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顺案
邱和顺案是中华民国最高法院在2011年判决定谳的一桩死刑案件。邱和顺被指控于1987年作为团伙主谋犯下“保险员柯洪玉兰分尸案”与“新竹学童陆正遭绑架撕票案”(即陆正案)两起案件。
邱和顺自1988年9月遭羁押至今,已失去人身自由约36年,是台湾司法史上遭羁押最久的死刑犯。此案被指存在诸多疑点。案件侦办过程存在刑讯等问题。邱和顺等多名被告长期喊冤并多次上诉。
邱和顺案受到多个主张废除死刑的民间团体的关切。2024年,包含邱和顺在内的37名待决死刑犯声请宪法法庭释宪[1],是为死刑释宪案。
案发
[编辑]保险员柯洪玉兰分尸案
[编辑]1987年11月,苗栗县女保险业务员柯洪玉兰遭到强盗分尸。
新竹学童陆正遭绑架撕票案
[编辑]1987年12月21日,新竹市国小学童陆正在新竹市联美补习班傍晚下课后,于等待家人来接时,在晚间6时10分至15分之间失踪。[2]陆正遗体及凶器至今未被寻获。
侦办
[编辑]1988年,警方陆续逮捕以邱和顺为首的犯罪集团,包括林坤明、吴淑贞、吴金衡、黄运福、朱福坤、林信纯及余志祥等人(此犯罪集团共十二人,含外围未成年少年八人。其中数人也参与林万枝案、柯洪玉兰案)。
争议
[编辑]本案因为有刑讯事实致使侦办员警被判刑确定,甚至勒赎字条之指纹与录音带显示作案真凶另有其人却遭忽略,历审判决更将刑讯所取得的自白切割拼凑作为唯一证据,促使国际特赦组织发布声援书[3],国内多个公民团体展开救援行动、为其喊冤[4],法律学界于2010年发表人权报告书批判刑事程序与法院判决[5],以及义务律师团长期进行辩护。
重要证据离奇消失
[编辑]邱和顺等人被起诉后,柯洪玉兰案内重要物证(内有被害人柯洪玉兰鞋子及杀猪刀、男性内裤等物之黑色塑料袋),与陆正案内重要物证(歹徒勒赎录音带),竟均不翼而飞,从未在法院的审判程序出现。[2]
刑讯
[编辑]1994年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新竹地方法院检察署、内政部警政署、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四个侦办邱和顺案的警检机关,因涉嫌刑讯逼供(灌辣椒水、殴打、辱骂胁迫)等多项行政违失,监察院经调查数百卷警询录音带后,提案纠正[6]。尔后,员警于1998年7月30日(刑讯时间为1988年10月)始获判决有罪确定[7]。当时侦讯的录音录影皆已于网络上公开。[2]
警方宣布破案不久后,邱和顺等被告向法院翻供,指称遭到刑讯,让案件陷入谜团之中,全案也针对这部分展开激烈的言词辩论。
各被告自白之间存在矛盾。[8] 1. 被告罗○勋与邓○振指出柯洪玉兰遇害当天穿着长裙,但证人却称被告穿着绿色七分裤[需要解释] 2. 邱和顺称柯洪玉兰受骗当天被押至亚洲旅社或国都旅社投宿,但两间旅馆人员都称当天未看见两人来投宿 3. 被告自白的凶刀与陈尸现场所发现的不符 4. 被告自白的分尸手法与杨日松博士[谁?]研判的分尸手法不符
最高法院100年判决书指出[9]审讯录音有许多部分不完整,员警口气音量不佳,有类似拍打声,亦有部分可看出警方有以强暴胁迫的方式讯问[需要解释]。
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44号刑事判决中[10],认定侦讯被告余志祥之员警中有人有刑讯取供、伪证等事实,现已定谳。
法院最后在证据力上仍然肯认部分被告的自白有效,如讯问被告吴淑贞和邓运振出现拍打声的部分,法院认定[9]并未因为受惊吓而声音有异样,剩下的笔录则是以查无外伤、或无法证明有确实刑讯之事实依然被加以采纳。
司法程序
[编辑]被告
[编辑]本案总共有12名被告,包括邱和顺、林坤明、吴金衡(案发时均二十余岁)、吴淑贞、黄○○(案发时二十未满)与八名少年(案发时均未满十六岁,无前科纪录)。其中仅邱和顺、林坤明、吴淑贞三人持续上诉至更十一审;吴金衡于更十审终结前死亡,其余八名被告于更十审前分别、先后被判8年至16年不等的刑期,当时即放弃上诉,但他们在放弃上诉的书状中仍然坚称自己清白,是因不堪诉讼之累,且所判刑期已接近羁押期间,而法律规定羁押期间可折抵刑期,才不得已放弃诉讼,而出狱后仍喊冤至今[11]。
裁判
[编辑]- 1989年1月,陆正绑架撕票案与柯洪玉兰强盗分尸案一并审理,新竹地方法院宣判邱和顺死刑。
- 1992年1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邱和顺维持死刑判决。原被判处死刑的吴金衡改判为无罪,黄运福、朱福坤、林信纯和吴淑贞4人则分别改判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
- 1994年9月29日,监察院通过前监察委员王清峰所提弹劾案,弹劾侦办陆正案的10名警员、2名检察官,弹劾理由为检警在办案时对涉案人“施以强暴胁迫”及“草率结案”。
- 2005年4月8日,高院更八审判决,邱和顺被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一审被判死刑的林坤明这次获改判17年,吴淑贞和吴金衡各判刑11年。
- 2009年4月13日,高院更十审宣判,邱和顺被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林坤明两案合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吴淑贞有期徒刑11年;吴金衡则因更十审审理期间死亡,因此公诉不受理。
- 2011年5月12日,高院更十一审宣判,邱和顺遭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同案被告林坤明被判刑17年,吴淑贞判刑10年。
