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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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规定与管理”或称“标准工时”,是指世界各地政府透过立法对工作时间定立最高工时、或超时工作限制,制订法例而订立特定雇员的工作时数,可按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而定。如雇员需要超时工作,雇主需要按法例规定之超时补薪比例来支付该劳工超时工作的薪金。普遍来说,各国对每周正常工时订为介乎40-44小时不等,每小时的超时补薪金额不得低于基本时薪的1.5倍。个别国家地区政府设立雇员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的工作时数上限,称为“最高工时”,雇员的工时不得多于最高工时;各国的一周最高工时由40至60小时不等。
舆论指出,工时过长会影响身体健康、家庭关系及个人社交。工时限制的目的包括促进雇员的作息平衡、保障劳工的合理权益。
OECD国家每年人均工时
[编辑]以下为OECD国家每年人均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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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及各地区就限制工时的现况
[编辑]按照法律规定,一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40小时;加班上限为一天3小时及一个月36小时,超时工作薪金不低于平日工资的150%。而一周最高工时则为48小时。[3]
按照法律规定,全年平均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法定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
-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双休)÷12月=21.75天
加班费:平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150%)、双休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300%)
现时香港的全职雇员的估计每周估计总工时平均数为49小时。[4]根据瑞银2012年“价格与收入”报告,香港的人均年度工作时间为2,296小时,高于全球(1,915小时)和亚洲(2,154小时)平均人均年度工作时间,位列全球第五高工时的地区。[5]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雇员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应约为40小时。另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的《最低工资及标准工时意见调查2010》,逾八成市民认为香港人超时工作的问题严重,并有三分之二支持就最高工时立法。[6]就香港工党所得数据,有7成受访者在超时工作后没有得到任何补薪或补假。[7]鉴于2011年香港开始实施最低工资,香港政府于2010至2011年度施政报告中承诺研究标准工时[8]。 于2012年11月26日,劳工处发表了《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分三个方面研究了其他地方在限制工时的制度和经验、包括各行各业雇员的最新工时情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及评估香港设立标准工时的影响。就标准工时进行了静态影响评估,在选定的政策设置(由最宽松至最紧的限制情况)下(包括(1)40至48标准工时规定(2)原有时薪1-2倍的法定最低超时工资率(3)无任何豁免至豁免经理及行政人员、专业人员和辅助专业人员),劳工处估计标准工时影响957,100位(总雇员的36.7%)至2,378,900位(总雇员的91.1%)雇员不等,估计总薪酬开支的增加约1,133,200,000元至55,220,800,000元。[4]于2013年施政报告中,香港政府指劳工及福利局将于2013年第一季按照其政纲,成立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代表,以及学者和社会人士组成的“标准工时专责委员会”,跟进《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9][10]2016年5月25日,瑞银在2015年9月公布的报告揭示,香港是全球工时最长的地方,每周平均工时逾50小时。[11][12]
2017年2月,标准工时委员会向政府提交报告,当中有三项重点建议,包括合约工时(Contractual Working Hours)是指劳资双方以合约限制形式,列明雇员每日或每周的工作时数。与标准工时不同,合约工时并非以立法介入,并划一雇员的工时,而是通过个别合约保障雇员,订明超时工作所获得的补偿。有劳工团体认为在劳资关系不平等下雇员没议价能力,合约工时反而助长雇主将长工时合法化。[13]
香港现时未有法定标准工时及最高工时限制,主要受到资方团体及亲政府建制派政客联合阻挠其立法工作,并主张合约工时取代标准工时。
- 劳工团体
