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内焚化炉弊案
外观
林内焚化炉弊案案由为达和公司为取得台湾云林县林内乡焚化炉开发经营权,事前规划7000万元公关费,再与另一家负责焚化炉土地开发的旭鼎签,将此项费用列入土地款中,其中3000万元透过旭鼎负责人徐治国行贿时任云林县县长张荣味,汇1000万元至张荣味的好友[1]吕昆展在美国账户。
县长逃亡
[编辑]张荣味涉及林内乡焚化炉贪渎弊案后,检方多次传唤未到案,云林地检署于2004年8月26日发布通缉,成为台湾自治史上第一个任内被通缉的县长[2]。之后,他就像是从人间蒸发。最后于该年其妹张丽善立法委员选举前一日,12月10日由警探逮捕落网。
侦结公诉
[编辑]2005年1月17日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台湾省云林县林内乡焚化厂弊案侦结,包括云林县长张荣味等十名官商被依贪污治罪条例提起公诉,其中张荣味遭求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环保局长颜嘉贤被求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十年,张、颜两人合并须追偿一千万元不法所得。林内乡长陈河山被求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十年,追偿不法所得一千八百万元,前林内乡林中村长柯火墀被求刑七年六个月,褫夺公权五年,追偿不法所得八十万元,男子吕昆展担任白手套遭求刑七年,达和公司副总经理郑炳煌、业务处长朱国源、专员黄辉强,及土地中介业者徐治国、潘淑慧,则被检方建议院方予以缓刑;同案被告吕昆展因逃亡中国大陆已遭通缉。
司法审判时程及结果
[编辑]裁判案由:贪污等/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
起诉案号: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93年度侦字第2536号、2960、3073、3040号、93年度侦缉字第229号
- 2006年5月9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审宣判,张荣味改判无罪 [4] [5]。
- 2010年1月28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审宣判,张荣味无罪[7]。
- 2012年5月9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二审宣判,张荣味处有期徒刑九年、褫夺公权五年[9]。
- 2014年6月24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三审宣判,维持更二审判决,张荣味处有期徒刑九年、褫夺公权五年[11]。
- 2015年7月17日,前云林县长张荣味被控涉及91年间的林内乡焚化厂工程弊案,索贿3000万元,最高法院认为部分事证尚待厘清,撤销更三审,发回台南高分院进行更四审[12]。
- 2016年10月13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四审宣判,张荣味处有期徒刑八年、褫夺公权四年[13]。
- 2018年7月4日,最高法院驳回被告张荣味等人上诉,全案依更四审判决结果定谳,张荣味将入监服刑。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洪荣志、许素惠. 焚化爐弊案 張榮味更三審判9年. 中国时报. 2014-06-25 [2018-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14).
- ^ 焚化爐弊案 張榮味更三審判9年. 苹果日报. 2014-06-24 [2014-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09) (中文(繁体)).
- ^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94年度诉字第44号刑事裁判书 (民国94年10月28日).
- ^ 焚化厂案/张荣味1审判14年 2审无罪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0-08-02.
- ^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4年度瞩上诉字第1182号刑事裁判书 (民国95年5月9日).
- ^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七号刑事裁判书 (民国96年7月5日).
- ^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瞩上更(一)字第295号刑事裁判书 (民国99年1月28日).
- ^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号刑事裁判书 (民国100年2月17日).
- ^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0年度重瞩上更(二)字第42号刑事裁判书 (民国101年5月9日).
- ^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九号刑事裁判书 (民国102年6月20日).
- ^ 云林焚化炉弊案 张荣味更三审维持判9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民国103年6月25日).
- ^ 最高法院发回更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民国104年7月17日).
- ^ 更四审判刑8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民国10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