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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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日语:運転免許/うんてんめんきょ unten menkyo),是指在日本国内,驾驶汽车与摩托化自行车上路所需要的必要证件。在日本的国内制度中,国家公安委员会和警察厅交通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授予驾照国家资格的职责。同时,日本驾驶执照为众多日本国家资格中,最多日本国民所持有的[1]。在日本如没有特别指明,一般都会简称作“免许”(日语:免許/めんきょ Menkyo)。
简介
[编辑]在日本,有关于驾驶执照的制度和法规,都是根据道路交通法及其下的命令而有所规定。根据法例,驾驶执照的管理应由各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进行,但现时实际的操作是受到了法例的委任而交予各都道府县的警察来执行。驾驶执照则以各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名义来发行。
在道路交通法上所使用的‘汽车’(日语:自動車/じどうしゃ Jidōsha)包括了二轮的机动单车(即一般所理解的摩托车)、各种大型汽车、小型汽车、轻型汽车、各种特别用途车辆以及无轨电车,那是因为‘汽车’被定义为“以发动机起动的车辆”的缘故。
而如果没有驾驶执照下在根据道路交通法所适用的道路上驾驶汽车或机动单车的话,将会按道路交通法第64条《禁止无证驾驶》(日语:無免許運転の禁止/むめんきょうんてんのきんし Mumenkyo unten no kinshi)所规定会被视为不可驾驶。因此持有驾驶执照的人,即被视为“特别被批准驾驶者”,所以在行政法概念上驾驶执照是一种“许可”。
历史
[编辑]- 最初的驾驶执照制度
日本最初于1898年开始有汽车行走,但在5年后的1903年才于爱知县首次制定了日本最初的汽车驾驶执照制度《共乘汽车营业监管规则》(日语:乗合自動車営業取締規則/のりあいじどうしゃえいぎょうとりしまりきそく Noriai jidōsha ēgyō torishimari kisoku)”[2]。该个制度并不是以个人的自家用车作对象,而是以相当于现今的巴士,当时称为“共乘汽车”(日语:乗合自動車/のりあいじどうしゃ Noriai jidōsha)的交通工具为对象。[2]。但当时来说,一般民众都未曾搭过“共乘汽车”,甚至大部分人连汽车也未曾见过。当时的都市,主要仍是以乘搭人力车为主[2]。而作为人力车以外的交通工具,就只有马车和路面电车[2]。
- 东京最初的驾驶执照制度
1907年,当时的警视厅(即东京都的警察部门)实行了“汽车监管规则”(日语:自動車取締規則/じどうしゃとりしまりきそく Jidōsha torishimari kisoku),自此在东京要驾驶自家用车的话,就只有持有驾驶执照者才可[2]。在日本作为对自家用车的驾驶执照制度来说,这个于东京的制度是日本首个相关制度[2]。但即使称得上是为自家用车的司机而设的制度,但实际来说以这个驾驶执照为对象的人当时少之又少,而且例如公司的司机又或车长等因工作而需要驾驶的人也不多。凭此制度下发出的第1位驾驶执照持有人,是当时受聘作三井财阀的三井家旗下的马车车伕(即驾驶马车的司机)的渡边守贞[2]。根据警视厅公布数字,制度实施首年的汽车登记数目就只有16辆[2]。当时的驾驶执照是以木制为主[2]。
- 开展到日本全国的驾驶执照制度
