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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ER11-1 at Belarus statio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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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描述
Русский: Электропоезд ЭР11-1 на станции Беларусь, Минская область, Белорусская СССР
日期
來源 TrainPix (photo)
作者 未知Unknown author

授權條款

Public domain
根据1996年5月16日白俄罗斯第370-13号法律(含修订)——版权及邻接权利法,因为本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届满,或未曾提供版权保护(详情见此),所以其在白俄罗斯境内属于公有领域

第22条——版权保护期限

1.著作权利、名称权利及保护作者名誉权利无限期受保护。

作者的所有权在其一生,及死后50年内持续有效,除了该条既定的特例以外。

2.对于匿名作品,或是归属化名的作品,其保护期限自作品首次合法出版之日起持续50年。

在创作此类作品后,50年内缺少合法出版的情况下,保护期限则为经作者同意下,作品以除出版以外的形式传播给公众知识之日起持续50年。

在创作此类作品50年内,缺少上述有效出版,及其他经作者同意下将作品传播给公众知识的形式下,保护期限则为自创作作品之日起持续50年。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匿名作品或归属化名的作品的作者披露了其个人身份,或是其身份没有产生进一步质疑,应适用该条第一项的规定。

3.合作作者的作品所有权,应在所有作者一生,及比其他合作著作者活的更久的最后一位作者死亡之日起50年内持续有效。

4.计算该条规定的期限,应从既定司法事实发生当年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23条——共同财产

1.就版权或邻接权利的客体而言,行使所有权的期限届满意味着将有关客体交予共同财产。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未受版权或邻接权利保护的客体也被认为交予共同财产。

2.交予共同财产的版权或邻接权利的客体,可由任何个人或法律实体,无需支付任何报酬而自由使用。此时必须观察个人的非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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