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伦
藏人行政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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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伦(藏语:བཀའ་བློན་,威利转写:bka' blon,THL:Kalön),一作噶布伦、噶卜伦、噶隆,是清代西藏官府噶厦的长官,“综理藏务”[1]。书面语称顿那东(mdun na vdon),尊称为夏卜拜(zhabs pad)。首席噶伦称为噶伦赤巴。
吐蕃时即有“大贡论”(论茝)等诸“论”之官。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清军将准噶尔蒙古兵逐出西藏,并护送达赖喇嘛转世灵童格桑嘉措进入拉萨。同时废除第巴官职,置噶伦三员,共同辅佐达赖喇嘛掌政。雍正元年(1723年),噶伦员额改为五人。雍正三年(1725年),封噶伦康济鼐为贝子,命其总理藏内事务,由噶伦阿尔布巴等协理。然而各噶伦之间明争暗闘,各自为政。雍正五年(1727年),康济鼐为阿尔布巴、隆布鼐一党所杀。另一噶伦颇罗鼐平定了阿尔布巴之乱,被乾隆皇帝封为札萨克郡王,主持藏政。但颇罗鼐死后,其子珠尔默特那木札勒心怀异志,被驻藏大臣傅清、拉布敦斩杀,其党羽遂后发动叛乱。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军入藏平定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之乱,并颁布《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正式设立噶厦衙门,定噶伦员额为四人,三俗一僧,正三品。噶厦始置时的四噶伦为辅国公班第达、札萨克台吉策棱旺札勒、色裕特塞布腾、喇嘛尼玛嘉木灿。此后,西藏大部分地方的日常行政事务,由噶伦拟定后呈送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批准施行。噶伦的任命是由噶厦提名四五人,达赖喇嘛通常从中选择。[2]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大将军福康安领兵击退廓尔喀入侵。为整治西藏吏制,乾隆皇帝下谕颁行福康安所奏《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定噶伦年俸为白银一百两、大缎四匹,并拨给公田。如遇出缺,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于噶厦四品官(即戴琫、仔琫、商卓特巴)中拣选,并奏请朝廷补放。[3]噶伦权位颇重,号称“四相”。
1914年以后,昌都总管由噶伦中的一位兼任。1923年,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矛盾激化,班禅出走汉地,日喀则附近原属班禅额尔德尼的几个宗也归噶厦管理。1951年,噶伦阿沛·阿旺晋美代表噶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签订《十七条协议》,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
1959年,十四世达赖喇嘛流亡印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废除噶厦这个机构,筹建西藏自治区,噶伦职位也随之被废除。同年,十四世达赖喇嘛在达兰萨拉设立西藏流亡政府,重新设立噶厦等流亡政府机构。噶厦中设有噶伦职位,相当于内阁部长。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七职官志
- ^ Melvyn C. Goldstein; Gelek Rimpoche.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The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January 1989: 13–14. ISBN 978-0-520-06140-8.(英文)
- ^ 《卫藏通志》卷十二《乾隆五十八年钦定西藏章程》
来源
[编辑]- 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