香港天主教劳工事务委员会指政府应从速立法制定标准工时,并提出每周标准工时为44小时、每周最高工时上限为54小时。工时长影响雇员的家庭及社交生活,甚至影响健康;但现时的《雇佣条例》并无订定任何加班费、工时上限或休息日工资以保障雇员。 教区劳工牧民中心(港岛)建议政府立法制定标准工时,帮助在职人士平衡工作、家庭与身心健康,并促请政府尽快制定标准工作时数启动立法程序,以《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最高工作时数为每周四十八小时,以及每天八小时为标准工时。
- 资方及商会
普遍来说,商界赞成香港社会要寻求工作生活平衡,但认为 标准工时并非达致工作生活平衡的良方。香港工时长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力不足,即使香港政府为标准工时立法亦会无助解决长工时的根本问题,政府应着眼研究如何协助雇员达致平衡作息及推动家庭友善政策,并鼓励企业推动平衡作息的人事管理。 新纪元环保服务常务董事的甄瑞娴表示,她表示有员工或因财政需要,希望多劳多得;若过了标准工时而要给予员工倍半工资,她认为雇主多会聘请另外员工来工作,令希望加班赚多个钱的员工需要分别受聘于两家公司,浪费时间。[14] 香港总商会主席周松岗认为因行业特性实施标准工时有困难,另标准工时实施后工人工时下降,收入未必增加、兼职和散工增加,市民工作或变得不稳定。他又指针准工时立法是复杂、困难的问题,并认为标准工时立法会窒碍工商界的空间。[15] 根据香港树仁大学商业、经济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和企业及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有16%受访公司认为标准工时政策可“积极考虑”和“值得考虑”,并有55%的受访公司认为标准工时推行有困难。[16] 劳工顾问委员会雇主代表刘展灏指针准工时会彻底改变香港的营商环境,对中小企的影响很大,并会削弱企业竞争力及灵活性,可透过教育等措施鼓励雇主发放超时补水,无需立法强制。[17]
- 政界
2012年10月17-18日,香港立法会就“立法限制工时”议案进行辩论及投票。张国柱议员动议“本会促请政府在本立法年度内提交限制工时的条例草案, 有关条例草案的内容须包括每周标准工时及超时工作工资。”[18]就张国柱议员提出的议案,表决时经由功能团体选出的议员共有32人出席,14人赞成,12人反对,6人弃权;而经由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有31人出席,19人赞成,4人反对,7人弃权。议案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议案被否决。[19] 工联会建议标准工时定为每周44小时,超时补水为时薪1.5倍;认为标准工时立法,可限制雇主不能要求员工无偿劳动。[20] 民建联葛珮帆议员认为最重要是工时具弹性,让上班人士能照顾家庭需要。标准工时是劳工政策,而家庭友善跟工时无关。青年民建联副主席陈威雄指针准工时会为中小企带来更多掣肘,应该进行更多咨询才决定是否立法。[21] 民主党建议立法订定每周标准工时44小时及超时工作应有补偿, 以帮助港人有理想的生活模式,能够平均分配工作、休息及活动时间,在各方面得以平衡发展。[22] 工党建议立法限制工时,包括订立标准工时和休息时段,确保工作和生活可得合理平衡[23];并建议每天标准工时8小时,每周标准工时为44小时,每周工时上限60小时,加班补水为正常工资的1.5倍。[7]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立法会议员潘兆平认为不同行业的工资补水、工时等细节可讨论,但相信本港立法,所有行业都可界定工时上限,强调立法除保障超时补水外,亦保障雇员健康。 在纺织及制衣界成功当选的锺国斌表示,专业人士提供服务难以计算工时,如要超时补水可能令整体成本上升。 公民党的梁家杰就指出,标准工时不单是经济问题,而是打工仔能否获得合理回报的原则问题,指雇员往往要在无补水下被迫加班。他希望政府可以迎难而上,在今届议会会期内,提出标准工时草案。[24]公民党另于2012年立法会选举时提出“配合家庭友善政策,积极研究订立每周标准工时44小时”。[25] 经济动力立法会议员林健锋认为设立标准工时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力,令劳资关系紧张,并会对已出现人手短缺的企业带来更大压力,不赞成现在订立标准工时。[26]
- 政府
在2011年6月23日立法会会议上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指出政府明白长时间工时对员工的健康、家庭及社交生活都会带来不良影响。政府会积极推广宥关工作与生活平衡的措施,如家庭友善雇佣措施、《休息时段指引》、基于《雇佣条例》的保障等等。他表示标准工时的议题比最低工资复杂,对劳动市场和经济的影响深远,亦具争议性;政府就标准工时的研究可令他们对议题有更深的认识;他另表示在社会各界未能就标准工时达成共识之前决定立法限制标准工时或就此制定时间表是言之尚早。[27]劳工处已在6月下旬向上届行政会议提交有关标准工时的研究报告,就著该届行会提出的问题,当局在整理资料后会重新向新一届行政会议提交报告,现已重新提交[28]。
劳工处已于2012年11月26日把《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提交劳工顾问委员会,另已于2012年12月18日向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议员阐述报告内容。[29]是次报告涵盖其他地方有关标准工时的经验、香港各行各业的工时情况及在香港设立标准工时的影响评估。他并表示政府会成立由政府、劳资双方、学者及社会人士组成的专责委员会研究有关事宜[30],而该专责委员会将于2013年第一季完成筹组并开始工作[31]。他另表示香港在一两年内就标准工时完成立法并不符合现实。[32]
