计划介绍网页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香港经济研究中心:《从多角度看综合社会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