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亲
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是有法律关系的亲属。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生育的所有后代,以及这些后代之间,都是血亲关系。血亲是一个生物学概念,但在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中也大量出现。在生物学理论上,由于任何两个生物个体追溯足够多代,总可以找到共同的祖先,因此严格来说全世界所有人都是血亲(谱系崩溃),这包括20亲等的血亲在内。现实中,如果在所有能够得到的资讯中两个人找不到共同的祖先,则他们不被视为血亲。实际上,只要不是罗马法的八亲等(或更近)的血亲,一般都不会被视为血亲。
亲等计算法
[编辑]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编辑]根据罗马法,血亲计算如下:
- 直系血亲计算法
- 从己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等亲;从己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等亲。比如,一个人与其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与其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 旁系血亲计算法
-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由共同的直系血亲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是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譬如一个人和他的亲兄弟姐妹是二亲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是三亲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的女儿(表姐妹)是四亲等旁系血亲。
教会法亲等计算法
[编辑]- 直系血亲计算法
- 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相同
- 旁系血亲计算法
-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亲属也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取数目较大者为血亲代数。譬如一个人和他的亲兄弟姐妹是一亲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或者他的舅舅的女儿(表姐妹)是二亲等旁系血亲。
现代法律定义
[编辑]此章节论述以华文区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中华民国民法定义的血亲
[编辑]- 直系与旁系血亲
- 按照民法第967条的规定,血亲可以分为直系血亲以及旁系血亲两种:
- 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第1项)
- 称旁系血亲者,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第2项)
- 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
- 血亲亲等的计算
- 按照民法第968条的规定,“血亲亲等之计算,直系血亲,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从已身数至同源之直系血亲,再由同源之直系血亲,数至与之计算亲等之血亲,以其总世数为亲等之数。”即使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 婚姻限制
- 依照民法第 983 条之规定,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 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 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婚姻限制在六亲等内,六亲,泛指所有亲属。
据《左传》,六亲指父子、兄弟、姑姐(父亲的姐妹)、甥舅、婚媾(妻的家属)及姻亚(夫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定义的血亲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3年)第二章第七条规定:[1]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 |
这个定义既不是使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也不是使用教会法亲等计算法。按照中国法律门户网[2],“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这也是最常见的解释。
然而根据中国政府官方网站引用的释义[3][4],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也就是说,表、堂兄弟姐妹结婚不在限制的范围内。但是同时该释义又说“我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罗马法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然而该释义解释称“婚姻法中的血亲计算方法类似罗马法的计算法……‘代’是连己身算在内,而罗马法不计在内”。按该段解释,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实仅包括兄弟姐妹,即等同于罗马法的二亲等旁系血亲;而1950年婚姻法所提及的“五代以内旁系血亲”方等同于罗马法的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4]
出现这种混乱的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使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个概念,但没有给出定义。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使用的为教会法的计算法而非罗马法的计算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的“代”是连己身算在内,而教会法的“亲等”则不计己身在内,所以,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同于教会法的二亲等以内旁系血亲,也就是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甥侄、堂表兄弟姐妹,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也就是这些旁系血亲,其他的旁系血亲(例如:叔公与侄孙女、堂叔与堂侄女),就不在禁止结婚的范围内了,因为这些是教会法的三亲等旁系血亲,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的四代旁系血亲,所以就可以结婚了。
血亲与婚姻
[编辑]历史
