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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廷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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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应廷吉

应廷吉(?—1645年),本名应明经,又名应聚奎应喜臣棐臣浙江宁波府慈谿县鄞县[1]明朝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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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廷吉是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浙江乡试举人崇祯元年(1628年)成进士[2],授砀山县知县,后曾任监察御史,巡按福建[3]

甲申变作史可法扬州督师,推荐应廷吉转任淮安府推官,与黄日芳陆逊之刘湘客张鑻、纪允明等在其幕下。不久,他主持礼贤馆事务。应廷吉精通天文,懂得勾股定理,史可法和其他官员商议屯田措施,打算让陆逊之驻守开封归德;他驻守邳州宿州。他说:“国家本来有屯驻军队,世代受业为家产,何来闲置田地驻扎?而且田地收获都给予官军,朝廷赋税又将从何而来?听说诸生有人愿意上缴一百头牛、五百石麦博取县令官职,这就是当面欺诈!”[1]

之后黄河戒严,史可法命秦士奇沿河堆土墩放炮架,应廷吉说:“这样没有用的,黄河沙土虚浮,水来就泛滥,何来安置炮架!”获得纠正。同年冬天,紫微垣星星黯淡,史可法夜在晚上找来他说:“垣星失去光芒怎办?”他回答:“只有上相星明亮。”可法悲伤地说:“辅弼星都黯淡,上相星可以独自生存吗?”不久左良玉带兵东下,弘光帝传召史可法,于是将军事交付给他。过了三天,应廷吉监督参将刘恒祚、游击孙桓、都司钱鼎新、于光前往泗州,经过淮安盱眙沦陷,史可法回到扬州,立刻命他在浦口督饷,又令他率军回归扬州,守住南门;同时令他监督游击韩飞转移州的兵器、粮饷几十万。当晚应廷吉由城上缘索离去,第二天,扬州失陷,因此幸免于难。清军破南京后去世[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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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钱海岳《南明史·卷三十四·列传第十》:应廷吉,本名明经,字棐臣,鄞县人。天启七年举于乡。授砀山知县。史可法督师扬州,荐迁淮安推官,与黄日芳、陆逊之、刘湘客、张鑻、纪允明等并事幕府。寻主礼贤馆事。廷吉精天文,用勾股三式之学。可法议修屯政,欲遣逊之屯开、归。廷吉屯邳、宿。廷吉曰:“国家故有屯军,世受业为恒产矣,安所得闲田而屯哉?且田之所获,既入官军,有司尝赋又将何出?闻诸生有愿输牛百头、麦五百石以博县令者,此面欺也!”
  2. ^ 光绪《鄞县志·卷二十二·选举表三》:(万历)四十三年乙卯(举人)……应聚奎 补。后改名喜臣,慈谿籍……崇祯元年戊辰(进士)……应喜臣 补。有传,改名廷吉
  3. ^ 《重纂福建通志·卷九十六·职官》:巡按监察御史……应喜臣 慈谿人,崇祯戊辰进士
  4. ^ 钱海岳《南明史·卷三十四·列传第十》:及河防戒严,令秦士奇沿河筑土墩驻炮。廷吉曰:“无益也。黄河沙岸虚浮,水至即氾,安架炮为!”议乃格。是冬,紫微垣诸星皆暗,可法夜召廷吉曰:“垣星失耀奈何?”曰:“上相独明。”可法怆然曰:“辅弼皆暗,上相其独生乎?”及左良玉兵东下,上召可法,遂以军事付廷吉。越三日,督参将刘恒祚,游击孙桓,都司钱鼎新、于光赴泗州,过淮安。盱眙陷,可法还扬州,立召廷吉督饷浦口,已而又令率军回扬,坐守南门。可法又令督游击韩飞移取泗甲仗、火器、粮饷几十万。是夜缒城出,明日城陷,得免于难。南京亡后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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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海岳南明史》·卷三十四·列传第十
  • 光绪《鄞县志》·卷二十二·选举表三
  • 《重纂福建通志》·卷九十六·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