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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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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先例(英语:precedent、或英语:authority),又称判例先例前例。秉承先例(英语:doctrine of precedents)即是依照先例原则判案[1]:77。在普通法体系下指的是根据先前的法律案件(legal case)而建立起的法律原则或规范。而遵循先例拉丁语Stare decisis)是一种法律原则,意指法官应该尊重已经形成的判决先例,法院在面对类似的法律案件或是事实时,应该适用先前的规范,作出类似判决。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础。

只有上诉法庭的判决才对下级法庭有约束力。而上诉法庭一般由三、五、七、甚至九名法官组成。因此,法庭在可行的情况下,形成“法庭的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Majority opinion),即至少由多数的法官认同的判决。如此,即使部分法官对判决有异议,判决既然获得法庭多数的承认,对下级法庭仍然有约束力。[2]

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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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拉丁语Stare decisis),其名称来自于拉丁法谚,“坚持决定,而且不要去扰乱不应该被扰乱的”(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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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宗锷法官 (编). 《香港日用法律大全(一)》. 商务印书馆(香港). 1995. 
  2. ^ 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Fundamentals of American Law.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8–19 (英语).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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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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