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外觀
英語: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法語:Commission des Nations Unies pour le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 (CNUDCI) | |
![]() | |
![]() | |
簡稱 | UNCITRAL |
---|---|
成立時間 | 1966年 |
類型 | 聯合國大會的委員會之一 |
法律地位 | 活躍 |
總部 | ![]() |
領導人 | 秘書長![]() |
上級組織 | 聯合國大會 |
網站 | uncitral.un.org/ |
![]()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易法委員會)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其1966年12月17日的第2205號決議第XXI章成立,旨在「促進國際貿易法逐步協調和統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紐約市和維也納輪流舉行年會,處理工作。
歷史
[編輯]世界貿易在20世紀60年代起急速發展,各國政府開始意識到,需要有一套全球的標準和規則,以協調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規。
會員
[編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原始成員有29個國家,1973年擴大到36個,到2002年已有60個。成員國來自不同地理區域,各有不同的法律傳統和經濟發展水平。成員國包括14個非洲國家、14個亞洲成員國、8個東歐國家、10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以及14個西歐國家。該委員會成員國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的構成,代表了世界各個不同地理區域,以及其經濟和法律制度。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六年;每隔三年,半數成員會重選。
非洲
[編輯]阿爾及利亞(2016)
蒲隆地 (2022)
象牙海岸 (2019)
肯亞 (2022)
賴索托 (2022)
賴比瑞亞 (2019)
茅利塔尼亞 (2019)
模里西斯 (2022)
納米比亞 (2019)
奈及利亞 (2022)
獅子山(2022)
索馬利亞(2017)
烏干達(2022)
坦尚尼亞(2062)
尚比亞 (2019)
亞洲
[編輯]印度 (2022)
中國 (2019)
印度尼西亞 (2019)
伊朗 (2022)
以色列 (2022)
科威特 (2019)
黎巴嫩 (2022)
日本 (2019)
馬來西亞 (2019)
巴基斯坦 (2022)
菲律賓 (2022)
新加坡 (2019)
南韓 (2019)
斯里蘭卡 (2022)
泰國 (2022)
歐洲
[編輯]亞美尼亞 (2019)
奧地利 (2022)
白俄羅斯 (2022)
保加利亞 (2019)
捷克 (2022)
丹麥 (2019)
法國 (2013)
德國 (2013)
希臘 (2013)
匈牙利(2019)
義大利 (2016)
立陶宛(2019)
波蘭 (2012)
羅馬尼亞 (2016)
俄羅斯 (2013)
西班牙 (2016)
瑞士(2019)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2019)
土耳其 (2022)
北美洲
[編輯]大洋洲
[編輯]澳洲 (2022)
南美洲
[編輯]公約
[編輯]公約是具有約束力的協議,締約國經過批准或生效程序,須遵守有關公約。通過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義務,公約旨在建立統一的法律。要成為公約的締約國,各國須將有約束力的正式加入文件或批准書交存於存放處。通常要有若干數量的批准書,公約才會生效。 以下列出貿易法委員會部分公約:
- 《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1974年)
- 《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 (1978)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 (1980)
- 《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1988)
- 《聯合國國際貿易運輸港站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1991年)
- 《聯合國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1995)
- 《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款轉讓公約》(2001年)
- 《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2005年)
- 《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鹿特丹規則" (2008)
- 《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 "模里西斯公約"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