- 学者
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学系教授叶兆辉表示会计、护士等专业因为长工时打乱社交,应解决工时问题。他认为可从标准工时入手,令香港成为家庭友善的地方,提升生育率。香港浸会大学管理学系教授赵其琨表示标准工时可避免工时过长[33];他另指出现时在香港接近全民就业、租金高昂及通货膨胀严重、最低工资实施不久,及外围经济不明朗(欧债危机及欧美的消费力薄弱)的情况下,他认为需要仔细考虑大环境经济情况,亦要留意其他国家的标准工时例子未必适合香港[34]。他又指香港产业狭窄,不同行业有不同弹性,需要有很多豁免及出现雇佣双方查找法律漏洞的情况,和担心立法将损害香港的营商环境。[35]他认为可以以弹性工作安排、家庭友善雇员政策等代替标准工时以促进作息平衡。[36] 香港树仁大学商业、经济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及金融学系副教授李树甘博士认为标准工时不能增加作息时间。他引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多拉科斯塔教授于1999年的研究指出在工资弹性较低的地区和行业,标准工时对减低实际工时及增加工资的效果不大:在劳动力不足的地区如欧洲,标准工时能有效保障雇员利益,但若如日本等没有此问题的地区,则只会带来失业;不同行业的工资弹性各不相同,制定有关标准工时的政策需要考虑不同行业的影响,以免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平衡及带来不必要的失业问题。[37]另外,他指出标准工时有如加班费,令员工更愿意超时工作,故标准工时并不符合缩减工时及增加作息时间的原意。[38]他认为雇员面对的不单是工时长短的问题,而是如何令不同行业的雇员能够真正享受到工作及生活的平衡,达成劳资双赢。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学系教授雷鼎鸣博士认为标准工时未必能真正减低工时,可能出现就业下降及引日本于80年代调整标准工时后人均劳动力下降指出标准工时会令经济失去动力。他又指针准工时即使降低员工每周工作时数,但因收入不足,可能需要延后退休,工作年数增长,一生总工时仍不变。[39] 香港岭南大学经济系教授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泺生教授指出由于不同职业人士的劳动程度和压力不同,不赞成“一刀切”设标准工时,但他认为可以设立50小时的每周最高工时以保障劳工健康和安全。[40]
在澳门,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因应企业营运特性及劳资双方协议则为“每天不超过12小时、每周48小时”。超时补偿包括超时补薪及补偿休息时间。如属强制性(无须征得雇员同意)的超时工作,雇员享有1.5倍的工作报酬及有薪额外有薪休息时间。而透过协议提供超时工作(须有证明同意的纪录),雇员享有1.2倍的工作报酬。 [41]
在台湾,按《劳动基准法》规定,自2016年起,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除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的情况外,若雇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含加班)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超时补薪的工资为:
- 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内: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即至少1又1/3倍);
-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上: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又2/3倍)。
- 休息日出勤2小时内: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即至少1又1/3倍);
-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又2/3倍);
- 再延长工作时间上限 4 小时: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2又2/3倍)。
休假日超时补薪的工资为:
- 出勤8小时内:无论时数一律以一日工资计算;
-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上: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即至少1又1/3倍);
-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上: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又2/3倍)。
例假日为法定不得使员工出勤之时间,然若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的情况外,若雇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延长工作时间,超时补薪的工资为:
- 出勤8小时内:无论时数一律以一日工资计算,并须提供1日休假;