[编辑]中国西周以来禁止同姓结婚。唐朝同姓婚姻男女各判刑二年,宋朝“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清代“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5]末期改为禁止同宗结婚[3]。然而这些法律并非历朝都严格执行。汉朝时常有同姓结婚,例如王莽与妻子王氏(王诉的曾孙女)同姓[6],吕雉有一个妹妹嫁给吕平[7]。中国历史上表亲结婚(尤其是姑表兄妹或姐弟婚)颇为常见,家翁、家婆的别称“舅姑”也是源自表亲婚姻,历史上和文学作品中也常见表亲婚姻,如汉武帝刘彻与首任皇后陈氏是表姐弟;《红楼梦》男主角贾宝玉两个可能跟他结为夫妇的女性都是他的表姐妹,林黛玉是他的姑表妹,薛宝钗是他的姨表姐。东汉之前除了同辈血亲婚姻外,还有不同辈的血亲婚姻,如汉惠帝娶外甥女张氏为皇后。
古代某些国家的皇室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正而有兄妹或姐弟结婚的习俗,例如古埃及。古代日本皇室血亲婚姻也很常见,常有同父异母兄妹或姐弟通婚,也有不同辈分的血亲通婚,并曾经规定皇后需出自皇族,自平安时代桓武天皇册立非皇族出身的藤原乙牟漏为皇后才打破此规定,也成为后世所依循的成例。妃则需为四品以上的内亲王。朝鲜半岛方面,王氏高丽不少君主都娶近亲为后妃,有同父异母姊妹、堂姐妹、侄女、外甥女等。
近代,由于性学文明与性知识普及,使血亲性交与血亲婚姻产生不同意义,而分别被探讨。血亲家人间即便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可能产生性行为。这种血亲间性行为,被称为乱伦或近亲性交。
现代法律规定
[编辑]目前,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已成为世界各国/地区立法的通例。但世界上各国及地区对旁系血亲通婚的规定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以下的亲等均为罗马法的亲等而非教会法的亲等,并且不计算己身在内)
- 禁止二亲等旁系血亲间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 禁止三亲等旁系血亲间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 禁止四亲等(或更多)旁系血亲间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现代法律规定的依据
[编辑]- 根据优生原理,夫妻如果血缘关系太近,容易将生理和精神上的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贻害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及人类的发展。同时这也是对下一代的人权的侵犯(因为出生是不受意志支配的)。然而,目前并无科学证据指出五等亲(含)以上的通婚有较高的几率发生遗传疾病[8],而且在许多国家,近亲即使不打算生育、患有不孕症、或已经做过遗传咨询确认无遗传疾病,也仍不可结婚。相反地,高龄产妇的健康风险和表亲通婚相当,但却合法。在一些国家,法律上不可结婚的近亲若发生合意性交,并不违法,见近亲性行为相关的法律,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意大利、土耳其、以色列、俄罗斯、中国大陆、澳门、韩国、日本、泰国、菲律宾、印度、科特迪瓦、巴西、阿根廷等地的法律都允许成年人或高于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的人之间合意的近亲性行为,至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或低于合法年龄者间的近亲性行为,则多以性虐待之名认定为违法,但是,英国、德国、瑞士、奥地利、美国、加拿大、挪威、瑞典、台湾、香港、朝鲜、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尼泊尔、利比里亚、澳洲、新西兰、智利则有乱伦罪,也就是近亲性交罪,亦即近亲发生合意性交会被判刑,但是,在这些国家,禁止结婚的近亲并不一定禁止性交。例如在香港,三等亲以内禁止结婚,但只有二等亲以内禁止性交;又如在台湾,六等亲以内禁止结婚,但只有三等亲以内禁止性交;又如在朝鲜,八等亲以内禁止结婚,但只有四等亲以内禁止性交;又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四等亲或五等亲以内禁止结婚,但只有二等亲或三等亲以内禁止性交。不过,在英国(三等亲以内禁止结婚)、德国(二等亲以内禁止结婚)、加拿大(二等亲以内禁止结婚)、马来西亚(二等亲以内禁止结婚)等国家,禁止结婚的近亲也是禁止性交的。
- 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违反了许多传统文化,被认为是碍于社会善良风俗、悖于伦理教化。
血亲鉴定
[编辑]从基因学的角度来说,有血亲关系的人拥有共同的基因,关系越近共同的基因越多。所以可以通过基因对比进行血亲关系的鉴定,其中最常见的是亲子鉴定,即鉴定两个人是否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除此之外,旁系血亲,比如兄弟姐妹关系,也是可以鉴定的。
拟制血亲
[编辑]拟制血亲包括由于抚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是直系姻亲,若被非血缘一方收养时,则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是拟制旁系血亲。
拟制血亲通常在继承遗产方面和血亲一样,而在婚姻问题上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拟制直系血亲不可以结婚。拟制旁系血亲则在有的国家可以结婚,如美国大部分州、加拿大、古巴、中国大陆、日本[9]、香港、法国、德国等等;在有的国家则不可以,如台湾、韩国、英国、澳洲[10]、瑞士[11]、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中华民国民法规定拟制血亲所有法律效果与自然血亲同。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2009-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24).
- ^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国法律门户网,2010年1月8日造访
- ^ 3.0 3.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 [2009-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3).
- ^ 4.0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胡康生、王胜明,中国人大网,2002-7-11,2015年7月11日造访
- ^ 5.0 5.1 5.2 试论我国法律禁婚亲的规定及立法完善[永久失效链接]
- ^ 《汉书·王诉传》:“诉薨,子谭嗣。谭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
- ^ 《通典》:“吕后妹嫁于吕平”
- ^ "堂兄弟之间的婚姻无效,不符合宪法" 宪法裁判所虽然决定修改法律 反对舆论强烈反对"人伦崩溃". [2024-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9-18).
- ^ 日本民法第734條. [2024-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13).
- ^ @atollon. Can you marry your second cousin in Australia? - Umbrella Family Law. umbrellafamilylaw.com.au. [2024-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10-03) (英语).
- ^ Article 95 of the Swiss Civil Code. [2024-07-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