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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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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都團練守捉使

团练使,全名团练守捉使唐代官制,负责一方团练自卫队)的军事官职。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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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团练使有都团练使州团练使二种,皆负责统领地方自卫队,地位低于节度使。一般都团练使多由观察使兼任,州团练使常由刺史兼任。

岱岳观碑载圣历元年(698年)有兖州团练使即州团练使。

安史之乱后,朝廷广置团练使,以补充节度使的空缺。史载:“乾元元年(758年),置团练守捉使、都团练守捉使,大者领州十余,小者二三州。”[1]

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于衡州置“湖南都团练守捉观察处置使”,领衡州、潭州道州邵州永州等五州。

大历十二年(777年)五月,杨绾为相,取消团练使,不久又部分恢复。黄巢之乱后,都团练使渐升为节度使。沿用到五代时期。

宋朝,团练使为武职叙迁寄禄之阶,高于刺史而低于防御使,与大多寄禄官相同,并不需要赴任。

元朝末设有团练安辅劝农使来镇压农民起义。

明代废除。

清代虽广设团练,但无团练使一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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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唐书》志第三十九下·百官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