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御准法令
外觀
國會法令 | |
英國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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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本法令旨在修訂與女王陛下御准的明示有關的法律。(An Act to amend the law relating to the signification of Her Majesty's Royal Assent.) |
引稱 | 1967 c. 23 |
適用地域 | 聯合王國 (英格蘭及威爾斯;蘇格蘭;北愛爾蘭) |
日期 | |
御准 | 1967年5月10日 |
生效 | 1967年5月10日 |
其他法例 | |
廢止 | 1541年以委託方式御准法令 |
現狀:已施行 | |
原始文本 |
《1967年御准法令》(英語:Royal Assent Act 1967;c. 23)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修訂與御准的明示有關的法律,以允許英國國會兩院通過宣告(pronunciation)及通告(notification)制定法律,以及廢除《1541年以委託方式御准法令》。[1]該法令於1967年5月10日獲御准。
由於權力下放,該法令不適用於蘇格蘭議會、威爾斯議會及北愛爾蘭議會(包括1972年前的北愛爾蘭議會)已經通過的任何法例的御准。
《1967年御准法令》中的任何條文均不影響君主親自在上議院明示御准的權力。該權力上一次獲行使是在1854年,由維多利亞女王明示御准。[2]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Royal Assent Act 1967. [2022-12-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18).
- ^ Richardson, Jessica. "Modernisation of Royal Assent in Canada". Canadian Parliamentary Review.
外部連結
[編輯]-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Royal Assent Act 1967(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