扩展到日本全国的驾驶执照制度始于1919年,当年实行了全国统一的交通法规《汽车监管令》(日语:自動車取締令/じどうしゃとりしまりれい Jidōsha torishimari rē)”[2]。当时世界上大受欢迎的福特T型车等的量产车在日本开始普及,因此当时日本政府实行了《汽车监管令》[2]。汽车数目从1919年左右大概500辆,逐步增加至1924年为止的超过2万辆。全国统一的交通法规,主要是因为当时道路上出现了跨县行走的共乘汽车、的士、自家用车等的车辆不断增多,因此需要相关法规来规管[2]。根据这个《汽车监管令》而发出的驾驶执照分为甲种和乙种两类,甲种是“任何车辆都可驾驶的执照”;乙种是只可驾驶特定汽车或特殊车辆的驾驶执照[2]。但当时必须先取得“车体检查证”(日语:車体検査証/しゃたいけんさしょう Shatai kensa shō))才可以申请驾驶执照(即如现时不同,不可以在取得驾驶执照后就可以买车),而且在取得驾驶执照后必须于持证5年后再次接受考试[2]。
获取方法
[编辑]要取得驾驶执照的话,原则上须要接受于驾驶执照考试中心(日语:運転免許試験場/うんてんめんきょしけんじょう Unten menkyo shikenjō)所进行的适性考试、技能考试及学术考试。又或可以选择入读指定驾驶学校(日语:指定自動車教習所/していじどうしゃきょうしゅうじょ Shitei jidōsha kyōshūjo)后并于毕业考试取得合格的话,即可豁免于驾驶执照考试中心接受技能考试而取得驾驶执照。普遍来说都较多以后者的方式取得驾驶执照,而以前者的方法直接参与驾驶考试的人都比较罕见。
如选择直接接受考试,又或入读非指定驾驶学校的话,须先于考试中心接受暂准执照的技能考试,然后再接受5天的路上练习(1天2小时以上),最后再于考试中心接受正式执照的技能考试。但一般来说几乎都是于指定驾驶学校毕业,获豁免接受技能考试而取得普通执照。如希望入读指定驾驶学校并取得普通执照的话,须于指定驾驶学校取得暂准驾驶执照(日语:仮運転免許/かりうんてんめんきょ Kari unten menkyo),及在路面实习及接受学术培训,最后于路面的毕业考试合格后,就可向其已登记户籍的都道府县的驾驶执试中心申请接受考试[3]。只须提交指定驾驶学校的毕业证书,并于视力等的适性考试及学科考试合格的话,就可以取得驾驶执照。
接受考试资格的年龄因驾驶执照的不同而有异。小型特殊车辆执照及摩托化自行车执照不需接受技能考试,但摩托化自行车执照仍需要接受学术培训并于学术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特殊车辆执照是唯一一种车辆不用接受学术培训及不用实际操作该车辆就可以取得的执照。然而由于现时并没有关于大型特殊车辆的第二类驾驶执照以及牵引车辆第二类驾驶执照的相关课程,因此驾驶学校并没有提供此类执照的培训。要取得此类执照的话,就只可以于考试中心直接接受技能考试合格后取得。
驾照类型
[编辑]日本的驾驶执照按等级以及种类划分。
驾驶执照的正式名称
[编辑]以下是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第84条所规定的正式区分及简称而记载。记载的执照类别也是根据上述所指法律条文的顺序所示。
法定区分 (上行:中文意思/下行:日语原名) |
法定类别 (中文意思) |
法定类别 (日语原名) |
法定简称 | 驾驶执照上的显示字眼 |
---|---|---|---|---|
第一类驾驶执照 第一種運転免許 |
大型车辆执照 | 大型自動車免許 | 大型免許 | 大型 |
中型车辆执照 | 中型自動車免許 | 中型免許 | 中型 | |
准中型车辆执照 | 準中型自動車免許 | 準中型免許 | 準中型 | |
普通车辆执照 | 普通自動車免許 | 普通免許 | 普通 | |
大型特殊车辆执照 | 大型特殊自動車免許 | 大型特殊免許 | 大特 | |
大型摩托车执照 | 大型自動二輪車免許 | 大型二輪免許 | 大自二 | |
普通摩托车执照 | 普通自動二輪車免許 | 普通二輪免許 | 普自二 | |
小型特殊车辆执照 | 小型特殊自動車免許 | 小型特殊免許 | 小特 | |
摩托化自行车执照 | 原動機付自転車免許 | 原付免許 | 原付 | |
牵引车辆执照 | 牽引免許 | (没有简称) | け引 | |
