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本
外观
严本(?—?),字志道,江南行中书省江阴直隶州(今江苏省江阴市)人,明朝政治人物。
其年少精通法律,并著《辑义》四卷。永乐十一年,经推荐后授刑部主事。之后奉命出使徽州[1]。明仁宗时期,以刑部尚书金纯举荐,改为大理寺正[2]。
参考文献
[编辑]- ^ 《明史》(卷150):“严本,字志道,江阴人。少通群籍,习法律,以傅霖《刑统赋》辞约义博,注者非一,乃著《辑义》四卷。永乐十一年以荐征,试以疑律,敷析明畅。授刑部主事。侍郎张本掌部事,官吏少当意者,独重本,疑狱辄俾讯之。奉命使徽州,时督办后期,例罚工,本不忍迫民。或以为言,本曰:“吾办矣。”盖已寓书其子,鬻田为工作偿也。”
- ^ 《明史》(卷150):“仁宗立,以刑部尚书金纯及虞谦荐,改大理寺正。断狱者多以“知情故纵”及“大不敬”论罪。本争之曰:“律自叛逆数条外,无‘故纵’之文。即‘不敬’,情有重轻,岂可概入重比?”谦韪之,悉为驳正。良乡民失马,疑其邻,告于丞,拷死。丞坐决罚不如法,当徒,而告者坐绞。本曰:“丞罪当。告者因疑而诉,律以诬告致死,是丞与告者各杀一人,可乎?”驳正之。莒县屯卒夺民田,民讼于官,卒被笞。夜盗民驴,民搜得之。卒反以为诬,擒送千户,民被禁死。法司坐千户徒。本曰:“千户生,则死者冤矣。”遂正其故勘罪。苏州卫卒十余人夜劫客舟于河西务,一卒死。惧事觉,诬邻舟解囚人为盗,其侣往救见杀。皆诬服。本疑之曰:“解人与囚同舟。为盗,囚必知之。”按验,果得实,遂抵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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