- 2011年7月28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高院更十一审认定,判决邱和顺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定谳;同案被告林坤明17年徒刑、吴淑贞10年徒刑定谳。
定谳之后
[编辑]调查与上诉
[编辑]2011年7月28日,两名退休员警于邱和顺死刑定谳后向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表示,在协同市刑大办案的过程中,多次听闻哀嚎、有人被打的声音。且罗济勋看到邱和顺死刑定谳的报导,同样主动来信司改会,控诉:“不是我去指证这些同案的,之所以会有这些自白全都是这些刑警刑讯逼供而来…”,而邱和顺律师团认为,两名退休警员之供述符合2015年2月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420条之新证据要件,属于有事实足认邱和顺遭到刑讯之情形,因此在2015年6月9日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声请再审。
6月22日,台湾高等法院认为,2位警员虽于历次审理未出庭作证过,但2人所称的刑讯情节,却是历审必查且详查的重点,且关于陈姓警员指称本案共犯遭警员胁迫而下跪求饶之情事,法院指出,这段情节早已被历审查明,是因为该共犯觉得对不起陆正,才会下跪。另外,当年警方因刑讯陈仁宏、余志祥逼供,已被判刑,陈仁宏、余志祥2人遭刑讯所做的笔录也被排除证据能力,2人接受检察官复讯时,已不再受不正取供的精神压迫,但不能就此推论邱和顺3人也一样遭刑讯,综合各种判断认定没有新事实或新证据,据此驳回邱和顺等人再审之声请。
7月7日,邱和顺律师团指出,退休警察之供述很明显就可以指证当年侦办之警察有对邱和顺等人为刑讯,但法院以原判决已就警察证言之各项主张详予指驳为由驳回再审之声请,显然是预设原判决正确无误,才引用为不采信警察证言的依据。律师团认为邱和顺案高达500多份卷宗,法院在声请再审后的短短13天内,就驳回邱和顺等人的再审声请,很明显是没有看过卷宗就草率结案,因此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
2013年6月17日,监察院于字号1010800016调查报告中指出,共同被告自白间相互矛盾,疑云重重,充斥检警诱导、威逼与利诱等不正方法于其间,将欠缺关联性之证据及将与事实基础显欠缺之证据为证据选择的对象,且将被告邱和顺等欠缺任意性与不具证据能力之自白及认罪供述作为证据。另因本案除违反合理程序期间与羁押期间过长等重大影响被告人权外,亦有违反人权公约之情形,故建议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
2016年7月15日,检察总长颜大和为邱和顺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邱和顺自民国100年间,遭判死刑确定后,先后4次声请再审,分成5案处理,皆被驳回,争执点成为事实认定,此次借由非常上诉途径,仍然无非冀图,翻异原确定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不符合非常上诉制度主要在同一法律适用的设计本旨”,于7月27日驳回非常上诉[12]。
2018年8月10日,监察院发布新闻稿,监察委员高涌诚将针对邱和顺案中“侦审机关就重要证物保存不善致案件缠讼多年,冤者及受害者皆难昭雪”一事,申请自动调查。
2024年,宪法法庭受理由张人堡等37名死刑犯提出的死刑释宪案[13]。
狱中邱和顺
[编辑]2012年3月5日,邱和顺认为监所以预防犯罪、教化等为由,开拆、检查收容人收寄信件的内容,限制言论自由,要求其更改个人回忆录中所记载的狱中生活内容始得寄出,侵害其通讯及言论自由,向法务部提起诉愿。
2013年4月11日邱和顺控监所侵害其通讯及言论自由,经诉愿决定不受理,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寄出回忆录,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
被诉妨害性自主及诈欺
[编辑]2022年,邱和顺被其在台北看守所的室友指控有性侵、诈欺等行为,案件交由新北地检署调查[14]。9月20日,新北地检署认为诈欺罪证不足,决定不起诉[15]。10月,新北地检署认为性侵罪证不足,亦作出不起诉处理;告诉人不服,声请再议,遭到台湾高等检察署驳回[16]。
民间救援活动
[编辑]2011年9月2日,因邱和顺案非常上诉遭驳回,国际特赦组织针对邱和顺案所发动全球紧急救援(Urgent Action)。
2011年11月8日,前联合国反酷刑调查官员诺威克于探视邱和顺后指出,邱和顺案判决违反国际人权公约。
2012年3月7日,邱和顺保庇志工团成立,发起每周探视,社会声援[需要解释]。
2012年12月10日,国际特赦组织发起全球写信马拉松活动声援邱和顺。
2012年12月16日,邱和顺保庇志工团举办竹南龙凤宫写信趴[需要解释]。
2013年2月14日,国际特赦组织法国分会提交10万份声援联署书给台湾驻法代表处。
2013年3月2日,国际人权专家[谁?]发表台湾两公约审查报告,指出邱和顺不应被判死刑。
2013年3月20日,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开始邱和顺外交计划,招募学生回复国际声援邱和顺的信件。
2019年10月17日,模拟亚洲人权法院[谁?]做出判决,宣告中华民国政府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及第14条,关于国家因保障人民免于酷刑及不人道待遇,以及受到公平审判的义务,并认为“由于显而易见的法庭程序失灵及事实认定错误”,使邱和顺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并要求台湾的最高法院重新审查对邱和顺所为的定罪及处刑,以公正且必要的方式,弥补并纠正邱和顺所受基本人权的侵害,以利邱和顺基本人权的保障及维护,并确保司法正义的实现。
