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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坐标22°39′41″N 120°17′57″E / 22.661370°N 120.299085°E / 22.661370; 120.29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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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41″N 120°17′57″E / 22.661370°N 120.299085°E / 22.661370; 120.299085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Taiwan High Court Kaohsiung Branch Court
设立1990年2月1日
司法管辖权 中华民国台湾
高雄市
屏东县
澎湖县
所在地804614高雄市鼓山区明诚里明诚三路586号
电话:(07)552-3621
设立法源法院组织法
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网址ksh.judicial.gov.tw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长
现任简色娇
首长上任时间2022年8月31日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系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并受该院之监督;但二者于审级上不相隶属,各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本院通常被简称为高雄高院

台湾高等法院设有台南台中花莲高雄4所分院。因高雄高分院行政组织上是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审级下辖之所有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在行政上亦不归高雄高分院管辖,全部隶属于台湾高等法院管理。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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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目前辖区,在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初期,原属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管辖;后因辖区内工商发达、人口众多,并由于高雄市升为直辖市后,临时市议会建议在高雄市设立高等法院之分院,本院遂于1990年2月1日成立,管辖高雄屏东及澎湖地区地方法院之第二审上诉、抗告案件及该地区属于高等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同年5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1999年9月15日,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该院亦成为本院的辖区法院。

为保障澎湖县县民之诉讼权益,本院于2013年4月30日设立澎湖庭(原台湾澎湖地方法院马公简易庭)。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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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备注
土地管辖
高雄市
屏东县
澎湖县
面积近5,850平方公里,总人口约365.2万人(2022年1月);辖区法院为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台湾桥头地方法院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台湾澎湖地方法院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5座。
事务管辖
  1.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之民、刑事诉讼上诉案件。
  2.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之抗告案件。
  3. 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第一审案件(以本院为第一审)。
  4. 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1]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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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长

审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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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庭(包括选举诉讼、劳资争议事件专业法庭;证券期货、医疗纠纷、家事、原住民族、海商事件等)。
  • 刑事庭(包括性侵害、少年事件、军事案件、国家机密、通讯监察、重大金融经济犯罪、医疗、原住民族案件等专业法庭(股))

公设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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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设辩护人室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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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记处
    • 法官助理室
    • 民事纪录科
    • 刑事纪录科
    • 文书科
    • 研究考核科
    • 总务科
    • 资料科
    • 诉讼辅导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职务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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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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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审暨考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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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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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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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申诉处理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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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历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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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届 姓名 就任时间 卸任时间
院长
1 廖维辉 1990年2月1日 1993年10月9日
2 锺曜唐 1993年10月9日 1995年5月5日
3 金钦公 1995年5月5日 1996年12月5日
4 杨仁寿 1996年12月5日 1997年12月16日
5 刘瑞村 1997年12月16日 2001年11月5日
6 黄文圝 2001年11月5日 2005年6月3日
7 尤三谋 2005年6月3日 2010年9月9日
8 黄金石 2010年9月9日 2013年7月2日
9 刘令祺 2013年7月2日 2015年8月27日
10 张清埤 2015年8月27日 2017年1月16日
11 李彦文 2017年1月16日 2017年12月20日
12 凃裕斗(代理院长) 2017年12月20日 2018年1月16日
13 洪兆隆 2018年1月16日 2019年12月18日
14 庄秋桃 2019年12月18日 2022年8月30日
15 简色娇 2022年08月31日

[3]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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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2日,一名38岁的中国籍钱姓男子来台骑自行车环岛,并于同月16日晚间6时40分行经高雄市路竹区大公路时,遭路灯电击死亡。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于2023年2月15日二审判决高雄市政府应负国家赔偿责任,判高雄市府国赔463万元新台币,维持高雄地方法院于2021年7月9日的一审判决,认定“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原告中国人民与台湾之间成立“国家赔偿之法律关系”,引发争议。大陆委员会于2023年2月17日晚间澄清,此前就该案函复高雄地院的内容从未称“中国大陆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高雄市府也依法提上诉[4][5][6][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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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管辖范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 ^ 组织系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3. ^ 关于院长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4. ^ 中國人是中華民國人?路燈電死男判國賠 制憲基金會批荒謬:他們有繳稅?. Newtalk新闻. 2023-02-20 [2023-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22). 
  5. ^ 中國男在台遭路燈電死判國賠463萬 高雄地院: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自由时报. 2023-02-17 [2023-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20). 
  6. ^ 獨》高雄路燈電死人不只一樁 3年前陸男遭電死家屬跨海提千萬國賠. 中时新闻网. 2021-09-06 [2023-0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19). 
  7. ^ 陸民國賠案 陸委會:未稱中國大陸人民為中華民國國民. 中央广播电台. 2023-02-17 [2023-0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28).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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