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效果论
外观
(重定向自雙果原則)
双重效果论(或双果律、双重效应原则、双重效果原则、伦理结果原则、伦理双果原则[1];英语: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rule of double effect、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也会被简写成DDE或PDE,是基督教哲学家和其他一些人提倡的一套伦理标准,用于评估当一个人原本合法的行为可能导致其他人本应避免的后果时,该行为的可允许性。双重效果论的第一个已知例子是托马斯·阿奎那在他的著作《神学大全》中对杀人自卫的处理。[2]
在这套标准规定下,如果以下情况属实,即使该良好行为可预见会附带不可分割的有害影响,此行为依然是正当的:
- 行为的性质本身是好的,或者至少在道德上是中立的;
- 进行该行为的人有意去达成好的效果而不是坏的效果,无论是作为实现善的手段还是其本身的目的;
- 在严重到造成坏效果的情况下,好的效果大于坏的效果,并且进行该行为的人应尽量减少损害。[3]
参见
[编辑]- 有轨电车难题:一个探索双重效果论的道德困境
参考资料
[编辑]- ^ 哲學哲學雞蛋糕: 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 [2022-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30).
- ^ Summa Theologiae, IIa-IIae Q. 64, art. 7. [2022-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6).
- ^ T. A. Cavanaugh, Double-Effect Reasoning: Doing Good and Avoiding Evil, p.36, Oxford: Clarendon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