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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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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英语:misfeasance/ nonfeasance/ malfeasance),是指国家官员公务员等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疏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1]、徇私、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令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受损失等。例如泄露国家机密,私放罪犯,妨碍他人解救受害者绑架儿童,帮助受刑人逃避处罚等罪。失职则可能包括传染病防治失职、商品检验或动植物检疫失职、私设小金库、少征税款、放纵走私

应当注意的是,一些技术上属职权之内的做法,如司法行政主管机关首长不核准执行死刑等,虽然合法,但也可能引发失职或渎职的疑虑。

中华民国刑法中的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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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中,作为第四章章名的渎职罪大致包含公职人员仲裁人的下列各种行为:

不尽应尽之责,委弃守地。
对于职务上行为或违背职务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不正利益。
有审判之职而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
滥用职权逮捕羁押、意图取供而施强暴胁迫、明知无罪者使受追诉或处罚、明知有罪者无故不使受追诉或处罚。
管收、解送或拘禁时施虐于人犯。
违法执行或不执行刑罚。
明知不应受理而受理诉讼事件。
明知不应征收而征收租税
抑留不发或克扣明知职务上应发给之款项、物品。
废弛职务酿成灾害。
明知主管或监督事务违背法令,因图私人不法利益而得利。
泄漏或交付国防以外应秘密之图书、消息或物品。
开拆或隐匿投寄之邮件电报

中华民国文武职公务员犯有渎职罪,依《中华民国宪法》及《司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惩戒法》、《惩戒法院组织法》规定,无分职等高低,均由惩戒法院审判。监察院对于公务员违法失职,亦得连同证据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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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的章名,包含了一大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罪名: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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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执行裁判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针对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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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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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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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该罪名是针对刑事案件的各个办案环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针对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放纵走私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渎职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乡镇(含)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也属于该罪主体,例如城镇协管协警治安联防人员等。某些罪名(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特别规定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犯罪。渎职类犯罪侦查机关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局(简称“渎侦局”)。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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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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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汉典】. [2012-03-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4-14). 
  2. ^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12-03-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