-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上: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加给二倍以上(即至少3倍)。[44]
然而由于政府纵容企业对劳动基准法责任制相关规定的滥用,在实务上许多公司员工工作严重超时,并且无加班费等补偿。
根据新加坡人力部,新加坡的限制雇员的工时为每天8小时或一星期44小时。
- 如果员工一星期上班日数不超过5天,一天标准工时为9小时及一星期标准工时为44小时。
- 如果每二星期的其中一星期的工作时数少于44小时,则在合约列明的情况下另一周的工作时数可以超越44小时,但一周不超过48小时或连续2周不超过88小时。
- 轮班制员工一天可上班12小时,但三星期内之一周平均工作时数不超过44小时。
- 除向人力部申请豁免外,每月最高超时工作时数上限为72小时。
超时工作薪金至少为一般时薪的150%。除特别情况下,最高工时为每天12小时。 [45]
韩国进行工时限制,是由2004年7月1日开始分阶段推行。首阶段适用于超过1,000 名员工的工作场所(workplace)。
根据就业及劳动部,由2010年12月21日起,聘用5名或以上员工的工作场所,雇员每星期的工时规限于40小时。超时工作薪金为平日工资的150%(在首3年推行工时限制的时候,超时工作薪金为一般工资的125%)。至于最高工时,引入限制工时的首三年为每周56小时(一周工时为40+一周允许超时工作16小时),之后为每星期52小时(一周工时为40小时 + 一周允许超时工作12小时)。 [46]
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雇员工时为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特定工作场所则为一周44小时)。 超时工作上限如下:
- 一周15小时;两周27小时;4周43小时;一个月45小时;2个月81小时;3个月120小时;1年360小时。[47]
- 每小时的超时工作薪金不得低于正常水平的125%。如一个月内工时较法定上限多60小时或以上,超时工作工资不得低于1.5倍(中小企则为1.25倍)。[48]
根据全国雇佣标准(National Employment Standard)自2010年1月1日起,除 “合理超时”外,澳洲全职员工的每周最高工时为38小时,非全职员工的每周最高工时则为以下两项较少者:
- 38小时
- 员工每星期一般工作时数。[49]
法国限制雇员的一周工时为35小时。一周内总超时工作的首8小时的超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25%,之后每小时的超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50%。除基于集体谈判的情况下可延长至每天12小时外,每周及每天的最高工时分别为48小时及10小时。[50] 希腊的一周标准工时为40小时。每小时的超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25%。每天最高工时则为每日12小时、4个月内平均每周48小时。在2011年希腊的全职员工每周实际工时为全欧盟最高,为每周43.7小时,而欧盟的平均值则为41.6小时。[51] 基于欧盟订立的工时指示法(working time directive)下的规定,很多欧盟国家均采用了一周48小时或以下的最高工时。英国、德国、爱尔兰、丹麦等国家只设立最高工时而没有设立标准工时水平。其中德国、英国和爱尔兰的最高工时为每周48小时(在英国,雇员可自愿地与雇主签订书面协议超过有关限额;此外,英国16-17岁的劳工的最高工时为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52];以四星期之每周平均值来计算,丹麦每周的最高工时为48小时。 在比利时,按照《劳工法》及《新工作制度法》,在没有集体协议所定立的较低时数外,正常工时为一天8小时(如劳工一星期工作少于5.5天则为每天9小时)及平均一星期38小时。如实际每星期工作多于40小时必需按不低于正常水平的150%(星期一至六)及200%(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去支付超时工作薪金,同时需要给予补假以确保在引用期内(一般为3个月)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38小时。在引用期内的任何时间,超时工作不得多于65小时。[53]
在美国联邦政府的法规下,雇员每周(连续7天共168小时)工作多于40小时会获得不少于正常水平150%的超时工作薪金。[54]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法规下,标准工时为每日8小时及每周40小时;最高工时为48小时。[55]在(1)雇员与雇主有协议指明超时工作的时数(2)雇主得到劳工部部长信纳因情况特殊需要超时工作(3)遇到特殊情况下,工时可高于48小时,惟在情况(3) 中雇主需要提交书面报告交代紧急情况性质及超时工作情况。超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50%。[56]
支持和反对标准工时的论点
[编辑]支持[4] | 反对[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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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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