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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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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首段
签署日1903年10月8日
签署地点上海
生效日1904年1月13日
失效日1948年11月30日
语言英文(主要用语)、中文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维基文库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英语:Amendments to the Treaties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是清朝美国于1903年10月8日所签订的条约。该条约起源于1902年的《辛丑条约》,当时清朝和英国根据该条约第11款的规定,在上海与英国签订《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随后《辛丑条约》各方列强纷纷与清朝签订类似的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该条约就是其中一项[1]

1946年12月2日,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并于1948年11月30日生效,本条约也因此被取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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