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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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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王國政府機構
荷蘭外交部
Ministerie van Buitenlandse Zaken
行政部門概要
成立時間1798年3月12日,​226年前​(1798-03-12
機構類型ministry of the Netherlands[*]外交部政府機構
機構駐地海牙Rijnstraat 8號政府辦公大樓
年度預算額130億歐元(2023)
隸屬部長外交大臣:霍克·斯特拉
隸屬副部長外貿與發展合作大臣:Liesje Schreinemacher
上級部門荷蘭政府[*]
網站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影像資料

外交部荷蘭語Ministerie van Buitenlandse Zaken),是荷蘭主掌外交的行政部門,負責處理荷蘭王國對外關係,包括歐洲事務國際發展。外交部共有三位首長,分別是外交大臣,一位不管部大臣主掌國際發展(外貿與發展合作大臣),以及一位國務秘書處理歐洲事務(歐洲事務國務秘書)。

外交部成立於1813年。自1965年起開始指派國際發展國務大臣(除了第一屆巴爾克嫩德內閣以外),歐洲事務國務秘書則是從1956年開始指派。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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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負責荷蘭王國的外交政策,其八大目標為: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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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部會由外交大臣及其下的一位國務大臣和一位國務秘書領導,也包括海牙的公務人員,各駐外機構和獨立局、處、所。

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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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內設有正副秘書長及五個司,處理各個領域。

  • 歐洲合作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European Cooperation)負責荷蘭與歐盟會員國與候選國之間的關係,也負責協調其他區域組織的政策,像是歐洲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及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
  • 政治事務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Political Affairs)專注在和平、安全問題與人權。職責包括荷蘭在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聯合國的政治角色。
  • 國際合作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負責國際發展,包括經濟發展、教育、健康與環境。還負責在聯合國與世界銀行執行荷蘭的發展政策,並與荷蘭樂施會(NOVIB)等非政府組織保持密切聯繫。
  • 區域政策及領事事務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Regional Policy and Consular Affairs),負責協調駐外使領館,也計劃部內的移民與文化政策。

外交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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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駐外的外交代表機構超過150個,任務是促進荷蘭王國的利益。這些機構有:

獨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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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內有以下幾個獨立部門:

  • 國際事務諮詢會議(Advisory Council on International Affairs),提出關於外交事務的建議。
  • 國際公法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Issu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提出關於國際公法的建議。
  • 荷蘭發展援助研究委員會(Netherlands Development Assistance Research Council),提出關於國際發展的建議。
  • 國際私法政府委員會(Government Committe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提出關於國際私法的建議。
  • 促進進口自開發中國家中心(Centre for the Promotion of Imports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援助開發中國家在歐盟銷售產品與服務。
  • 國際合作及永續發展國家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管理使用在公民社會的國際發展基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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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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