第二类驾驶执照 第二種運転免許 |
大型车辆第二类执照 | 大型自動車第二種免許 | 大型第二種免許 | 大二 |
中型车辆第二类执照 | 中型自動車第二種免許 | 中型第二種免許 | 中二 | |
普通车辆第二类执照 | 普通自動車第二種免許 | 普通第二種免許 | 普二 | |
大型特殊车辆第二类执照 | 大型特殊自動車第二種免許 | 大型特殊第二種免許 | 大特二 | |
牵引车辆第二类执照 | 牽引第二種免許 | (没有简称) | け引二 | |
暂准驾驶执照 仮運転免許 |
大型车辆暂准执照 | 大型自動車仮免許 | 大型仮免許 | (按车辆类别而发出各自的暂准驾驶执照) |
中型车辆暂准执照 | 中型自動車仮免許 | 中型仮免許 | ||
准中型车辆暂准执照 | 準中型自動車仮免許 | 準中型仮免許 | ||
普通车辆暂准执照 | 普通自動車仮免許 | 普通仮免許 |
如果同时取得牵引车辆执照及牵引车辆第二类执照的话,驾驶执照上将会显示为“引・引二”。
执照的式样
[编辑]姓名 | ◯ ◯ ◯ ◯ | 年号YY年MM月DD日生 | |||||||||||||||
住址 | ◯◯◯◯◯◯◯◯◯ ◯–◯–◯ | ||||||||||||||||
签发 | 年号YY年MM月DD日 ◯◯◯◯◯ | 相片 | |||||||||||||||
YYYY 年(年号 YY 年) MM 月 DD 日为止有效 | 驾 驶 执 照 | ||||||||||||||||
执照 限制条件等 | |||||||||||||||||
证件号码 | 第 ◯◯◯◯◯◯◯◯◯◯◯◯ 号 | ||||||||||||||||
二・小・原 | 年号YY年MM月DD日 |
| |||||||||||||||
他 | 元号YY年MM月DD日 | 都道府县名 公安委员会 | |||||||||||||||
二种 | 元号YY年MM月DD日 |
驾照种类
[编辑]名称 | 日文原文 | 描述 |
---|---|---|
临时驾照 | 仮運転免許 | 发给通过了临时驾照知识考试,为了取得第一种驾照需要在公路(不包含驾校场内等)上进行练习或者考试的人。临时驾照虽然称为驾照,但是持照者不得单独上路,也不能进行以练习为目的之外的驾驶,否则将构成临时驾照违章并导致3个月不得驾驶并留下刑事处分前科。持照人只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以练习为目的驾驶。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持照者必须在取得临时驾照六个月内取得相对应的驾照,否则该临时驾照作废。理论上,因为取得驾照必然需要在公路上进行考试,因此在现行制度下取得日本驾照的人都曾经取得过临时驾照。 |
第一种驾照 | 第一種運転免許 | 驾驶除需要第二种驾照的情况(参照下方)之外的所有情况下的车辆用的普通驾照。 |
第二种驾照 | 第二種運転免許 | 驾驶营运用载人车辆(例如出租车或公共汽车)或从事代驾时需要。驾驶员必须年满21岁,并至少持有驾照的有效时间达到三年(日本自卫队成员放宽至两年[4])。 |
分类
[编辑]驾照可驾驶车辆类别如下:
名称 | 日文原文 | 备注 |
---|---|---|
大型汽车 | 大型自動車 | 总重量11公吨以上、最大容量6.5公吨以上或可乘载30人以上之四轮机动车辆。 |
中型汽车 | 中型自動車 | 总重量7.5公吨以上、最大容量4.5公吨以上或可乘载11人以上之四轮机动车辆。 |
准中型汽车 | 準中型自動車 | 总重量为3.5公吨以上、最大容量2公吨以上或可乘载人数10人以下之四轮机动车辆。 |
普通汽车 | 普通自動車 | 非属上述分类之任何四轮机动车辆。 |
AT限定普通汽车 | AT限定普通自動車 | 非属上述分类之任何四轮机动AT车辆。 |
大型特殊汽车 | 大型特殊自動車 | 使用于特定工作(如拖拉机或起重机)且不属于小型特殊汽车之特殊四轮机动车辆。 |
