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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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台湾称为资遣费),是雇员在被裁员或公司结业时将会收到的补偿金。
相关规定
[编辑]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凡雇员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而遭雇主裁员[1][2][3]或停工[4][5],雇主即须尽快向雇员支付遣散费。
如雇主未有发放,雇员可以书面通知书形式向雇主申索遗散费,雇主须于被通知后两个月内向雇员支付遣散费。 遗散费根据工资[6]换算。
长期服务金
[编辑]根据《雇佣条例》,凡雇员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满5年,而遭雇主解雇(不包括裁员[7][8])或不获续约或于在职期间身亡或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工作而辞职(需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证明)或年满65岁因年老辞职,雇主均须于合约终止后7天内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而由于雇员不能同时申索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以及其计算方费完全一致,香港一般会把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混为一谈。
计算方法
[编辑]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计算方法统一如下:
- 月薪雇员
( 最后月薪或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x 2 / 3 )[9] x 服务年资[10]
- 日薪或件薪雇员
( 雇员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由雇员选任何18天工资或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9] x 服务年资[10]
强积金对冲
[编辑]强积金对冲机制容让雇主以其就雇员的强积金供款(雇主部分)的额度及其累算权益,抵消其应对雇员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政治团体如街工,工党,民协,工联会等均争取消强积金对冲机制,保障雇员权益,惟于2016年的香港工商界退休保障咨询论坛受到多名工商界代表发言反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以下情况发生时,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计算方法
[编辑]经济补偿 = [工作月数÷6+1]÷2×最后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参见
[编辑]注释
[编辑]- ^ 雇主结束或准备结束营业而解雇雇员;或
- ^ 雇主停止或准备停止经营雇员受雇的工作场所而解雇雇员;或
- ^ 雇主对雇员所担任的工作,或对雇员在其受雇地点所担任的工作需求量缩减或预期会缩减而解雇雇员
- ^ 雇主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内,不向雇员分配工作并不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一半;或
- ^ 雇主在连续26个星期内,不向雇员分配工作并不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三分之一
- ^ 付给雇员作为该雇员根据其雇佣合约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而能以金钱形式表示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及勤工津贴、勤工花红、佣金及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式
- ^ 雇主已停止或拟停止经营;或
- ^ 该业务对雇用雇员从事某类工作的需求,或该业务对雇用雇员在其受雇工作地点从事,某类工作的需求,已告停止或缩减,或预期会停止或缩减
- ^ 9.0 9.1 此部分上限为港币15,000元正
- ^ 10.0 10.1 未足一年则按比例计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