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市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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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是部分国家针对特定城市采用的行政区划,通常为中央政府直接管辖、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市。类似的概念为直辖市,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
中华民国
[编辑]1921年,北洋政府《市自治制》中称特别市。1930年,国民政府《市组织法》改称为院辖市,即行政院直辖之都市,俗称直辖市。
日本控制下的傀儡政权,亦使用特别市命名,如蒙疆联合自治政府设立的张家口特别市。满洲国行政区划中有1934年-1939年有新京特别市(长春)和哈尔滨特别市两个特别市,1939年行政区划调整后只有新京特别市(长春)这一个特别市。
194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致电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和华中工委,指出:“在我解放原国民党中央政府的直辖市后,均不沿用特别市的旧称,而一律称为‘市’。平津两市解放后将直属于华北区,暂不宜宣布其直属中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从未使用过“特别市”通名。
日本
[编辑]特别市是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中规定的一种行政区划名称。特别市拥有处理都道府县及市事务的权利。后于1956年废止,由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代替。
日本现在出现的道州制议论中,亦有特别市的说法。
韩国
[编辑]特别市(韩语:특별시)也是大韩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仅设有一个,即首都首尔特别市(서울특별시)。
朝鲜
[编辑]特别市也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目前设有罗先市、南浦市及开城市这三个特别市。
参考文献
[编辑]- ^ 中央档案馆等编. 《中共中央在西柏坡》. 海天出版社.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