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 fac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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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facto(拉丁语:de facto,发音:[deː ˈfaktoː],英语发音:/deɪ ˈfæktoʊ, di -/day FAK-toh, dee -[1]),中文译作事实上或实质上,是源于拉丁语的法学词汇,指某规范在事实上存在,但或许未被法律等官方规范所承认[2][3][4]。相对地,de jure(“by law”(法律上))指因循法律而存在的规范。
法理学
[编辑]在法理学中,该词主要意味着“已被实践,但不一定受法律定义”或“它被实践或它合规,但未正式确立”。基本上,这个说法与“de jure”概念(指“按法律规定”)相对应,特别是法律、管理或技术(如标准)的创立、发展或应用“不受”或“违反”指引,但符合“实践”的情况下。当讨论法律情形时,“de jure”意味着“法律上明确规定”,而“de facto”则意味着行动或实践。类似的表达还有:“本质上(essentially)”,“非正式的(unofficial)”,“实际上(in fact; actually)”。就判决而言,“事实上的终身监禁”这个术语指的是一种不是终身监禁但在被告可能去世的年龄结束的判决。
技术标准
[编辑]De facto standard是通过传统、执行力或市场占有率等手段获得主导地位的标准(或正式或非正式)。它未必通过标准化过程获得正式批准,可能没有官方标准文件。
技术标准通常是推荐性的的,例如ISO 9000的要求,但也可能是强制性的,由政府规范强制执行,例如饮用水质量要求。术语“事实标准”有两种用法:对应强制性标准(obligatory standards,也称为“de jure standards(法定标准)”);或者在存在多个建议标准时表达占主导地位的标准。
在社会科学中,一个既是自愿标准又是事实标准的标准,是解决协调博弈的典型解决方案。[5]
政府和文化
[编辑]如美国联邦政府在法律上未订官方语言,但英语因被绝大多数国民使用而成为事实上的官方语言。
经济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财政上常被认为是一个事实上的联邦制国家[6][7][8]。
国籍
[编辑]虽然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民国法律法定中国大陆为中华民国固有之疆域,故中国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国民,但实际生活上,部分方面与外国人相同,例如不能参与投票、选举和不得报考公职人员。[9]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定台湾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无法核发护照给台湾人。
参考文献
[编辑]- ^ Random House Kernerman Webster's College Dictionary. S.v. "de facto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trieved January 12, 2018
- ^ de facto. Dictionary.com. [2017年2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月24日).
- ^ See I. 3. d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2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 ^ Harper, Douglas. de facto. Online Etymology Dictionary.
- ^ Edna Ullmann-Margalit: The Emergence of Norms, Oxford Un. Press, 1977. (or Clarendon Press 1978)
- ^ 李庆霞. 中国特色财政联邦制. 财政研究. 2011, (3).
- ^ 朱军. 单一制国家财政联邦制的“中央-地方”财政关系. 财经研究. 2012, (6).
- ^ Zheng Yongnian. De facto federalism in China: reforms and dynamics of central-local relations. New Jersey, NJ.: World Scientific. March 1, 2007. ISBN 9812700161.
- ^ 中央社 CNA. 政院:大陸地區人民為中華民國人民等函釋停止適用. 中央社 CNA. [202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