小型特殊汽车 | 小型特殊自動車 | 最高时速每小时15公里,体积小于4.7米×1.7米×2.8米之特殊四轮机动车辆。 |
大型机车 | 大型二輪車 | 汽缸排气量超过401cc以上之二轮机动车辆。 |
AT限定大型二輪車 | 限定驾驶汽缸排气量650cc以下之自动变速二轮机动车辆。 | |
普通机车 | 普通二輪車 | 汽缸排气量126~400cc之二轮机动车辆。 |
AT限定普通二輪車 | 限定驾驶汽缸排气量126~400cc之自动变速二轮机动车辆。 | |
小型限定普通二輪車 | 汽缸排气量51~125cc之二轮机动车辆。 | |
AT小型限定普通二輪車 | 限定驾驶汽缸排气量51~125cc之自动变速二轮机动车辆。 | |
机动自行车 | 原動機付自転車 | 汽缸排气量50cc以下之二轮机动车辆。 |
台湾驾驶执照分类 → | 联结车驾照 | 大客车驾照
大货车驾照 |
小型车驾照 | 大型重型机车驾照 | 普通重型机车驾照 | 普通轻型机车驾照 |
---|---|---|---|---|---|---|
日本驾驶执照分类 → | 大型自动车免许
+牵引免许 |
大型自动车免许 | 普通自动车免许 | 大型自动二轮车免许 | 普通自动二轮车免许 | 原动机付自転车免许 |
可驾驶之车辆类别 ↓ | ||||||
大型自动车 | ✔︎ | ✔︎ | ❌ | ❌ | ❌ | ❌ |
中型自动车 | ✔︎ | ✔︎ | ❌ | ❌ | ❌ | ❌ |
准中型自动车 | ✔︎ | ✔︎ | ❌ | ❌ | ❌ | ❌ |
普通自动车 | ✔︎ | ✔︎ | ✔︎ | ❌ | ❌ | ❌ |
大型特殊自动车 | ❌ | ❌ | ❌ | ❌ | ❌ | ❌ |
小型特殊自动车 | ✔︎ | ✔︎ | ✔︎ | ✔︎ | ✔︎ | ❌ |
大型二轮车 | ❌ | ❌ | ❌ | ✔︎[注 1] | ❌ | ❌ |
普通二轮车 | ❌ | ❌ | ❌ | ✔︎ | ❌[注 2] | ❌ |
小型限定普通二轮车 | ❌ | ❌ | ❌ | ✔︎ | ✔︎[注 3] | ❌ |
原动机付自転车 | ✔︎ | ✔︎ | ✔︎ | ✔︎ | ✔︎ | ✔︎ |
牵引 | ✔︎ | ❌ | ❌ | ❌ | ❌ | ❌ |
注释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運転免許の履歴書の書き方を徹底解説!AT・MT・準中型の正式名称や書き方は?. 2021-04-25 [2022-1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7) (日语).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武蔵境自动车教习所. 自動車免許はいつから必要になった?免許の歴史を徹底解説. 2021-03-19 [2022-1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02) (日语).
- ^ 天皇及皇室等没有户籍及居民登记者,根据住民基本台账法第39条、住民基本台账法施行令第33条中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17条第2项第3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规定,(可以住民票以外的其他文件)申请执照。
- ^ 道路交通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昭和35年6月25日法律第105号)第96条の5-一 道路交通法施行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昭和35年10月11日政令第270号)第34条の3-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