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性别暴力
数位性别暴力又称网络性别暴力,指“透过网络或数位方式,基于性别之暴力行为。”即针对性别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响他人,包括身体、心理或性之伤害、痛苦、施加威胁、压制和剥夺其他行动自由等[1]。
其类型包括网络跟踪、恶意或未经同意散布与性/ 性别有关个人私密资料、网络性骚扰、基于性别贬抑或仇恨之言论或行为、性勒索、人肉搜索、基于性别偏见所为之强暴与死亡威胁、招募引诱、非法侵入或窃取他人资料及伪造或冒用身份等10 项[1]。
类型及案例
[编辑]类型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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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跟踪 | 透过网络资讯反复跟踪骚扰、监视他人活动,及违反他人意愿进行接触[1]。2023年韩国实况主播“企鹅妹”柳允进来台湾徒步环岛,旅途期间有粉丝观看直播预测其路线,有名陌生黑衣男子未经许可便尾随其后长达4小时,其跟踪行径引发直播主本人的不适,并报警处理[2]。 |
2、恶意或未经同意散布与性/性别有关个人私密资料 | 未经当事人同意,故意散播与性或性别有关的私密资料,包括文字、声音、图画、照片或影像[1]。过去被称之为“复仇式色情”(英语:Revenge Pornography),但因其字面意涵,容易让人误会数位暴力为个人层面的感情纠纷。2022年5月有用户于脸书万人社团“霸社”贴出女学生体育课的瑜伽影片,未经女学生本人许可即将含有女学生面容与身形的影片曝光于万人社团之中,供社团内部成员随意评论[3]。除了脸书之外Telegram也有大量成人群组将私密影像称作"资源"并进行发送或交换[4],部分台湾Telegram外流群 会与卖淫业者(茶庄)合作,利用私密影像吸引人气之后再投放广告,增加茶庄生意。 |
3、网络性骚扰 | 透过网络及社群网站进行性骚扰[1]。2021年7月于台北捷运发生使用手机Airdrop功能进行性骚扰的案件。嫌犯以“防疫小知识”、“搭车注意事项”或“今日头条”作为标题,以Airdrop传送自己下体的猥亵照片,造成被害人身心上的不适。此举动被新闻描述为“科技痴汉”[5]。 |
4、基于性别贬抑或仇恨之言论或行为 | 针对他人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或行为,进行贬抑、攻击[1]。艺人郑家纯提告在其相关新闻留下仇恨言论的酸民,其中包含性别贬抑的言论如:“鲍鲍换包包”“北港香炉”等等[6]。 |
5、性勒索 | 以要揭露他人性私密资料勒索、恐吓他人[1]。台湾卫生福利部指出性别暴力近年来已不局限于言语与肢体的实体伤害,加害人可能潜藏于知名社群、游戏、交友网站内,取得受害者信用后利用其性私密影像进行恐吓与勒索[7]。为此卫福部于110年成立私ME成人性私密影像处理团队,简称私ME团队,设置热线咨询服务“私ME咨询热线”及网络申诉平台“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诉服务网”[8]。 |
6、人肉搜索 | 透过网络搜索取得未经他人同意揭露之私密资料[1]。2023年脸书上以“Risu”为开头的社团引发争议与民众讨论,其社团分支分别标榜自拍外流、未满18不准进、前任自拍流出,借由risu短网址散布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性私密影像[9]。 |
7、基于性别偏见所为之强暴与死亡威胁 | 因性别偏见,以强暴或加害生命之事恐吓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惧者[1]。 |
8、招募引诱 | 运用网络制作虚假广告进行工作招募或人口贩运[1]。2022年加害者化身女性摄影师,向受害者提出工作邀约。将受害者被迫拍摄的私密照贩售于付费色情论坛“创意私房”[10]。 |
9、非法侵入或窃取他人资料 | 非法侵入网络摄影机取得个人影像资料[1]。2022年9月韩人气团BLACKPINK、防弹少年团的成员Jennie与V其私密照片被骇客窃取,并威胁公开更多私密照片[11]。 |
10、伪造或冒用身份 | 伪造或冒用身份取得他人个人资料,进而威胁、羞辱或诈欺。小玉Deepfake换脸事件:2021年7月网红“小玉”朱玉宸及其助理庄炘睿利用AI“深伪技术deepfake”,将100多位知名女性民代、网红与直播主的脸庞,合成至A片女优身上,并于推特建立“台湾网红挖面”页面进行贩售与获利。此举动引起争议与受害人的不适,最后被警方逮捕进入司法程序[12]。 |
历史与背景
[编辑]2020年立法委员苏巧慧提出《性隐私侵害防制条例》完成一读,起因为办公室遇到的陈情案件,一位未成年女性与男友分手后,男方把裸照传给全班同学。此法案主要会定义犯罪行为、罚则以及建立受害者保护机制,规定必须在一天内把传播内容下架[13]。
2020年韩国发生N号房事件,立法委员范云、苏巧慧、吴思瑶、赖品妤、林楚茵等人通力合作,透过定立专法《未经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条例》草案,保障民众的身体自主权、性自主权、隐私权。立法委员洪孟楷也提出《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条例》草案,立委吕玉玲则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强化相关规范与罚则[13]。
法律
[编辑]台湾增修“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于2023年2月8日公布“中华民国刑法”、“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2023年2月15日公布“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4]。
