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之相(16世纪—17世纪),字惟尹,湖广黄州府蕲州广济县人[1],明朝政治人物。
汤之相父亲任职县吏但无法自给,在市集贸易换取物资在晚上读书,到万历四年(1576年)中举人,由训导担任南京国子监助教,升刑部郎中,考察时被评为“不谨”[2]。之后他外任黎平知府,当地苗汉杂居,他就整顿纲纪,釐定嫁娶条式,又取消以钱财抵杀人罪的旧俗,同时保持清廉,不滥取金钱,人民都感到满意[1]。
- ^ 1.0 1.1 同治《广济县志·卷七·人物志》:汤之相,字惟尹,广济人,少贫,父为县吏不能自给,相假市肆贸易取资夜读,万厯丙子举人,由学训为南助教,晋刑部郎出知黎平府,地杂苗獠,相饬纲纪,釐嫁娶科条,使男女有别;俗杀人不抵,惟以银赎,故仇杀益多,相不为末减乃少戢,清操自持不滥取一钱,黎民悦之。 《湖广通志》
- ^ 《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四百八十三》:(万历三十九年五月)戊申诏南京考察过官员分别处置如令甲内,户部主事周崇惠、裴汝宁,刑部主事谢廷谅、褚继良,郎中汤之相俱不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