2020年4月7日,邱和顺生日当天,邱和顺请求特赦救援团体至总统府递交特赦请求书。4月15日,“邱和顺案救援团体”邀请法律界、政治界、学术界、艺文界、宗教界等国内外各界人士共同请愿,建请总统特赦邱和顺。
2020年5月13日,“为邱和顺自由而骑”[需要解释],从台北看守所出发,沿途经过台北市区,最后抵达总统府前召开记者会。
在共同请愿人名单[需要解释]中,除了长期声援邱和顺冤案平反的民间团体、学者与律师外,还包括了两公约国际审查委员、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现任立委与议员、金马奖与金钟奖导演、宗教领袖、艺文界、体育界等社会贤达人士,对于特赦邱和顺均请愿表示支持,由国际特赦组织发起全球救援行动,截至目前为止已有至少4万个来自世间各国的连署,至少13个国家的分会参与这次的声援行动。因此,合计超过10万人加入了本次连署。
非自愿人权指标
[编辑]民间司改会、国际特赦组织的人权报告均指出邱和顺的定位为非自愿人权指标[17],是非自愿的遭受不法对待而无意间成为国际观察台湾人权的重要指标,国际上各个团体都曾来调查过本案的状况,其中也包括国际特赦组织[18]、联合国反酷刑调查官员[19]都曾经指出这件案件的侦查过程有问题,使台湾的司法界审判品质成为国际注目的焦点。
根据政大法律系杨云骅教授之人权观察报告[20]指出,邱和顺案过程中羁押理由正当性不足、整体羁押期限过长、并且在羁押过程中未积极开庭审理等违反人权事项,与国际人权的标准不符。 而台大法律系林钰雄教授的人权调查报告[21]指出:其程序期间与羁押期间早已超越正常合理的范围,法院在证据未积极搜集之状况下进行长期羁押并无理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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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空 (帮助) - ^ 87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判決.
- ^ 成功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李佳玟《邱和顺等人被控掳人勒赎人权报告》刊载于台湾法学杂志第154期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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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簡介. [August 26,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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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特赦组织的人权报告指出台湾的司法审判品质出现问题,其中便有一项是来自于邱和顺案的争议http://www.amnesty.tw/?p=131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前联合国官员指出邱和顺案有刑讯问题http://pnn.pts.org.tw/main/2011/11/08/%E5%8F%8D%E5%8F%B8%E6%B3%95%E5%88%91%E6%B1%82%E9%80%BC%E4%BE%9B-%E8%81%AF%E5%90%88%E5%9C%8B%E5%89%8D%E5%AE%98%E5%93%A1%E7%B1%B2%E6%AD%A3%E8%A6%96%E5%AB%8C%E7%8A%AF%E4%BA%BA%E6%AC%8A/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邱和顺与林坤明二被告案”人权观察 -羁押部分- >>刊载于台湾法学杂志第154期62-84页
- ^ <<陆正案人权调查报告–以违反合理程序期间争点为核心- >>刊载于台湾法学杂志154期85-117页
外部链接
[编辑]- 司法冤大头【邱和顺案】之一:李佳玟教授报告
- 司法冤大头【邱和顺案】之二:林俊宏律师报告
- 公视独立特派员:死神的交易(邱和顺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邱和顺案23年死刑定谳案情争点大补帖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邱和顺案部落格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短片:肉圆哥阿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监察院字号1010800016调查报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公视新闻议题中心 - 前联合国反酷刑官员:邱和顺案违反国际公约
- 公视新闻议题中心 - “无差别”拆信检查邱和顺控北所违反两公约
- 公视新闻议题网 - 噤声的受刑人?评邱和顺回忆录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