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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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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尋芳客

嫖客,又称狎客[1]寻芳客,是指嫖妓的人。“嫖”字在早期本来并没有狎玩娼妓的意思[2],到后期才转为现在的意思。古代的嫖客大多为寻找性服务,现代则专指与性工作者进行性交易的人。有些国家嫖妓犯法(瑞典等国受女性主义运动影响罚嫖不罚娼),有些国家则是准设红灯区大赚买春钱(如荷兰德国)。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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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神话记一美貌的妓女拉伊丝,价码为一千德拉克马,狎客仍不绝于途。古希腊的妓女分作数级。最低级的称为πόρναι[3],这个字来自πέρνημι,即“贩卖”,这些“卖春妇”一般为性奴隶,从属于叫做πορνοϐοσκός的人,直译就是“牧妓人”。

周越然《言言斋佚文》记有法国民谣:“十个男子九个嫖,不嫖必定有蹊跷;倘非天阉不成器,当是身体吃勿消”。[4]当时巴黎登记有案之妓女约六千或七千人,其不登记的暗妓恐在六万人以上。[5]约翰生传》作者包斯威尔(J. Boswell)在日记记1764年某日嫖妓的经过。

陈独秀因在八大胡同北京大学学生们同昵一妓,亲往妓院“打场”,以至于抓伤某妓女下体

法律以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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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妓、性交易在各国之间法律皆不同,因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地区而异。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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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规规定性交易必须在性专区内才合法,政府允许人民在性专区内进行性交易,但是目前台湾政府没有设立任何性专区。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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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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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陈书·江总传》:“总当权宰,不持政务,但日与后主游宴后庭,共陈暄孔范王瑗等十余人,当时谓之狎客。”
  2. ^ 说文》:“轻也。亦作僄。”汉文帝之女馆陶公主,名刘嫖
  3. ^ 这个字初见于阿尔基洛科斯(Ἀρχίλοχος)留下的一个残篇上(fgt. 302 W = Lasserre 91),阿尔基洛科斯为公元前6世纪的军人兼诗人。
  4. ^ 《言言斋佚文》第四十三节《蛮女借妻》,1908年《万象》第八、九期合刊
  5. ^ 《言言斋佚文》第四十三节《百里妓数》,1908年《万象》第八、九期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