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订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采取的全国性应急预案体系,其目的是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1]。
现行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于2006年1月8日启用[2]。应急预案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该机制将突发事件按照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等4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灾害越严重。并由此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及启动相应的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1]。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
[编辑]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四类[1]:
-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事故灾难
[编辑]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置[3]。中国大陆的事故灾难采取逐级报告制度,事故发生一小时内即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事故分级向相应级别上报机关及其安监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搜救力量予以救援。同时,会由上报机关派出相应调查组调查,并对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特别重大事故,2006年及以后一般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注 1][注 2]。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撤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6]。对相应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主要党政官员予以降级或撤职,并可移送法办[6]。
重大事故,2006年及以后一般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根据各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乡级行政区主要党政官员给予行政处分、撤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并可移送法办[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则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级市市长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7]。
等级 | 事故级别 | 事故定义 | 上报机关 |
---|---|---|---|
Ⅳ | 一般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 (县级政府派出调查组调查) |
Ⅲ | 较大事故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 (地级政府派出调查组调查) |
Ⅱ | 重大事故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省级政府派出调查组调查) |
Ⅰ | 特别重大事故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派出国务院调查组调查) |
自然灾害
[编辑]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处置[8]。发生相应灾害前,会由相关部门发出相应等级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海洋灾害预警报标示符、水情预警信号等预警信息。
等级 | 响应级别 | 灾害定义 | 上报机关 |
---|---|---|---|
Ⅳ | 一般自然灾害 |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由应急部救灾和物资司(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进驻灾区) |
Ⅲ | 较大自然灾害 |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国家减灾委员会秘书长 (由应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进驻灾区) |
Ⅱ | 重大自然灾害 |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部长 (由应急部部长率工作组进驻灾区) |
Ⅰ |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由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人率工作组进驻灾区) |
公共卫生事件
[编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中国大陆的公共卫生事件采取逐级报告制度,事故发生两小时内即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事故分级向相应级别上报机关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医疗力量予以控制。同时,会由上报机关派出相应专家组指导[9]。
等级 | 事件级别 | 事件定义 | 上报机关 |
---|---|---|---|
Ⅳ |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 | |
Ⅲ |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
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 |
Ⅱ |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省级政府派出专家组指导) |
Ⅰ |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派出国务院专家组指导) |
社会安全事件
[编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组织体系
[编辑]![]() | 此章节需要扩充。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2]。
运行机制
[编辑]![]() | 此章节尚无任何内容,需要扩充。 |
注释
[编辑]- ^ 例外情况,如《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电力安全事故是指,“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但该条例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4]
- ^ 根据1990年3月20日《〈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1990年-2006年期间,“特别重大事故”的定义是:
-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 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5]。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2) (中文(中国大陆)).
- ^ 2.0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维基文库 (中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 (中文(中国大陆)).
-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国政府网. [2024-05-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7).
- ^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维基文库 (中文).
- ^ 6.0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2) (中文(中国大陆)).
- ^ 7.0 7.1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广州. [2019-03-22] (中文(中国大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 (中文(中国大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 (中文(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