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签担保守行为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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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签担保守行为(简称签保守行为或守行为,英语:Binding over)是普通法地区如英国和香港一种处理刑事案件的判罚,方式分为两种。
有条件的释放
[编辑]当法庭决定执行“有条件的释放”,便会要求当事人承诺,在不多于3年的期限内不触犯某些指定条件,[1]通常是不再犯同一罪行或其它性质相近的罪行。执行方式是于当事人认罪或法庭宣判有罪后,由法庭指定担保的金额(以香港为例,不多于2,000港元)、守行为的范围及期限。违反守行为命令者要向政府缴纳该担保金。
虽然这种判罚相对之下较为轻微,但当事人仍会留有案底,丧失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资格。
没有刑事案底的签保守行为
[编辑]以香港为例,律政司有权根据《太平绅士条例》,于当事人未获定罪的情况中,要求当事人签保守行为。当事人并不会有任何刑事纪录,仍可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惟犯事纪录会存在香港警方的档案中。假如当事人在签保期间违反保守行为的条件,便需向政府缴付担保金,但前次案件不会被视为已定罪。
“没有刑事案底的签保守行为”一般只会出现于轻微控罪且有环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当事人小于16岁,加上没有犯罪纪录,甚至患有精神病等因素。
参考资料
[编辑]- ^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条例》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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