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外观
![]() 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首段 | |
签署日 | 1903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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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 | 上海 |
生效日 | 1904年1月13日 |
失效日 | 1948年11月30日 |
语言 | 英文(主要用语)、中文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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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英语:Amendments to the Treaties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是清朝与美国于1903年10月8日所签订的条约。该条约起源于1902年的《辛丑条约》,当时清朝和英国根据该条约第11款的规定,在上海与英国签订《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随后《辛丑条约》各方列强纷纷与清朝签订类似的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该条约就是其中一项[1]。
1946年12月2日,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并于1948年11月30日生效,本条约也因此被取代。
参考文献
[编辑]- ^ 国立故宫博物院. 中華民國外交部保存之前清及民國時期條約協定910000004. [202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