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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巴士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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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邨巴

居民巴士,俗称穿巴或邨巴[1]村巴[2]香港公共交通工具非专营巴士的一种,概念等同中国大陆与台湾的“社区巴士”,提供大型住宅区(包括公共屋邨居屋或私人屋苑等)居民通勤上下班之用,以补繁忙时间普通公共交通的不足;主要服务新界,其次是港岛半山南区

其服务形式通常是:早上由各住宅区开往市区,黄昏则由市区返回各住宅区。

根据政府数字显示,在2011年设有居民巴士服务的私人楼宇或私人屋苑,平均使用3辆巴士行走其居民巴士路线,而中位数、最少及最多的用车数目分别为2、1及34辆。[3]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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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各个新市镇在八十年代起急速发展,多个大型私人屋苑相继落成,居民对往返市区的交通需求大幅攀升;可是当时专营巴士公司对市场变的反应迟缓,不太愿意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开办巴士路线,令部分私人屋苑缺乏基本对外交通服务,结果造就一些非专营巴士经营者开拓新业务的空间。[4]

政府当时察觉到有需要实行新措施,加强规管非专营巴士公司经营屋邨巴士路线,以保障现有专营巴士公司提供的巴士服务,不会因为非专营巴士公司能够随意开办路线,引致利益受损,从而影响服务质素;同时非专营巴士公司能够在新措施下,有秩序地开办及营运以服务私人屋苑及公共屋邨居民为主之路线,以应付居民需求。

以此为据,运输署于1982年2月推出“住宅豪华巴士服务计划Residential Coach Services scheme[5],邀请各非专营巴士营办商申请。运输署指出,住宅豪华巴士服务之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应付僻远地区,尤其是私人发展兴建屋邨居民的需求。这些地区缺乏足够的巴士及专线小巴服务。”[6]

第一批住宅豪华巴士服务牌照共接获88份申请,运输署于1982年5月率先批出27个牌照。为隆重其事,运输署于7月13日在中环美利道总部举行住宅豪华巴士服务牌照签署仪式,一众传媒及获发牌照的非专营巴士营办商代表共同见证历史时刻,由时任运输署署长李舒(Peter F. Leeds)罕有地以署长身份逐一亲笔签发牌照。其中恒昌兴发展公司获发两个牌照,获准开办锦绣花园↔元朗市(今NR93线)及锦绣花园↔尖沙咀线。[7]

1984年条订《道路交通条例》后,邨巴与其他非专营巴士服务同样纳入客运营业证认可服务范围。业者只要取得屋苑发展商或管理机构授权,并确定接载乘客的登车及下车地点,而有关路线又不会跟专营巴士及专线小巴路线重叠,便可向运输署申请“屋邨巴士服务牌照”。营运居民服务的公共巴士,除了车厢多数不设企位之外,基本上没有限制使用的车种。城巴更率先于八十年代末引进双层空调巴士,把本地非专营巴士服务水平,提升到全新领域。

非法居民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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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居民巴士,简称“非法邨巴”或“抆毛巴”,即未获运输署批准,擅自营运的巴士路线[8]。这类非法服务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为非专营巴士公司看准住宅区与工商业区之间有庞大客流,但缺乏公共交通服务,于是在上下午繁忙时间提供直接往返住宅区及工商业区的巴士服务,这类非法服务最早于八十年代中期已经存在[9]

在千禧年代前后上述非法村巴问题愈趋严重,较为瞩目的例子是下班时间由鲗鱼涌屯门天水围的非法邨巴,非专营巴士公司甚至以预售形式发售车票。运输署当年要联同警方等跨部门打击,署方并在2000年分两阶段重整非专营巴士服务,包括规定村巴须展示目的地名称及路线号码、在当眼处展示许可证,以及在港岛繁忙区域竖立指定站头等,但引起非专营巴士业界不满,曾于同年发起载客慢驶抗议,导致港岛区交通瘫痪。运输署及后在2005年加强对非专营巴士规管,包括收紧审批路线申请、增设发牌条件、加强执法等。

与此同时,运输署会要求专营巴士公司开办特别路线,例如从鲗鱼涌屯门天水围的下午繁忙时间特别路线960B962C969C,以图取缔非法村巴服务。

另一方面,有个别屋苑业主立案法团认为政府未有从居民根本利益出发,而进行交通路线招标,引致资源错配,未能应付居民通勤需要。例如清水湾半岛于2001年入伙后,居民以一直依赖非法邨巴服务前往市中心,直至2002年8月地铁将军澳线通车为止;可是运输署在未有咨询居民的情况下,引入新界区专线小巴109M线,该线非但未能应付屋苑庞大客量,更于早上繁忙时间引致混乱,因此要求政府批准把有关非法邨巴合法化[8]

一般而言,运输署会透过专营巴士公司开办与现有居民巴士服务相近的巴士路线,从而取缔非法甚至合法的邨巴,近期例子有九巴68F线客量不足,引致元朗南多个屋苑的居民巴士服务须缩减。另外署方亦会加紧与居民代表磋商,开设屋苑专属的居民巴士路线,把非法邨巴合法化,近年获批准改为合法邨巴的路线例子包括NR341NR414等。

根据现行法例,营运未经批准的非专营巴士服务会违反《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及《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相关部门可执行法例,刑罚包括暂时吊销/更改/取消客运营业证、罚款等处分;乘客乘坐非法邨巴时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不会受理作出赔偿。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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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存档副本. [2017-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01). 
  2. ^ 存档副本. [2017-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01). 
  3. ^ 立法会十五题:居民巴士服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政府新闻公报,2011年1月26日。
  4. ^ The Role of Residential Coaches in Hong Kong[永久失效链接], CHAN Francis Cheong Fai, 2002.
  5. ^ 宪示第408号,香港政府宪报第124卷第5期,1982年2月5日。
  6. ^ 〈港九新界住宅豪华巴士 运输署签发廿七个牌照〉,《华侨日报》,1982-05-15
  7. ^ 旅巴发展-揭开非专营巴士古旧的发牌文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公共巴士同业联会
  8. ^ 8.0 8.1 立法会CB(1)1291/04-05号文件:交通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纪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5年3月1日。
  9. ^ 〈屯门区严格取缔私家巴士服务 旅游巴服务转阵地 改由元朗开出荃湾〉,《华侨日报》,1985-05-10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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