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教唆犯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教唆

教唆犯(英语:abettor),是一个大陆法系刑法学概念,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称为教唆

构成要件

[编辑]

成立教唆犯的必须要件有,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对被教唆的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属于共犯的一种,如果教唆者没有和对方构成共同犯罪,则不成立教唆犯,而可能成立间接正犯[1]。此外,根据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教唆犯可能会是从犯[2]

教唆既遂和犯罪既遂的成立时间不同[3]

定罪处罚

[编辑]

中国大陆

[编辑]
情形 处罚 备注
一般教唆犯 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 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 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5] 间接正犯

参考

[编辑]
  1. ^ 曹希国. 间接正犯基本理论研究. 《山东大学》. 2006年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2. ^ 何庆仁.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法学研究》. 2004年, (05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3. ^ 曹坚. 从犯的犯罪既遂认定问题.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 (03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4. ^ 肖吕宝. 关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政法学刊》. 2007年, (05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5. ^ 卢勤忠; 华东政法学院. 论教唆罪的设立. 《现代法学》. 1996年, (第6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