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質量單位)
外觀
各朝代對石的定義不同,宋代沈括記:「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斤也。」[2]
1930年開始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規定:石為容積的市用單位,1石為100升;擔為重量的市用單位,1擔為100市斤即50公斤。在近現代常用於棉花的總產量,如1971年全國棉花總產量9000萬擔。
香港
[編輯]香港通常寫成担(擔的俗字)。一担即一百斤。英文通常寫成 picul 或者 tam。現仍常用於香港糧食批發。
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
A. 一担(picul)等於一百斤(cattie),即 60.478982 公斤
B. 一斤(cattie)重 1+1⁄3 常衡磅 (lb. avoir),一担即重 133+1⁄3 常衡磅。
現代香港法律也沿用了這兩個標準[3]。
香港殖民前期,也有一石(stone)為一百二十斤的標準,後為了避免和英國單位英石造成混淆,被1884年的香港法例廢除。
注釋
[編輯]- ^ 《漢書·律曆志》記載,漢時「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 ^ 沈括《夢溪筆談·辯證一》
- ^ 度量衡條例.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17-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8).