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特种考试
外观
(重定向自特種考試)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简称特种考试或特考,其为中华民国政府为因应特殊性质机关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族之就业权益,而比照公务人员高等考试、公务人员普通考试、公务人员初等考试之等级,由考选部所办理的国家考试。该考试的法源依据,为《公务人员考试法》第6条第2项。
沿革
[编辑]特种考试种类很多,有警察考试、身心障碍考试、原住民考试等,还有原名“基层公务人员考试”(基层特考)的“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地方特考,因应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及其民意机关用人需要而举办)。另外,关于司法人员的任用,譬如司法官、书记官、司法警察等,也是透过特考(司法特考)来选拔。
特种考试于公元1996年之前旧制,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考试。乙等特考现在的名称是特种考试三等。丙等特考现在的名称是特种考试四等。丁等特考现在的名称是特种考试五等。特考甲等考试通过者直接取得简任第十职等任用资格,实际职位包括“简任专门委员”、“简任视察”等,考取的名人有马英九[1]、萧万长、关中、朱武献、徐享崑、陈伸贤、朱明昭等;惟此考试不定期释出极少量名额,受广泛批评是“为权贵子弟量身打造的当官捷径”,因此已全面停办。
依考试院现今《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4条订定的《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之规定:特种考试一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一级考试。特种考试二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二级考试。特种考试三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三级考试。特种考试四等考试相当普通考试。特种考试五等考试相当初等考试。
应考资格
[编辑]-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研究院、所,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学位者,得应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等考试。目前没有举办。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研究院、所,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研究院、所,得有硕士以上学位者,得应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二等考试。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当学系毕业者,或四等考试相当类、科及格满三年者,得应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三等考试。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以上学校相当类科毕业者,或五等考试相当类、科及格满三年者,得应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四等考试。
- 凡国民年满18岁,得应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五等考试。
种类
[编辑]- 身心障碍人员考试
- 原住民族考试
- 司法人员考试
- 司法官考试
- 关务人员考试
- 社会福利工作人员考试
- 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情报人员考试
- 法务部调查局调查人员考试[2]
- 警察人员考试
- 一般警察人员考试
- 外交领事人员及外交行政人员考试
- 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
- 关务人员考试
- 移民行政人员考试
- 民航人员考试
- 交通事业公路人员考试
- 退除役军人转任公务人员考试
- 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
- 国防部文职人员考试
- 海岸巡防人员考试
- 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
- 其他公务人员特种考试
任官
[编辑]特种考试及格人员,依法取得任官资格,自实际任职6年内,不得转调原分发任用之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以外之机关、学校任职。
- 特种考试一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荐任第九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 特种考试二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荐任第七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 特种考试三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荐任第六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 特种考试四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委任第三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 特种考试五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委任第一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已废除之特考
[编辑]- 交通事业电信人员考试
- 交通事业邮政人员考试
- 交通事业港务人员考试
- 交通事业铁路人员考试
(民国113年起不再举办)
- 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五等考试
(民国113年起不再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