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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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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英语:Social Security),指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机制,可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的政策。如: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的生存资源如教育医疗等情况。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互助社会福利等内容。[1]现代社会保险由奥托·冯·俾斯麦于19世纪在德国创立。

各地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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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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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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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例如对老年人有给予食品,免除徭役等手段,对孤儿则设养济院扶养。[2]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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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由卫生福利部主导开始推动社会安全网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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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3]。目前具体社保构成比例为:

  • 养老保险: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单位缴纳21%,个人缴纳 8%;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由全国纳税人代为缴纳;包括失业人员在内的自费投保者个人缴纳100%;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目前的养老保险标准差距大概是300%~500%;
  • 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单位缴纳9%,个人缴纳2%外加10元;参与失业保险的下岗人员由当地社保部门代为缴纳;包括失业人员在内的自费投保者个人缴纳100%;
  •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 1%;
  •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5%;
  •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8%;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 8%;
  • 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21%+9%+2%+0.5%+0.8%+8%=41.3%
  • 个人缴纳的社保比例:8%+2%+10元+1%+8%=19%+10元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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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香港社会保障“四大支柱”[4]

此外2000年开始实行强积金,强制由雇员及雇主共同供款之退休金制度。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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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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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西班牙宪法的第41条规定:“公共当局应保持公共社会保障的利益普及所有公民,保证足够的社会援助在情况必要时,特别是在失业之下援助和福利应当是免费的。“西班牙社会保障法目的是确保人们所最低生存的程度(即一个家庭没有收入下可以存活;以待家中有人找到下一个工作)避免突发状况使人失去生存权的法律。

施行细则中最重要的法源是,社会保障在西班牙是受敕令法第1条(1994年6月20日立法)修正案的保障。这条规则已经修改多次,所以它是一个更新的版本或数据库式的法条。

其中适用西班牙社福制度的给付对象,​​包括西班牙人和居住在西班牙外国人或者是居住在西班牙法律管辖区者,凡是以下身份:

都是突发状况失去上述身份后可以请领各种福利内容的给付对象,以上不管是不是西班牙国民都视同西班牙国民。

可以请领的社会保障金包括:

  • 疾病和生产津贴
  • 残障津贴
  • 老年津贴
  • 寡妇津贴
  • 工业事故和职业病津贴
  • 死亡津贴
  • 失业津贴
  • 特殊情况家庭之津贴
  • 各行政区或自治区自订津贴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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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在一战以前只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早期曾被人提及,但是仍不具备完善的系统性,也没有被纳入任何实际性的长期计划。只有相对较少的国家拥有社会保险计划,这些计划的涵盖范围相当有限。[5]第一次世界大战发生时(1919~1924),国家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延伸到外籍劳工、农业劳动者以及提供失业和生育津贴。到了1920年代中期,国际劳工组织(ILO)加速推动社会保险政策,使全世界大部分的地区对于这个政策越来越感兴趣,但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生活成本的增加,降低了社会保险计划的效率,因此各地国家政府开始推动改革、立法创新。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除了工伤事故之外,疾病保险也被列为主要优先事项,然而大量新增的养老、医疗住房复健方面的需求需要相当大的公共支出,为了帮助各个国家解决此项问题,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国际劳工组织(ILO)推动了强制提拨的社会保险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全球福利改革情势的重要时期,就像第一次世界大战一样,使社会和经济生活发生根本改变,并且更加清楚地表达公平与民主的愿景。[6]此时,国际劳工组织(ILO)从社会保险的模式跳脱出来,转变成一种更加整合社会的概念-社会安全(social security)。社会安全措施的延伸可以提供基本收入给需要这种保障和综合性医疗保健的所有人。并且在1944年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两项建议:收入安全建议书(the Income Security Recommendation)(编号67)和医疗保健建议书(the Medical Care Recommendation)(编号69),此举明确强调社会安全是全体公民的基本与普遍的权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保险和社会安全的基础得到整合,利用社会保险的强制提拨方式,进行社会安全的规划。而社会保险与社会安全不同的地方在于社会保险所涉及到的范围为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例如:工人可能会投保的范围为疾病生育失能老年失业等。社会安全则针对那些有需要提拨但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照顾范围的对象,例如受抚养的子女与具有需求的残疾失能人士,以及老年人寡妇等,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救助

后来,从“社会安全信条”的角度来看,国际劳工组织(ILO)社会安全专家之一的盖伊·佩林(Guy Perrin)认为这是“在全新的架构里”寻求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两者的调和,他期待国际劳工组织(ILO) 在二十世纪下半叶的社会安全国际化的过程里,能够开创新局,扮演好新的角色。[7]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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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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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丽.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变迁.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1999年卷》. 1999年 [2014年2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3月4日). 
  2. ^ 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事业述论 (PDF). [2011-07-1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3-09-21) (中文(简体)). 
  3. ^ 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公报. 财新网. [2020-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3). 
  4. ^ 《揭秘百年香港》第二十九集 Part 2 『還富於民』.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1-18) (中文(繁体)). 
  5. ^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and the quest for social justice, 1919–2009,p140
  6. ^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and the quest for social justice, 1919–2009,p150
  7. ^ G. Perrin: “Reflections on fifty years of social security”, 刊登于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 (Geneva, ILO , 1969), Vol. 99, No. 3, p. 257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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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世界人权宣言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养老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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