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吴绍诗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吴绍诗《蚁园自记年谱》书影

吴绍诗(1699年—1776年),字二南,号蚁园山东海丰人,清朝政治人物、法学家,官至刑部尚书礼部尚书

生平

[编辑]

雍正二年(1724年),吴绍诗经其伯父吴象宽推举应诏,分配到刑部学习。雍正十二年(1734年),授七品京官,负责刑部湖广司事务。乾隆元年(1736年),作为纂修官参与修订《大清律例》。乾隆六年(1741年)起,历任刑部主事、刑部郎中、甘肃巩昌府知府、陕西督粮道。后陕甘总督永常弹劾吴绍诗侵占帑银,导致他被革职并发配军台效力。适逢其母病重,朝廷准其回乡尽孝。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帝南巡时他在德州泰安接驾。此后被重新起用,历任贵州督粮道、云南按察使、甘肃按察使、甘肃布政使。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升刑部右侍郎。旋改任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外放江西巡抚。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升刑部尚书,旋调礼部尚书,但很快就因巡抚任内没有及时奏报灾情而被革职。次年,因其精通律例而重新起用为刑部郎中,不久又升刑部右侍郎。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调任吏部右侍郎。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75岁的吴绍诗告老还乡。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乾隆帝东巡时他在德州接驾,获恩赐尚书衔,诰授荣禄大夫。同年去世,终年78岁,谥恭定。[1][2][3][4]

家庭

[编辑]

吴绍诗为海丰吴氏第十三世,祖父吴自肃为康熙三年(1664年)甲辰科进士,父亲吴象默。有子吴垣吴坛。两人皆继承家学,精通刑律。长子吴垣为乾隆十七年(1752年)壬申科举人,官至吏部侍郎、广西巡抚。次子吴坛(吴绍谟嗣子)为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辛巳恩科进士,官至江苏巡抚。[1][3][4][5]

延伸阅读

[编辑]

[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清史稿/卷321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刑部尚书吴绍诗. 滨州日报. 2022-11-25. 
  2. ^ 吳紹詩.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3. ^ 3.0 3.1 朱亚非等. 《明清山东仕宦家族与家族文化》.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9: 184–192. ISBN 978-7-209-04822-4. 
  4. ^ 4.0 4.1 卷之三 历史文化. 《沧州市运河氏张庄子吴氏族谱》. 2015: 58. 
  5. ^ 燕钦国 (编). 《滨州文化通览》.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2: 213. ISBN 978-7-209-062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