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外观
(重定向自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签署日 | 1930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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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 | 英国伦敦 |
签署者 | 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西德、加纳、冰岛、爱尔兰共和国、科特迪瓦、科威特、新西兰、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兰、大韩民国、苏联、埃及、委内瑞拉、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
缔约方 | 德国、挪威、瑞士、奥地利 |
保存处 |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
语言 | 法文 英文 |
签署日 | 1966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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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 | 英国伦敦 |
生效日 | 1968年7月21日 |
签署者 | 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西德、加纳、冰岛、爱尔兰共和国、科特迪瓦、科威特、新西兰、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兰、大韩民国、苏联、埃及、委内瑞拉、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
缔约方 | 162(截至2021年3月2日)[1] |
保存处 |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
语言 | 法文 英文 |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英语: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是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包括1930年和1966年两份文本,以及若干修正案。[2][3]1966年公约优先于1930年公约,并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
1930年公约内容
[编辑]1930年公约规定了未依公约及附件勘划标志(载重线)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
公约还对装运木材的轮船、邮轮、特种船舶的载重线进行规定。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编辑]公约规定对根据本公约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该颁发“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4]
1966年公约内容
[编辑]相比于1930年公约,1966年公约更为详尽。1966年公约排除了军舰、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大于150吨的现有船舶、非营业游艇和渔船等例外,对里海等水域也做了排除。公约在修理改装和改建、地带和区域、载重线的浸没、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初次和定期的检验和检查等方面都做了更具体的规定。[5]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1-03-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9-29) (英语).
- ^ 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3) (中文(简体)).
- ^ 1966年treaty.mfa.gov.cn.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1) (中文(简体)).
- ^ 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2021-03-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2-13) (中文(简体)).
- ^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2-12)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