“中华民国刑法”增订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章,未经他人同意摄录性影像,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以强暴、胁迫摄录性影像罪,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未经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制作或散布他人不实性影像(深度伪造)罪,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14]。
未经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吓威胁散布成人性影像之被害人可直接至卫福部首页的性影像处理中心提出线上申诉[8],由中心协助通知互联网平台业者限制浏览或移除性影像,并通知主管机关,透过公权力落实性影像移除下架[14]。
而互联网平台业者透过性影像处理中心、网络内容防护机构、主管机关、警察机关或其他机关知悉有被害人性影像后,应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被害人性影像有关之网页资料,倘未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最高可对其处新台币6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并得限制接取该网站[14]。
未成年者
[编辑]“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依其手段提高刑责,使儿童或少年被拍摄、自拍、制造性交或猥亵行为之性影像案件,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散布儿少性影像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无正当理由持有儿少性影像则由行政罚修正为刑罚,最高处1年有期徒刑[14]。
数据佐证
[编辑]性暴力防制四法2023年上路,卫福部6月5日公布最新统计,2022年3月至5月的103人,到2023年3至5月达527人,数据成长5倍,与去年同期相比,成人性影像申诉案件被害人数上升[15]。
影响与伤害
[编辑]数位性别暴力所造成的影响,不仅限于“复仇式色情”未经同意散播性私密影像。学者Liz Kelly(1988)提出“性暴力连续体”的概念,意指不同形式的性暴力之间,存在相互的关系。而过去法规、社会、政策只关注特定几种性暴力形式,有可能忽略其他性暴力所造成的危害。其他性暴力包括偷窥、偷拍、数位修图AI犯罪、性勒索、性侵犯和强奸[16]。
虽然无论何种性别皆有可能受到网络性别暴力的伤害,但根据数据指出女性占受害者的大多数。而数位性别暴力除了会对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其诉讼过程亦会造成经济负担、甚至可能诉讼过程中耗费精力无法工作[17]。
而即使犯罪者受到惩罚与逮捕,若无法迅速删除这些外流于网络的内容与个资,受害者可能因担心受到更多的攻击与评判,造成其“二度伤害”,将长期的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18]。
应对与宣传
[编辑]台湾行政院性别平等处,于2021年2月3日发布数位/网络性别暴力之定义、类型及其内涵说明,并将防治数位/网络性别暴力列入“性别平等重要议题”。教育部国教署宣导防治数位性别暴力“五不四要”原则,分别为“不”违反意愿、“不”听从自拍、“不”仓促传讯、“不”转寄私照、“不”取笑被害者,以及“要告诉师长、要截图存证、要记得报警、要检举对方”。亦设立网络申诉系统“iWIN网络内容防护机构[19]”与“卫福部私ME成人私密照申诉服务网[8]”,协助被害人撤下外流私密影像[18]。
经历2023年2月15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卫生福利部于新法上路满月时(3月15日),邀请内政部警政署、法务部以及妇女救援基金会共同向社会大众呼吁“二要三不”防治宣导,期盼终结性影像犯罪。“二要三不”宣导包括“要”主动求助、境内外平台业者知悉性影像内容,“要”主动下架;及“不”拍、“不”传、“不”留[20]。
然而过去防治宣导“五不四要”、“二要三不”皆有关于“不拍摄”的宣导,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协会(Taiwan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ssociation ;TGEEA) 于2023年3月8号记者会表示,担忧过往“不拍”的宣导会再次落入谴责受害者的处境,并认为谈数位性别暴力的起点不应该是“自我保护”,而应该是情感教育[21]。
近年来AI修图、深伪技术的发展,证明了就算受害者并未参与拍摄,虚假的修图亦可能造成真实的伤害[22]。
妇女援救基金会强调“裸照外流不是被害人的错”,以“不点阅”、“不下载”、“不分享”、“不谴责被害人”、“勇于求助”进行防治私密影像外流之宣导[18]。数位女力联盟则以“五不一主动”原则进行宣导,分别为“不观看 、不下载 、不转传 、不分享 、不持有 、主动检举”,以上两者皆希望数位性别暴力的防治,能把焦点放在谴责并制止加害者行为,而非责备被偷拍、又或是合意自拍却被外流的受害者[23]。
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性别平等处.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 行政院性别平等会. 2021-02-03 [2023-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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